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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辉龙(68857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2-27 46752.83 398.86 13.93 191.07 0.04
2026-02-26 47030.06 759.33 13.89 188.02 0
2026-02-25 46776.43 507.25 13.89 190.11 0
2026-02-24 46636.99 554.67 13.89 189.69 0.90
2026-02-13 46393.91 197.50 12.99 176.60 0
2026-02-12 46976.42 577.44 13.27 182.14 0.17
2026-02-11 47154.72 441.63 13.12 179.34 0.65
2026-02-10 47106.27 2302.16 13.01 177.71 0.38
2026-02-09 46141.16 1985.68 13.09 183.51 0.50
2026-02-06 46935.63 413.80 12.61 182.2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12-31 1 基金 1 0.14 不足0.001
2025-09-30 1 其他 6 10233.05 17.939
2 基金 2 965.30 1.692
2025-06-30 1 其他 7 11777.24 20.646
2 基金 143 4874.13 8.545
2025-03-31 1 其他 7 11777.24 20.652
2 基金 4 1135.40 1.991
2024-12-31 1 其他 7 11806.14 20.703
2 基金 123 5552.45 9.73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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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910 12.70 15.15 -16.17 780.85 9916.84

买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50910 12.70 15.15 -16.17 360.00 4572.00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50825 12.49 16.30 -23.37 56.80 709.43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50707 11.73 14.73 -20.37 32.11 376.61

买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卖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温州乐清伯乐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50707 11.73 14.73 -20.37 26.04 305.44

买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路证券营业部

20250519 11.68 14.93 -21.77 36.80 429.82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2-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亚辉龙: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鸣阳,胡鹍辉,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亚辉龙: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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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2-28

处罚对象:

王鸣阳,胡鹍辉,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
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720262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予以立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6 年 2 月 7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
公告》(编号:2026-007)。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2026]4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鹍辉先生、王鸣阳先生: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辉龙或公司)涉嫌信息披
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
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亚辉龙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6 年 1 月 6 日,亚辉龙与深圳脑机星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脑机星
链)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亚辉龙于 2026 年 1 月 6 日 17 点 43 分发布《关
于自愿披露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以下简称《首次公告》),其中涉
及脑机星链技术路线及产品情况的披露信息为“深耕非侵入式与侵入式双技术路
径”“目前已开发有脑电采集分析仪、脑机接口助眠仪、脑机接口睡眠监测仪、
迷走神经刺激仪等产品”。目前,脑机星链的技术路径为非侵入式技术,仅有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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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神经刺激仪有样机,尚处于二类医疗器械证书注册准备阶段,其余产品尚在研
发均无样机。《首次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未能准确、完整地反映脑机星链实际
技术路线及产品情况。
亚辉龙于 2026 年 1 月 6 日 21 时 27 分发布《关于自愿披露签署战略合作框
架协议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补充公告》),其中涉及脑机星链产品情况的
补充披露信息为“主要开发产品有脑电采集分析仪、脑机接口助眠仪、脑机接口
睡眠监测仪、迷走神经刺激仪,相关产品尚未进入注册申报阶段”。目前,脑电
采集分析仪尚无样机或原型机,仅有个别零部件处于早期测试阶段;脑机接口助
眠仪、脑机接口睡眠监测仪的设计依赖于尚未完成的脑电采集分析仪,仅为远期
规划。《补充公告》未完整披露脑电采集分析仪、脑机接口助眠仪、脑机接口睡
眠监测仪产品所处的实际开发阶段。
亚辉龙于 2026 年 1 月 7 日 22 时 37 分发布《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问询回复公告》),其中涉及脑电采集分析仪、脑
机接口助眠仪、脑机接口睡眠监测仪产品所处开发阶段的补充披露信息仍为“尚
未进入注册申报阶段”同时,《问询回复公告》提及脑机星链“在非严肃医疗产
品方向具备市场销售能力,目前已有订单”。《问询回复公告》未完整披露上述
产品所处的实际开发阶段。同时,《问询回复公告》所涉非严肃医疗产品目前未
有实际订单,仅有框架性合作协议,相关表述未准确反映脑机星链非严肃医疗产
品实际情况。
我局认为,亚辉龙前述相关披露信息不准确、不完整,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
资者作出错误判断,相关信息披露后,公司股价明显偏离市场行情,并出现异常
波动,涉嫌违反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违法行为。
胡鹍辉作为亚辉龙董事长,审核并决定前述相关公告发布,未勤勉尽责,未
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亚辉龙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王鸣阳作为亚辉龙董事会秘书,建议、参与、审议前述相关公告
发布,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亚辉龙上述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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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资料、询问笔录、审批记录、情况说明、
会议资料等证据证明。
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二、对胡鹍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王鸣阳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
规则》的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
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
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
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陈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论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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