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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18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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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兼总经理张东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张东,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经查明,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
票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上市, 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张东直接持有公
司股票 194.01 万股。 公司招股说明书显示, 张东承诺,公司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股份的锁
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其仍为公司- 2-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
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
2022 年 2 月 18 日,公司股票上市满 18 个月, 张东所持股
份的锁定期届满。 2022 年 9 月 17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张东于
2022 年 9 月 10-14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 264,464
股,占公司最新总股本的 0.113%,减持价格区间为 22.46-22.78
元/股,减持总金额为 5,947,276.27 元。 上述减持日期处于相关
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且张东仍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减持
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 32.60 元/股。张东上述减持行为违
反了其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作
出的公开承诺,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事项。相关承诺作出后,承
诺人应当切实遵守和履行承诺,保障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
益。但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张东在承诺期内以低于发行价的价
格减持所持股份, 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4.1 条、
第 4.2.1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三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
次纪律处分事项,相关责任人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0 号——纪律- 3-
处分实施标准》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南亚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张东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
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诚实守信, 自觉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