2022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对禾信智慧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穗南税一所简罚[2022]761号),因禾信智慧2022年1月未按期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处以罚款50元。2022年2月25日,禾信智慧已缴纳完毕上述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禾信智慧被处以罚款的金额远低于情节严重的标准,依据处罚金额,禾信智慧上述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