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9日,北京市顺义区水务局对煤科天玛做出顺水保罚字[2020]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煤科天玛承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未定期报送至水行政部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罚款5千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罚款缴纳凭证,煤科天玛已向北京市顺义区水务局缴纳了上述全部罚款。2020年5月29日,北京市顺义区水务局对煤科天玛做出顺水保罚字[2020]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煤科天玛承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投产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罚款缴纳凭证,煤科天玛已向北京市顺义区水务局缴纳了上述全部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