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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亚新材(68851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3-26 3122.46 188.68 1.04 21.69 0.02
2024-03-25 3154.87 189.36 1.39 29.46 0
2024-03-22 3374.34 562.86 1.39 31.02 0.35
2024-03-21 3101.69 625.16 1.20 27.52 0.02
2024-03-20 3213.95 886.58 1.71 41.95 0
2024-03-19 3109.98 50.23 1.71 37.82 0.02
2024-03-18 3285.83 327.97 1.69 37.40 0.13
2024-03-15 3346.28 479.74 1.68 35.41 0.05
2024-03-14 3190.49 320.90 1.63 33.94 0.28
2024-03-13 3511.99 951.84 1.35 28.55 0.09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5 293.35 3.192
2023-09-30 1 其他 3 1528.32 16.629
2 基金 3 320.39 3.486
2023-06-30 1 其他 3 1489.50 16.206
2 基金 53 745.85 8.115
2023-03-31 1 其他 2 1419.42 15.444
2 基金 4 465.73 5.067
2022-12-31 1 其他 2 1425.03 15.505
2 基金 45 869.48 9.46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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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1-13 16.91 20.63 -18.03 57.94 979.7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镇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区民主街证券营业部

2022-10-26 16.67 21.60 -22.82 25.80 430.09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杨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亚欧路证券营业部

2022-10-20 20.61 21.65 -4.80 9.70 200.00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杨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杨路证券营业部

2022-06-10 23.27 29.51 -21.15 37.60 874.95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控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亚欧路证券营业部

2022-05-17 20.46 26.35 -22.35 24.00 491.04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控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亚欧路证券营业部

2022-05-16 20.11 25.57 -21.35 29.80 599.28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控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亚欧路证券营业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12-0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南亚新材:关于对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张东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东
公告日期 2020-03-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嘉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副总
公告日期 2018-03-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上海市水务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7-11-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嘉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罚的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7-08-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亚新材:关于对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张东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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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2-02

处罚对象:

张东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181 号
───────────────
关于对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兼总经理张东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张东,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经查明,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
票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上市, 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张东直接持有公
司股票 194.01 万股。 公司招股说明书显示, 张东承诺,公司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股份的锁
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其仍为公司- 2-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
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
2022 年 2 月 18 日,公司股票上市满 18 个月, 张东所持股
份的锁定期届满。 2022 年 9 月 17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张东于
2022 年 9 月 10-14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 264,464
股,占公司最新总股本的 0.113%,减持价格区间为 22.46-22.78
元/股,减持总金额为 5,947,276.27 元。 上述减持日期处于相关
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且张东仍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减持
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 32.60 元/股。张东上述减持行为违
反了其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作
出的公开承诺,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事项。相关承诺作出后,承
诺人应当切实遵守和履行承诺,保障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
益。但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张东在承诺期内以低于发行价的价
格减持所持股份, 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4.1 条、
第 4.2.1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三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
次纪律处分事项,相关责任人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0 号——纪律- 3-
处分实施标准》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南亚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张东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
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诚实守信, 自觉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嘉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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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3-10

处罚对象: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副总

时间:2019年8月6日
处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处罚金额:8.75万元
处罚原因:机械伤害事故
处罚对象:生产副总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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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03-23

处罚对象: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因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受到的处罚
2016 年3 月31 日,上海市环保局向发行人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第
2120160048),认定: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发行人进行调查时发现,
发行人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上述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发行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6 万元。
鉴于上述行政处罚事件,公司第一时间与上海天成环境保护有限公司签订危
险废物处置合同。同时,针对上述情况,公司完善了《化学品管理程序》、《废液、
废气、废弃物管理程序》等相关控制体系标准,规范了危险废物处理回收公司的
选择流程及标准,并组织员工学习并加强公司日常生产过程中的管理控制与监
督,杜绝委托不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情况。
2017 年8 月10 日,上海市环保局出具说明,发行人因危险废物(废桶)管
理不规范,被上海市环保局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6 万元。
经上海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发现,发行人已落实整改要求,并主动缴纳
罚款,该行为不属于重大环境违法行为。(2)因废气超标排放受到的处罚
2017 年3 月10 日,公司生产设备突发故障使得RTO 炉温急降,导致废气
排放超过环保限值规定。故障发生后公司立即组织设备人员紧急抢修,采取措施
排除故障,恢复正常生产排放。同时,公司购买了专用VOC 检测设备,并由专
人负责定期定时的监测监控。
2017 年8 月30 日,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第
2120170393 号),对发行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0 万元。2017 年10 月12 日,
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出具说明,发行人由于废气超标被处以行政罚款10 万
元,并责令改正废气超标排放行为,目前公司已完成整改并缴纳罚款,不属于重
大行政处罚,没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3)因生活污水排放超标受到的处罚
2015 年3 月31 日,公司排放了未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水排入排水设施
水质标准的污水,针对该行为,2015 年8 月3 日,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出具
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做出了罚款人民币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2018 年3 月23 日,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出具说明,该事件并未违反《上
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二项“排放的污水严重超标,损坏排水设施、影响污
水运行或者影响防汛安全的规定”。公司主动及时缴纳了罚款,并结合其实际情
况制定了整改措施,积极落实各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整改效果,排水水质能做
到达标排放。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违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已缴纳罚款、
积极整改,做出处罚决定机关已经出具证明,确认上述情形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因此,上述处罚对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影响。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嘉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罚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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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11-06

处罚对象: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事故简况
2017 年7 月16 日,公司三厂排板车间内,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1
人死亡。上海市嘉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 年11 月6 日出具了行政处罚
决定书: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一般事
故”的规定,发行人被处以20 万元罚款。发行人已缴纳了该罚款。
(2)整改措施
事发后,公司一方面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妥善处理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另一方面公司内部严肃整改,所属部门负责人员进行深刻的检讨和反思,并组织
公司全体员工持续进行学习,加强安全作业培训并排查各项安全隐患。
(3)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2018 年,上海市嘉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认定上述事故
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该事故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报告期内,发行人除受
上述行政处罚外,在嘉定区无因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方面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内控制度,
安全生产设施运行良好,不存在安全隐患;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等规定,上述事故不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主管部门确认上述事故不属
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已缴纳了该罚款并采取了相关整改措施,不会对发
行人的正常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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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08-30

处罚对象: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因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受到的处罚
2016 年3 月31 日,上海市环保局向发行人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第
2120160048),认定: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发行人进行调查时发现,
发行人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上述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发行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6 万元。
鉴于上述行政处罚事件,公司第一时间与上海天成环境保护有限公司签订危
险废物处置合同。同时,针对上述情况,公司完善了《化学品管理程序》、《废液、
废气、废弃物管理程序》等相关控制体系标准,规范了危险废物处理回收公司的
选择流程及标准,并组织员工学习并加强公司日常生产过程中的管理控制与监
督,杜绝委托不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情况。
2017 年8 月10 日,上海市环保局出具说明,发行人因危险废物(废桶)管
理不规范,被上海市环保局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6 万元。
经上海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发现,发行人已落实整改要求,并主动缴纳
罚款,该行为不属于重大环境违法行为。(2)因废气超标排放受到的处罚
2017 年3 月10 日,公司生产设备突发故障使得RTO 炉温急降,导致废气
排放超过环保限值规定。故障发生后公司立即组织设备人员紧急抢修,采取措施
排除故障,恢复正常生产排放。同时,公司购买了专用VOC 检测设备,并由专
人负责定期定时的监测监控。
2017 年8 月30 日,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第
2120170393 号),对发行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0 万元。2017 年10 月12 日,
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出具说明,发行人由于废气超标被处以行政罚款10 万
元,并责令改正废气超标排放行为,目前公司已完成整改并缴纳罚款,不属于重
大行政处罚,没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3)因生活污水排放超标受到的处罚
2015 年3 月31 日,公司排放了未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水排入排水设施
水质标准的污水,针对该行为,2015 年8 月3 日,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出具
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做出了罚款人民币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2018 年3 月23 日,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出具说明,该事件并未违反《上
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二项“排放的污水严重超标,损坏排水设施、影响污
水运行或者影响防汛安全的规定”。公司主动及时缴纳了罚款,并结合其实际情
况制定了整改措施,积极落实各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整改效果,排水水质能做
到达标排放。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违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已缴纳罚款、
积极整改,做出处罚决定机关已经出具证明,确认上述情形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因此,上述处罚对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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