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亚辉龙(68857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3-24 44302.72 1132.09 14.14 213.19 0.13
2026-03-23 44497.38 496.67 14.38 207.54 0
2026-03-20 44675.71 920.53 14.38 212.72 0
2026-03-19 44680.73 589.96 14.38 212.14 0.06
2026-03-18 44508.58 739.30 14.32 216.99 0.08
2026-03-17 44574.76 1510.97 14.38 219.53 0
2026-03-16 44298.98 843.98 14.63 224.93 0.73
2026-03-13 46068.84 671.32 13.95 200.71 0
2026-03-12 46132.78 500.70 13.95 199.87 0
2026-03-11 45830.47 509.38 14.41 207.24 2.11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12-31 1 基金 1 0.14 不足0.001
2025-09-30 1 其他 6 10233.05 17.939
2 基金 2 965.30 1.692
2025-06-30 1 其他 7 11777.24 20.646
2 基金 143 4874.13 8.545
2025-03-31 1 其他 7 11777.24 20.652
2 基金 4 1135.40 1.991
2024-12-31 1 其他 7 11806.14 20.703
2 基金 123 5552.45 9.73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910 12.70 15.15 -16.17 780.85 9916.84

买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50910 12.70 15.15 -16.17 360.00 4572.00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50825 12.49 16.30 -23.37 56.80 709.43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50707 11.73 14.73 -20.37 32.11 376.61

买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卖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温州乐清伯乐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50707 11.73 14.73 -20.37 26.04 305.44

买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路证券营业部

20250519 11.68 14.93 -21.77 36.80 429.82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3-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亚辉龙: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鸣阳,胡鹍辉,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3-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鸣阳,胡鹍辉,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2-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亚辉龙: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鸣阳,胡鹍辉,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亚辉龙: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3-18

处罚对象:

王鸣阳,胡鹍辉,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575 证券简称:亚辉龙公告编号:2026-010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
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720262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予以立案。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
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4 号)。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7 日收到中国
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辉龙或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二路亚辉龙生物科技厂区 1 栋。
胡鹍辉,亚辉龙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王鸣阳,亚辉龙董事会秘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
有关规定,我局对亚辉龙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
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
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6 年 1 月 6 日,亚辉龙与深圳脑机星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脑机星
链)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亚辉龙于 2026 年 1 月 6 日 17 点 43 分发布《关
于自愿披露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以下简称《首次公告》),其中涉
第1页
及脑机星链技术路线及产品情况的披露信息为“深耕非侵入式与侵入式双技术路
径”“目前已开发有脑电采集分析仪、脑机接口助眠仪、脑机接口睡眠监测仪、
迷走神经刺激仪等产品”。目前,脑机星链的技术路径为非侵入式技术,仅有迷
走神经刺激仪有样机,尚处于二类医疗器械证书注册准备阶段,其余产品尚在研
发均无样机。《首次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未能准确、完整地反映脑机星链实际
技术路线及产品情况。
亚辉龙于 2026 年 1 月 6 日 21 时 27 分发布《关于自愿披露签署战略合作框
架协议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补充公告》),其中涉及脑机星链产品情况的
补充披露信息为“主要开发产品有脑电采集分析仪、脑机接口助眠仪、脑机接口
睡眠监测仪、迷走神经刺激仪,相关产品尚未进入注册申报阶段”。目前,脑电
采集分析仪尚无样机或原型机,仅有个别零部件处于早期测试阶段;脑机接口助
眠仪、脑机接口睡眠监测仪的设计依赖于尚未完成的脑电采集分析仪,仅为远期
规划。《补充公告》未完整披露脑电采集分析仪、脑机接口助眠仪、脑机接口睡
眠监测仪产品所处的实际开发阶段。
亚辉龙于 2026 年 1 月 7 日 22 时 37 分发布《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问询回复公告》),其中涉及脑电采集分析仪、脑
机接口助眠仪、脑机接口睡眠监测仪产品所处开发阶段的补充披露信息仍为“尚
未进入注册申报阶段”,同时,《问询回复公告》提及脑机星链“在非严肃医疗
产品方向具备市场销售能力,目前已有订单”。《问询回复公告》未完整披露上
述产品所处的实际开发阶段。同时,《问询回复公告》所涉非严肃医疗产品目前
未有实际订单,仅有框架性合作协议,相关表述未准确反映脑机星链非严肃医疗
产品实际情况。
亚辉龙前述相关披露信息不准确、不完整,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作出错
误判断,相关信息披露后,公司股价明显偏离市场行情,并出现异常波动,违反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违法行为。
胡鹍辉作为亚辉龙董事长,审核并决定前述相关公告发布,未勤勉尽责,未
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亚辉龙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王鸣阳作为亚辉龙董事会秘书,建议、参与、审议前述相关公告
第2页
发布,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亚辉龙上述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资料、询问笔录、审批记录、情况说明、
会议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二、对胡鹍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王鸣阳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
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定的情况,公司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18 日
第3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3-17

处罚对象:

王鸣阳,胡鹍辉,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3017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73708960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                                
当事人: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亚辉龙
或公司)
,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二路亚辉龙生物科技厂区1栋。
  
胡鹍辉
,男
,
19
91
年
11
月出生,亚辉龙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住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
  
王鸣阳,男,1989年8月出生,亚辉龙董事会秘书,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年修订,
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亚辉龙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办理终结。
  
经查明,
当事人存在
以下违法事实
:
  
2026年1月6日
,
亚辉龙
与深圳脑机星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脑机星链)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亚辉龙于2026年1月6日
17点43分发布《关于自愿披露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以下简称《首次公告》),其中涉及脑机星链技术路线及产品情况的披露信息为“深耕非侵入式与侵入式双技术路径”“目前已开发有脑电采集分析仪、脑机接口助眠仪、脑机接口睡眠监测仪、迷走神经刺激仪等产品”。目前,脑机星链的技术路径为非侵入式技术,仅有迷走神经刺激仪有样机,尚处于二类医疗器械证书注册准备阶段,其余产品尚在研发均无样机。《首次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未能准确、完整地反映脑机星链实际技术路线及产品情况。
  
亚辉龙于
2026年1月6日21时27分发布《关于自愿披露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补充公告》),其中涉及脑机星链产品情况的补充披露信息为“主要开发产品有脑电采集分析仪、脑机接口助眠仪、脑机接口睡眠监测仪、迷走神经刺激仪,相关产品尚未进入注册申报阶段”。目前,脑电采集分析仪尚无样机或原型机,仅有个别零部件处于早期测试阶段;脑机接口助眠仪、脑机接口睡眠监测仪的设计依赖于尚未完成的脑电采集分析仪,仅为远期规划。《补充公告》未完整披露脑电采集分析仪、脑机接口助眠仪、脑机接口睡眠监测仪产品所处的实际开发阶段。
  
亚辉龙于
2026年1月7日22时37分
发布《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问询回复公告》),其中涉及脑电采集分析仪、脑机接口助眠仪、脑机接口睡眠监测仪产品所处开发阶段的补充披露信息仍为“尚未进入注册申报阶段”,同时,《问询回复公告》提及脑机星链“在非严肃医疗产品方向具备市场销售能力,目前已有订单”。《问询回复公告》未完整披露上述产品所处的实际开发阶段。同时,《问询回复公告》所涉非严肃医疗产品目前未有实际订单,仅有框架性合作协议,相关表述未准确反映脑机星链非严肃医疗产品实际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资料、询问笔录、审批记录、情况说明、会议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亚辉龙前述相关披露信息不准确、不完整,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作出错误判断,相关信息披露后,公司股价明显偏离市场行情,并出现异常波动,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胡鹍辉作为亚辉龙董事长,审核并决定前述相关公告发布,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亚辉龙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鸣阳作为亚辉龙董事会秘书,建议、参与、审议前述相关公告发布,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亚辉龙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
胡鹍辉
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
王鸣阳
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
深圳证监局
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3月17日

亚辉龙: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2-28

处罚对象:

王鸣阳,胡鹍辉,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
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720262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予以立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6 年 2 月 7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
公告》(编号:2026-007)。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2026]4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鹍辉先生、王鸣阳先生: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辉龙或公司)涉嫌信息披
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
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亚辉龙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6 年 1 月 6 日,亚辉龙与深圳脑机星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脑机星
链)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亚辉龙于 2026 年 1 月 6 日 17 点 43 分发布《关
于自愿披露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以下简称《首次公告》),其中涉
及脑机星链技术路线及产品情况的披露信息为“深耕非侵入式与侵入式双技术路
径”“目前已开发有脑电采集分析仪、脑机接口助眠仪、脑机接口睡眠监测仪、
迷走神经刺激仪等产品”。目前,脑机星链的技术路径为非侵入式技术,仅有迷
第1页
走神经刺激仪有样机,尚处于二类医疗器械证书注册准备阶段,其余产品尚在研
发均无样机。《首次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未能准确、完整地反映脑机星链实际
技术路线及产品情况。
亚辉龙于 2026 年 1 月 6 日 21 时 27 分发布《关于自愿披露签署战略合作框
架协议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补充公告》),其中涉及脑机星链产品情况的
补充披露信息为“主要开发产品有脑电采集分析仪、脑机接口助眠仪、脑机接口
睡眠监测仪、迷走神经刺激仪,相关产品尚未进入注册申报阶段”。目前,脑电
采集分析仪尚无样机或原型机,仅有个别零部件处于早期测试阶段;脑机接口助
眠仪、脑机接口睡眠监测仪的设计依赖于尚未完成的脑电采集分析仪,仅为远期
规划。《补充公告》未完整披露脑电采集分析仪、脑机接口助眠仪、脑机接口睡
眠监测仪产品所处的实际开发阶段。
亚辉龙于 2026 年 1 月 7 日 22 时 37 分发布《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问询回复公告》),其中涉及脑电采集分析仪、脑
机接口助眠仪、脑机接口睡眠监测仪产品所处开发阶段的补充披露信息仍为“尚
未进入注册申报阶段”同时,《问询回复公告》提及脑机星链“在非严肃医疗产
品方向具备市场销售能力,目前已有订单”。《问询回复公告》未完整披露上述
产品所处的实际开发阶段。同时,《问询回复公告》所涉非严肃医疗产品目前未
有实际订单,仅有框架性合作协议,相关表述未准确反映脑机星链非严肃医疗产
品实际情况。
我局认为,亚辉龙前述相关披露信息不准确、不完整,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
资者作出错误判断,相关信息披露后,公司股价明显偏离市场行情,并出现异常
波动,涉嫌违反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违法行为。
胡鹍辉作为亚辉龙董事长,审核并决定前述相关公告发布,未勤勉尽责,未
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亚辉龙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王鸣阳作为亚辉龙董事会秘书,建议、参与、审议前述相关公告
发布,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亚辉龙上述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2页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资料、询问笔录、审批记录、情况说明、
会议资料等证据证明。
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二、对胡鹍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王鸣阳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
规则》的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
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
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
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陈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论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28 日
第3页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6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