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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志软件(68858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19 17221.66 829.88 1.45 19.86 0
2024-11-18 17564.92 883.20 1.45 19.36 0
2024-11-15 17859.21 1239.03 1.45 20.26 0
2024-11-14 18014.78 620.78 1.45 21.32 0
2024-11-13 19247.70 1726.41 1.45 22.13 0
2024-11-12 19322.00 2541.09 1.45 22.01 0
2024-11-11 19680.30 2857.21 1.45 23.01 0
2024-11-08 20813.87 4217.53 1.45 22.07 0
2024-11-07 21152.74 4820.09 1.45 23.13 0
2024-11-06 20002.47 6364.95 1.45 22.4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6 5952.57 14.881
2 基金 7 485.15 1.213
2024-06-30 1 其他 6 7602.09 19.005
2 基金 57 983.88 2.460
2024-03-31 1 其他 6 8182.70 20.456
2 基金 3 810.36 2.026
2023-12-31 1 其他 6 8237.70 20.594
2 基金 54 1158.85 2.897
2023-09-30 1 其他 6 9310.12 23.27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8-09 5.55 6.28 -11.62 70.00 388.50

买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狮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淮海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4-08-09 5.55 6.28 -11.62 87.00 482.85

买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团结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卖方: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淮海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4-08-09 5.55 6.28 -11.62 100.00 555.00

买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东环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卖方: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淮海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4-08-08 5.63 6.45 -12.71 30.39 171.1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双龙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淮海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4-08-08 5.63 6.45 -12.71 118.92 669.50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

2024-08-08 5.63 6.45 -12.71 35.00 197.05

买方:汇丰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前海证券营业部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0-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朱涛)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朱涛
公告日期 2024-10-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磊
公告日期 2024-10-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陈建华
公告日期 2019-08-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凌志软件受到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处罚(苏园关缉违字[2019]第0062号)
发文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海关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朱涛)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0-08

处罚对象:

朱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
〕
106
号
      
当事人:
朱涛,男,
1981年
4
月出生,
住址:
上海市虹口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
朱涛内幕交易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应当事人
朱涛
的要求
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
朱涛代理人
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
办
理终结。
  
经查明,
朱涛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内
幕
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3年
5
月
26
日,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志软件)董事长张某泉告知董事会秘书陈某,凌志软件计划收购某两家公司,并让他联系中介机构启动尽职调查
。
  
2023年
5
月
27
日,陈某将凌志软件的收购计划及准备启动尽职调查的事项告知
刘某等中介机构相关人员。
  
2023年
6
月
1
日,凌志软件召开首次中介协调会,会议明确凌志软件购买股权的计划,刘某参会。
  
2023年
9
月
8
日,凌志软件发布
《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拟通过现金方式购买某两家公司
100%的股权。
  
凌志软件拟购买
某两家公司
100%的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
“
公司的
重大投资行为
”
,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
2023年
5
月
26
日,公开于
2023
年
9
月
8
日。刘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
2023
年
5
月
27
日。
  
二、朱涛获悉内幕信息
  
2023年
6
月
6
日,朱涛从刘某处获悉凌志软件拟购买股权和中介机构即将进场等情况。此后,在
2023
年
6
月至
9
月间,朱涛多次从刘某处获悉凌志软件购买股权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朱涛交易“凌志软件”情况
  
(一)朱涛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相关证券账户交易“凌志软件”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朱涛使用本人等3个证券账户合计买入
“
凌志软件
”
493,000股,成交金额
7,113,338.02
元,卖出
53,000
股,敏感期后卖出
244,300
股,合计亏损
241,749.01
元。
  
(二)朱涛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建议朱某民、朱某华交易
“
凌志软件
”
  
2023年
7
月,朱涛向其父亲朱某民、姑姑朱某华推荐买入
“
凌志软件
”
。
  
2023年
7
月
18
日至
2023
年
8
月
28
日,朱某民交易
“
凌志软件
”
,买入38,100股,卖出
10,000
股,亏损
8,396.33
元。
  
2023年
8
月
4
日至
2023
年
9
月
7
日,朱某华交易
“
凌志软件
”
,买入56,079股,卖出
1,000
股,敏感期后卖出
55,079
股,亏损
108,220.11
元。
  
上述违法事实,
有凌志软件相关公告和文件、相关证券
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
、相关通讯记录、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
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朱涛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
  
调查过程中,
朱涛
能够如实陈述,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配合调查工作。
  
朱涛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
其一,朱涛对朱某欣账户不具有决策控制权,该账户的证券交易金额及盈亏情况不应计入朱涛内幕交易金额。其二、朱涛没有建议朱某民及朱某华买卖
“
凌志软件
”
。其三,朱涛已认识到自身错误,改正态度积极,家庭负担较重。其四,与同类案件相比,罚款偏重。综上,请求减轻、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综合知悉内幕信息、交易设备、交易决策、交易习惯变化等情况,足以认定朱某欣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
“
凌志软件
”
的行为由朱涛实际控制。其二,在案证据足以证明
朱涛知悉内幕信息,并且向朱某民、朱某华推荐买入
“
凌志软件
”
,并提及凌志软件由其同学审计,
朱涛构成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其三,在量罚过程中,我会已综合考虑违法情节、配合调查等因素。
  
综上,我会对
朱涛
的
陈述申辩
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会决定:
  
一、责令朱涛
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
  
二、
对
朱涛处以200万元的罚款,其中,对
内幕交易行为处以
1
5
0
万元的罚款,对建议他人买卖证券行为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将罚款汇
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
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
司),也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10
月
8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磊)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0-08

处罚对象:

刘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
〕
107
号
      
当事人:
刘磊,男,
1981年
11
月出生,
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
刘磊内幕交易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应当事人
刘磊
的要求
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
刘磊
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
办
理终结。
  
经查明,
刘磊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内
幕
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3年
5
月
26
日,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志软件)董事长张某泉告知董事会秘书陈某,凌志软件计划收购某两家公司,并让他联系中介机构启动尽职调查
。
  
2023年
5
月
27
日,陈某将凌志软件的收购计划及准备启动尽职调查的事项告知
刘磊等
中介机构
相关人员。
  
2023年
6
月
1
日,凌志软件召开首次中介协调会,会议明确凌志软件购买股权的计划,刘磊参会。
  
2023年
9
月
8
日,凌志软件发布
《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拟通过现金方式购买某两家公司100%的股权
。
  
凌志软件拟购买某
两家公司
100%的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
“
公司的
重大投
资行为
”
,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
2023年
5
月
26
日,公开于
2023
年
9
月
8
日。刘磊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
2023
年
5
月
27
日。
  
二、刘磊向朱某泄露内幕信息
  
2023年
6
月
6
日,刘磊将凌志软件拟购买股权和中介机构即将进场等情况告知朱某。此后,在
2023
年
6
月至
9
月间,刘磊又多次将凌志软件购买股权事项的进展情况告知朱某,
朱某据此从事内幕交易。
  
上述违法事实,
有凌志软件相关公告和文件、
相关通讯记录、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磊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
  
调查过程中,
刘磊
能够如实陈述,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配合调查工作。
  
刘磊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
主观恶性较小,没有积极泄露内幕信息的主观故意,未谋取经济利益;危害后果轻微,各方均未从内幕交易中获利;悔过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调查;家庭负担较重;与同类案件相比量罚过重。综上,
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
  
经复核,
我会认为:
刘磊将内幕信息泄露给朱某的行为构成泄露内幕信息违法;在量罚过程中,我会已
综合考虑违法情节、配合调查等因素。
  
综上,我会对
刘磊
的
陈述申辩
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会决定:
对刘磊
处以
100万
元
的
罚款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将罚款汇
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
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
司),也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10
月
8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0-08

处罚对象:

陈建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
105
号
      
当事人:
陈建华,
男,1979年
10
月出生,
住址:
上海市
徐汇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
陈建华内幕交易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应当事人
陈建华
的要求
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
陈建华代理人
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
办
理终结。
  
经查明,
陈建华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内
幕
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3年
5
月
26
日,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志软件)董事长张某泉告知董事会秘书陈某,凌志软件计划收购某两家公司,并让他联系中介机构启动尽职调查
。
  
2023年
5
月
27
日,陈某将凌志软件的收购计划及准备启动尽职调查的事项告知
陈建华
等中介机构相关人员。
  
2023年
6
月
1
日,凌志软件召开首次中介协调会,会议明确凌志软件购买股权的计划,陈建华参会。
  
2023年
9
月
8
日,凌志软件发布
《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拟通过现金方式购买某两家公司
100%的股权。
  
凌志软件拟购买
某两家公司
100%的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
的
“
公司的
重大投资行为
”
,公开
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
2023年
5
月
26
日,公开于
2023
年
9
月
8
日。陈建华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
2023
年
5
月
27
日。
  
二、
陈建华交易“凌志软件”情况
  
2023年
9
月
4
日、
9
月
6
日、
9
月
7
日,陈建华向
“
徐某之
”
三方存管账户转入资金,控制使用
“
徐某之
”
证券账户交易
“
凌志软件
”
,买入56,900股,成交金额约
80
万元;
2023
年
12
月
28
日,全部卖出上述股票;经计算,亏损
162,749.07
元。
  
上述违法事实,
有凌志软件相关公告和文件、相关证券
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
、相关通讯记录、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建华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
  
调查过程中,
陈建华
能够如实陈述,
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配合调查工作。
  
陈建华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
陈建华系首次违法,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深刻认识到错误;交易亏损,对资本市场秩序影响较小;家庭负担较重;与同类案件相比,本案量罚偏重。综上,
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
  
经复核,
我会认为:在量罚过程中,我会已
综合考虑违法情节、配合调查等因素。
  
综上,我会对
当事人
的
陈述申辩
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会决定:
对陈建华处以
10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将罚款汇
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
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
司),也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10
月
8
日

凌志软件受到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处罚(苏园关缉违字[2019]第0062号)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08-27

处罚对象:

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7日,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向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园关缉违字【2019第0062号),确认公司未向海关申报且未经海关审批同意将现金出纳机9台、热敏小票打印机1台、热敏后台打印机2台、客面显示板2台、条码扫描仪1台等15台不作价设备交付给无锡凌志软件有限公司使用。公司因内部管理不善,部门沟通不畅,关务人员工作疏忽大意,责任心不强,导致上述不作价设备移作他用行为发生。上述不作价设备移作他用行为,涉案货物价值89,82426元,涉及税款人民币2,789.51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凌志软件罚款人民币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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