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1-03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分公司因存在挤墨工位未安装废气收集装置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北京市通州 区生态环境局出具通环监罚字[2019]第1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人民币 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9年12月23日,北京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出具《情况说明》,明确北 京分公司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时缴纳罚款,北京分公司前述环境违法行为 均不属于重大环境违法行为,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5-11
北京分公司因存在危险废物(沾染油墨的包装物)与一般废弃物混合存放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北京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出具通环监罚字【2019】第1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苏州分公司因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于2018年12月12日被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苏虎)安监罚【2018】1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庆市杭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
安庆杭华因存在仓库、生产车间、罐区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已过检测期及储罐区氮封压力表锈蚀、个别不回零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7年4月19日被怀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怀)安监管罚告[2017]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处以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