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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和材料(68850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5 69496.88 2952.34 4.14 215.74 0.02
2025-12-04 69643.02 2447.76 4.17 220.89 0.05
2025-12-03 69800.56 3248.06 4.14 218.51 0
2025-12-02 71431.79 9342.69 4.19 227.35 0.02
2025-12-01 68728.20 11813.69 4.20 244.18 0
2025-11-28 67702.57 2142.85 4.20 224.62 0
2025-11-27 67751.90 3461.73 4.20 222.23 0
2025-11-26 68043.91 3089.53 4.20 222.06 0
2025-11-25 68270.38 3887.07 4.22 222.65 0.05
2025-11-24 68893.63 2832.89 4.17 212.76 0.11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基金 43 1652.24 9.145
2 其他 1 379.66 2.101
2025-06-30 1 基金 208 3008.42 16.652
2 社保 1 1059.67 5.865
3 其他 2 379.77 2.102
2025-03-31 1 基金 23 1165.19 6.449
2 社保 1 621.64 3.441
3 其他 2 578.56 3.202
2024-12-31 1 基金 304 3808.32 21.079
2 其他 4 663.31 3.672
3 社保 1 260.35 1.441
2024-09-30 1 基金 18 1934.81 10.820
2 其他 2 875.00 4.89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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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617 36.99 36.99 0 9.00 332.91

买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共和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20250410 24.80 32.42 -23.50 50.00 1240.0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盈港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盈港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50210 49.30 53.50 -7.85 6.00 295.80

买方: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淇河路证券营业部

20250210 49.30 53.50 -7.85 4.50 221.85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夏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淇河路证券营业部

20250207 51.25 56.98 -10.06 6.60 338.25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淇河路证券营业部

20250207 51.25 56.98 -10.06 30.00 1537.5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淇河路证券营业部

20250207 51.25 56.98 -10.06 6.00 307.5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非营业场所)

卖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淇河路证券营业部

20250207 51.25 56.98 -10.06 4.00 205.0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淇河路证券营业部

20250207 51.25 56.98 -10.06 4.00 205.0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淇河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2-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
发文单位 宁夏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陈冰壶,陈福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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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2-11

处罚对象:

陈冰壶,陈福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              
                  当事人:陈冰壶,男,1992年8月21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温州市。
  
陈福榜,男,
1964年2月13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温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
局
对
陈冰壶、陈福榜内幕交易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
,并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应当事人陈冰壶、陈福榜的要求,
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陈冰壶、陈福榜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
024年7月8日,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和材料)董秘林某楠向董事长刘某东提议第二期回购,刘某东表示支持并要求其论证。当天证券事务代表占某云搜集整理股份回购的流程规则并在“聚和信息披露实干群”微信群中向中介机构人员咨询第二期回购事项。证代专员查某为此群成员之一。
  
2024年7月11日,林某楠请示刘某东同意开展第二期回购后,通知占某云启动新一轮回购。当天查某拟定《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2024年7月12日,占某云电子邮件向公司董监高发出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2024年7月15日,刘某东在公司办公室召开三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查某参加董事会会议。
  
2024年7月16日晚,聚和材料发布《第三届董事会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通过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聚和材料2024年7月16日发布《第三届董事会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通过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重大事件,系《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4年7月8日形成,公开于2024年7月16日晚聚和材料披露公告。查某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4年7月8日。
  
二、陈冰壶、陈福榜内幕交易“聚和材料”
  
(一)陈冰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情况
  
陈冰壶与查某系夫妻关系。查某不晚于2024年7月8日知悉内幕信息。2024年7月10日,陈冰壶通过微信向查某发送2020年以来聚和材料财务数据的截屏,随后双方微信语音沟通49分钟。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冰壶与陈福榜存在联络接触。陈福榜为陈冰壶父亲,陈冰壶为陈福榜独生子。陈冰壶、陈福榜知悉查某在聚和材料工作一事,查某告知陈冰壶不能交易“聚和材料”股票。
  
(二)账户控制使用情况
  
陈冰壶曾主要操作“陈福榜”“林力”浙商证券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冰壶、陈福榜共同商定交易“聚和材料”,资金来自陈福榜和林某自有资金,陈福榜使用“陈福榜”“林力”浙商证券账户买入卖出“聚和材料”,陈冰壶登陆上述账户查看交易及盈利情况。
  
(三)陈冰壶、陈福榜交易“聚和材料”
  
“陈福榜”浙商证券账户于2024年7月15日买入“聚和材料”25,681股,买入金额645,568.62元;2024年7月18日,卖出25,681股,卖出金额674,395.01元。
  
“林力”浙商证券账户于2024年7月15日买入“聚和材料”52,027股,买入金额1,327,657.81元;2024年7月17日至7月18日合计卖出52,027股,卖出金额1,354,898.61元。
  
上述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累计买入“聚和材料”77,708股,买入金额1,973,226.43元,卖出77,708股,卖出金额2,029,293.62元,经计算获利43,000元。
  
(四)陈冰壶、陈福榜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一是陈冰壶、陈福榜在聚和材料内幕信息临近公告前一日集中买入“聚和材料”,公告后全部卖出,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变化、公开时间高度一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间基本一致。二是陈冰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查某微信联络通话后,“陈福榜”“林力”浙商证券账户仅交易“聚和材料”股票,交易意愿强烈,交易习惯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通讯记录、银行交易流水、证券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冰壶、陈福榜上述行为违反
了
《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陈冰壶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
第一
,
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
认定有误;第二,
查某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认定
有误
;第
三,
2024年7月10日申辩人与查某未通过微信讨论内幕信息;第
四,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其与陈福榜无见面及电话联络,未讨论涉案股票;第
五,
涉案账户长期闲置与事实不符;第
六,
交易“
聚和
材料”为陈福榜自主决策交易,且符合陈福榜一贯交易习惯;第
七,
处罚过重,超出承受能力。
综上,请求不予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除与陈冰壶相同的陈述申辩意见外,陈福榜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还提出:第一,交易“聚和材料”为申辩人自主决策,符合其交易习惯;第二,对社会做过贡献。综上,请求不予或者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案涉内幕信息形成时点认定准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2024年7月8日,聚和材料董秘林某楠向董事长刘某东提议第二期回购,刘某东表示支持并要求其论证,已就回购事项开始动议,我局认定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该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查某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认定准确。2024年7月8日,聚和材料证券事务代表占某云在“聚和信息披露实干群”微信群中向中介机构价值在线的人员咨询二期回购事项,查某为此微信群成员之一,能看到上述信息,足以证明查某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24年7月8日。
  
第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排除2024年7月10日陈冰壶与查某微信视频通话未讨论案涉内幕信息。
  
第四,根据当事人询问笔录,陈冰壶在知悉我局对陈福榜开展调查并准备与其谈话时,删除2024年7月其与陈福榜的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聚和材料”由陈冰壶与陈福榜共同商定作出,陈冰壶提出建议,陈福榜下单操作。
  
第五,当事人主张买入“聚和材料”的理由是案涉账户持有的“供销大集”盘子大、业绩差且股价难以上涨,因看好“聚和材料”科创股票属性且有良好业绩支撑,因此卖出“供销大集”后重仓买入“聚和材料”。2024年7月18日,案涉账户卖出“聚和材料”当天又重新买入“供销大集”,与当事人决策理由不符,不能构成突击大量买入“聚和材料”的合理解释。当事人关于交易“聚和材料”的有关记录在内容上不构成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不足以解释交易的异常性。
  
第六,我局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综上,对当事人关于案涉账户长期闲置与事实不符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对其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陈冰壶、陈福榜违法所得430
00
元,其中由陈冰壶承担215
00
元、陈福榜承担215
00
元;处以50
0000
元的罚款,其中由陈冰壶承担25
0000
元、陈福榜承担25
0000
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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