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扬富路证券营业部
买方: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证券营业部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襄阳檀溪路证券营业部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9-26
江西泓森医药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临平区税务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杭临平税简罚[2024]15339号),对江西泓森医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2024年4月至2024年6月印花税未按期进行申报处以罚款50元。
2024年5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全南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全南税二分局简罚[2024]6号),对江西泓森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处以罚款100元。
北京百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12月9日,北京市市监局作出京市监处罚[2024]4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百奥药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去氨加压素注射液,责令百奥药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对百奥药业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产品及违法所得34,050元,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即人民币1,642,320元。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2-31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252 号 ────────────────────────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 华所)在审计业务质量管理体系、项目执业质量管理、信息披露 等方面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审计业务质量管理体系问题 经查明,大华所项目质量复核制度落实不到位、多项质量管 理制度实际执行情况与内部规定不符、底稿管理不到位,质量管 理制度执行有效性不足。 一是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委派存在缺陷。大华所分支机构项目 质量复核人员未按照准则要求在全所范围内统一委派,部分分支 机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考核、薪酬等由分支机构自主管理。 二是项目质量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部分项目质量复核底稿 流于形式,未见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对于重大事项的沟通过程。部 分项目质量复核沟通会的会议记录缺失,部分项目质量复核相关 的沟通记录未留痕。 三是质量管理制度实际执行情况与内部规定不符。大华所规 定近三年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项目应分类为 A1 类,并将 A1 类项目中固有风险较高的上市公司年报项目划分为重点复核 项目,该类项目应进行实时监控及跟踪管理。但大华所在实际执 行中,对于部分 2020 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沪市公司,未将其纳入 2022 年度的 A1 类项目,大华所也未对 A1 类项目进行全流程跟 踪管理的执行和留痕记录。 四是部分项目底稿归档不及时。部分项目审计底稿归档日期 晚于审计报告出具日 60 天。部分项目的审计底稿未见归档记录。 上述情形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2 号— —项目质量复核》(2020)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 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七 条的要求。 (二)项目执业质量管理问题 经查明,大华所在桂林光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光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北京 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诺和)2022 年 年度报告审计项目中收入、成本、研发费用、存货等多个重要科 目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大华所对上述项目的执业质量管理存 在缺陷。 1.光隆科技项目 一是函证程序存在缺陷。桂林华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桂林 华通)是光隆科技 2020 年贸易类业务第一大客户。桂林华通在 2020 年新成立,为光隆科技新增客户,注册资本低。大华所收 到的桂林华通对应收账款和收入的询证函回函地址与发函地址 不一致,且回函地址位于光隆科技办公所在地园区内。大华所对 重要客户回函地址异常情形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对函证程序保持 控制,且未实施充分、适当的进一步审计程序。 二是研发费用相关审计程序存在缺陷。控制测试中,执行的 控制测试未覆盖对于研发费用归集等关键控制节点,未针对研发 费用归集及记录进行控制测试。实质性程序中,光隆科技子公司 桂林雷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光科技)2021 年度研发项 目出现研发领用材料金额为负、未领料即退料等情形,大华所未 对上述异常情形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或在审计底稿中予以解 释说明。 三是存货相关审计程序存在缺陷。光隆科技子公司桂林光隆 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期末存货余额较大, 2019 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20 年和 2021 年存在转销存货跌价 准备的情况。审计底稿中未见对于光隆科技存货可变现净值计算 合理性的复核过程,未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与转销金额的准确性 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四是固定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相关审计程序存在缺陷。固定 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循环控制测试中,识别的关键控制点包括 “已记录的长期资产处置及转移均为实际发生”,拟实施的测试 程序为“检查记账凭证与报废申请表所记载内容是否一致”。但 底稿中未见实际未执行资产处置或报废相关测试程序,未针对识 别出的关键控制点执行对应的审计程序或获取对应的审计证据。 五是项目质量复核不到位。项目质量复核底稿中的复核问题 仅标识“货币资金”“收入”“成本”“存货”等科目名称,未 记录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已复核的审计底稿具体索引号等识别特 征,无法识别项目复核人员复核的具体组成部分及底稿位置。 六是底稿记录存在错误。光隆科技子公司雷光科技 2021 年 研发费用细节测试表、研发费用截止测试表中,未说明抽样方法 或样本量确定标准,且底稿记录错误。2021 年管理费用审定表 中的上期审定数明细费用金额记录有误。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测算 相关底稿存在记录错误。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 函证》(2010)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4 号——审计抽样》(2010)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 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 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会 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2 号——项目质量复核》(2020) 第三十三条的要求。 2.阳光诺和项目 一是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阳光诺和银行存款收支相关控制 活动的控制频率为每日多次,但多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控制测试存 在测试样本量少于《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要求的情 形。 二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阳光诺和母公司应收账款函证相 关底稿显示,部分客户函证的寄件地址与客户工商地址不一致, 大华所对于上述异常情形未进一步核实原因或在底稿中予以说 明。 三是收入相关审计程序不到位。对于按里程碑交付成果的项 目,阳光诺和以客户确认的研究成果资料作为收入确认的关键单 据。部分客户项目的实验记录与研究成果资料记载进度不匹配, 大华所对于上述收入确认单据的异常情形未予以充分关注,未采 取进一步的审计措施。 四是成本与研发费用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成本及研 发费用的区分及归集是否恰当”是项目审计计划中确定的重大错 报风险,但底稿中未见大华所对阳光诺和区分成本与研发费用的 关键控制活动执行控制测试。阳光诺和营业成本及研发费用的构 成项目中,委外研发费用占比较高,其项目完成进度是委外研发 费用的重要入账依据,底稿未见大华所检查委外研发项目完成进 度等支持性证据。 五是项目质量复核不到位。项目质量复核底稿中的复核问题 仅标识“研发费用”“应收账款”等科目名称,未记录项目质量 复核人员已复核的审计底稿具体索引号等识别特征,无法识别项 目复核人员复核的具体组成部分及底稿位置。项目组对于项目质 量复核人员要求补充执行的审计程序未进行跟踪落实,对于部分 复核问题的回复与实际情况不符,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未充分关注 项目组书面回复的结论是否有相应的底稿依据。 六是底稿记录与归档不规范。银行存款收支相关控制测试中, 底稿记录的抽样方法为每月随机抽取 2 笔,但实际存在多抽、少 抽或未抽样本的情况。研发活动控制测试中,底稿记录项目组需 获取的资料包括立项报告、研究方案、可行性报告、系统工时统 计记录等,但底稿中记录的资料仅包括立项报告,未见其他支持 性资料。银行存款收支截止测试表中,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收 支归属期间记录错误。主营业务收入截止测试底稿中,个别入账 凭证的记账日期底稿记录有误。财务费用细节测试表中,个别记 账凭证对应的支持性附件记录有误。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4 号—— 审计抽样》(2010)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 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 (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 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2 号——项目质量复核》(2020)第三十三条的要求。 (三)信息披露问题 经查明,大华所光隆科技项目中实际执行的核查或审计程序 与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内容存在差异, 大华所对于出具的信息披露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充分 履行复核或控制职责。 一是实际取得的审计证据与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中披露的 证据不一致。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显示,光隆科技部分收入以客 户采购管理系统的截屏作为收入确认依据,并披露补充取得了客 户对该等截屏记录的盖章确认。但收入审计底稿中获取的客户采 购管理系统截屏记录未见客户盖章。 二是部分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中披露的核查程序未实际执 行。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显示,大华所执行了同行业可比公司毛 利率对比分析、获取并复核客供模式相关产品销量及订单资料、 访谈 2021 年第四季度主要客户等程序,但未见大华所执行上述 核查程序的相关底稿。 三是底稿记录的审计程序与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中披露的 核查程序不一致。对于成本和毛利率审核问询事项,大华所出具 的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披露,大华所分析了报告期各类产品单位 成本项目的波动情况,但审计底稿未见对光开关产品相关单位产 品成本的波动分析。对于原材料采购审核问询事项,审核问询函 回复报告披露,大华所针对原材料价格执行了“对比采购单价与 公开信息获取的市场价格间差异情况”等程序,但审计底稿中未 见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及其对比分析。 四是重要子公司底稿记录的收入确认政策与招股说明书披 露的政策不一致。招股说明书披露光隆科技以取得客户验收证明 作为收入确认时点,但子公司雷光科技审计底稿显示其收入确认 时点为取得客户签收证明。 上述情形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 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一条等规定。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大华所项目质量复核制度落实不到位、多项质量管理制度实 际执行情况与内部规定不符、底稿管理不到位,反映出大华所项 目审计业务质量管理体系和执业质量管理执行有效性不足。同时, 大华所在光隆科技和阳光诺和项目的执业中未能勤勉尽责,函证、 收入、研发费用等审计程序存在缺陷,不符合审计准则的执业行 为较多,部分执业问题性质严重。此外,大华所光隆科技项目部 分实际执行的核查或审计程序与信息披露内容不一致,大华所对 于出具的信息披露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充分履行复核 或控制职责,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5 条,《审核规则》 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二)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大华所提出异议称,一是关于项目 质量复核人员委派,第一,大华所的外派复核人员的日常管理、 考核、薪酬分配虽然都在分所,但是外派复核人员独立于项目组, 外派复核人员的业绩考评、晋升与薪酬不受被复核或检查的项目 组的干预或影响。第二,质控部外派复核人是大华所经质控部实 施资质和胜任能力审核、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任命授权的专职从 事质量管理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属于质量管理团队重要的组成部 分,且对分支机构的质控部外派复核人一直实施统一管理。第三, 大华所的外派复核人员并非《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 号——项目质量复核》所述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和“提供协 助的人员”,而准则规定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在大华所主要指“复 核合伙人”,由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在全所范围内统一委派。 二是大华所项目质量复核、底稿管理等制度的设计符合质量 管理准则要求,仅在执行层面存在一些不到位的情况。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不能成立。第一,外派复核人员的业绩考 评、晋升与薪酬不受被复核或检查的项目组的干预或影响与“分 支机构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考核、薪酬等均由分支机构自主管 理”的违规事实认定并不矛盾。第二,外派复核人员通过资质和 胜任能力审核不影响“分支机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未按照准则要 求在全所范围内统一委派”的违规事实认定。第三,大华所的外 派复核人员并非《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2 号——项 目质量复核》所述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和“提供协助的人员”, 以及项目质量复核、底稿管理等制度设计符合质量管理准则要求 的异议理由缺少相关证据支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2.8 条,《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 请大华所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 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相关项目的审计风险进行深入排查,举 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请 大华所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首席合伙人、总 所质控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 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 规则,勤勉尽责,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