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ST慧辰(68850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3-05-04 5768.92 0 0 0 0
2023-04-28 5845.80 179.12 0 0 0
2023-04-27 5955.01 117.27 0 0 0
2023-04-26 6097.02 44.51 0 0 0
2023-04-25 6658.62 78.69 0 0 0
2023-04-24 6943.24 65.05 0 0 0
2023-04-21 7016.12 544.97 0 0 0
2023-04-20 7089.41 513.38 0 0 0
2023-04-19 6980.20 175.03 0 0 0
2023-04-18 7411.21 482.08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9-30 1 其他 8 3433.44 46.226
2023-06-30 1 其他 3 614.96 14.454
2 基金 2 81.76 1.922
2023-03-31 1 其他 4 636.32 14.956
2 基金 2 91.60 2.153
2022-12-31 1 其他 4 891.47 20.953
2 基金 10 47.63 1.120
2022-09-30 1 其他 6 1330.64 31.275
2 QFII 1 36.63 0.86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4-02 27.58 27.58 0 20.00 551.6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群贤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远大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25 21.00 25.17 -16.57 13.00 273.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远大路证券营业部

2023-11-21 22.80 27.51 -17.12 11.73 267.34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远大路证券营业部

2023-03-10 25.00 28.21 -11.38 74.00 1850.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明珠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月坛北街证券营业部

2023-02-22 27.82 28.24 -1.49 15.00 417.3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清凉门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3-02-21 28.31 28.74 -1.50 15.00 424.65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清凉门大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2-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何侃臣、赵龙、徐景武、马亮)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何侃臣,徐景武,赵龙,马亮,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2-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慧辰: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侃臣,徐景武,赵龙,马亮,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2-22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慧辰:关于对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侃臣,徐景武,赵龙,马亮,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2-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慧辰: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侃臣,徐景武,赵龙,马亮,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8-1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慧辰股份:关于对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徐景武,洪金明,赵龙,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何侃臣、赵龙、徐景武、马亮)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25

处罚对象:

何侃臣,徐景武,赵龙,马亮,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何侃臣、赵龙、徐景武、马亮)
日期:2023-12-25     来源: 
     
【字号: 大中小】
〔2023〕9号
当事人: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辰股份或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何侃臣,男,1978年10月出生,时任北京信唐普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唐普华)总经理,时任慧辰股份副总经理,住址:甘肃省白银市。
赵龙,男,1976年2月出生,时任慧辰股份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徐景武,女,1971年12月出生,时任慧辰股份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马亮,男,1975年6月出生,时任慧辰股份董事、审计委会委员、技术总监,时任信唐普华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慧辰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慧辰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6月,慧辰股份收购信唐普华48%的股权,信唐普华成为慧辰股份参股的公司。2020年12月,慧辰股份进一步收购信唐普华22%的股权,信唐普华成为慧辰股份的控股子公司。
信唐普华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慧辰股份2020年7月13日披露的《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以及首发上市后披露的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信唐普华通过签订无商业实质销售合同的方式,在4个项目中虚增收入和利润,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导致慧辰股份2018年虚增利润555.31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33%。
2019年,信唐普华等通过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在5个项目中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慧辰股份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721.70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88%;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虚增利润1,785.8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16%。
二、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信唐普华等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在10个项目中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慧辰股份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4,396.81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29%;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虚增利润6,096.1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0.69%。
三、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年,信唐普华等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在6个项目中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慧辰股份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2,424.13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09%;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虚减利润1,721.1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6.45%。
四、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受2018年至2021年相关项目影响,慧辰股份2022年多计坏账损失、商誉减值等,虚减利润10,496.2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9.84%。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合同、财务资料、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资料、相关方提供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慧辰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考虑到慧辰股份的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个别年度虚假记载占比较大等,我局结合上述情形依法确定量罚幅度。
何侃臣时任信唐普华总经理,全面主持信唐普华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安排信唐普华案涉虚增收入、利润的行为,直接导致慧辰股份信息披露违法;何侃臣时任慧辰股份副总经理,对慧辰股份披露的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何侃臣是慧辰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赵龙时任慧辰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对慧辰股份披露的《招股说明书》、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赵龙是慧辰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徐景武时任慧辰股份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主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对慧辰股份披露的《招股说明书》、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徐景武是慧辰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马亮时任慧辰股份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技术总监,主持技术研发工作,并为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业务提供技术支撑,对慧辰股份披露的《招股说明书》、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马亮自2020年12月起担任信唐普华董事,代表慧辰股份参与了对信唐普华日常业务的管理。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马亮是慧辰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二、对何侃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三、对赵龙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四、对徐景武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五、对马亮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12月22日

*ST慧辰: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2-23

处罚对象:

何侃臣,徐景武,赵龙,马亮,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500          证券简称:*ST 慧辰公告编号:2023-098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 0142023010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2023]17 号),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7),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9 号),
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辰股份或公司),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
    何侃臣,男,1978 年 10 月出生,时任北京信唐普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信唐普华)总经理,时任慧辰股份副总经理,住址:甘肃省白银市。
    赵龙,男,1976 年 2 月出生,时任慧辰股份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北京
市朝阳区。
    徐景武,女,1971 年 12 月出生,时任慧辰股份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马亮,男,1975 年 6 月出生,时任慧辰股份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技术
总监,时任信唐普华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慧辰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
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
申辩以及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慧辰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 年 6 月,慧辰股份收购信唐普华 48%的股权,信唐普华成为慧辰股份参
股的公司。2020 年 12 月,慧辰股份进一步收购信唐普华 22%的股权,信唐普华成
为慧辰股份的控股子公司。
    信唐普华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
目收入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慧辰股份 2020 年 7 月 13 日披露的《北京
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以及首发上市后披露的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
    (一)《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信唐普华通过签订无商业实质销售合同的方式,在 4 个项目中虚
增收入和利润,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导致慧辰股份 2018 年虚
增利润 555.31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7.33%。
    2019 年,信唐普华等通过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
的方式,在 5 个项目中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慧辰股份 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
721.70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88%;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
响,虚增利润 1,785.88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5.16%。
    (二)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 年,信唐普华等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
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在 10 个项目中虛增收入和利润,导致慧辰股份 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4,396.81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1.29%;综合考虑坏账
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虚增利润 6,096.1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60.69%。
    (三)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 年,信唐普华等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在
6 个项目中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慧辰股份 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2,424.13 万元,
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5.09%;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虚减利润
1,721.19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36.45%。
    (四)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受 2018 年至 2021 年相关项目影响,慧辰股份 2022 年多计坏账损失、商誉
减值等,虚减利润 10,496.20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49.84%。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合同、财务资料、询问笔录、微信聊
天记录、银行账户资料、相关方提供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慧辰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考虑到慧辰股份的发行文件存在虚
假记载,个别年度虚假记载占比较大等,我局结合上述情形依法确定量罚幅度。
    何侃臣时任信唐普华总经理,全面主持信唐普华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安排信
唐普华案涉虚增收入、利润的行为,直接导致慧辰股份信息披露违法;何侃臣时
任慧辰股份副总经理,对慧辰股份披露的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
款的规定,何侃臣是慧辰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赵龙时任慧辰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对慧辰
股份披露的《招股说明书》、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
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
三款的规定,赵龙是慧辰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徐景武时任慧辰股份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主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
作,对慧辰股份披露的《招股说明书》、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
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徐景武是慧辰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马亮时任慧辰股份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技术总监,主持技术研发工作,
并为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业务提供技术支撑,对慧辰股份披露的《招股说明
书》、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马亮自 2020 年 12 月起担任信唐普华董事,代表慧辰
股份参与了对信唐普华日常业务的管理。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
定,马亮是慧辰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何侃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三、对赵龙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四、对徐景武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的罚款;
    五、对马亮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
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
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
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
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3 日

*ST慧辰:关于对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2-22

处罚对象:

何侃臣,徐景武,赵龙,马亮,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89 号
────────────────────────
关于对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慧辰,
A 股证券代码: 688500;
何侃臣,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北
京信唐普华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赵龙,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2-
理;
徐景武,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马亮,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审计委
员会委员、技术总监,时任北京信唐普华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 2023〕 9 号) 查明的相关事实,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慧辰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
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 6 月,公司收购北京信唐普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信唐普华)48%的股权,信唐普华成为公司参股的公司。 2020
年 12 月,公司进一步收购信唐普华 22%的股权,信唐普华成为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信唐普华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
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公司 2020
年 7 月 13 日披露的《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
书》),以及首发上市后披露的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
(一)《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3-
2018 年,信唐普华通过签订无商业实质销售合同的方式,
在 4 个项目中虚增收入和利润,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
素影响,导致公司 2018 年虚增利润 555.31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
润总额的 7.33%。
2019 年,信唐普华等通过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
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在 5 个项目中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公
司 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 721.70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88%;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虚增利润 1,785.88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5.16%。
(二)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 年,信唐普华等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签订无商业
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在 10 个项目中虛
增收入和利润,导致公司 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4,396.81 万元,
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1.29%;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
素影响,虚增利润 6,096.1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60.69%。
(三)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 年,信唐普华等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提前确认项
目收入的方式,在 6 个项目中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公司 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2,424.13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5.09%;
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虚减利润 1,721.19 万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36.45%。
(四)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4-
受 2018 年至 2021 年相关项目影响,公司 2022 年多计坏账
损失、商誉减值等,虚减利润 10,496.20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
总额绝对值的 49.84%。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 2020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利
润,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虚减利润, 2022 年年度报
告虚减利润,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审核规则》)第二十
八条第一款,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5.1.2
条、第 5.1.3 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认定,何侃臣作为时任信唐普华
总经理,全面主持信唐普华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安排信唐普华
案涉虚增收入、利润的行为,直接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法;何侃
臣作为时任公司副总经理,对公司披露的 2020 年、 2021 年年度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赵龙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经营管
理工作,对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5-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未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徐景武作为时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主管公司财
务、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马亮作为时任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技术总监,主持
技术研发工作,并为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业务提供技术支撑,
对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
责;马亮自 2020 年 12 月起担任信唐普华董事,代表公司参与了
对信唐普华日常业务的管理。马亮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
款、《科创板审核规则》第二十九条、《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第 4.2.8 条、第 5.1.2 条等有关
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
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异议,理由如下:
公司提出,一是信唐普华为公司参股子公司期间,业务开展、-6-
人员管理等方面拥有自主决策权和经营自主性,内部控制执行由
其管理层自主负责,公司不参与具体实施。二是信唐普华为公司
控股子公司阶段,已按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对信唐普华实施监督、
管理。三是公司发现信唐普华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后,已实际开展
整改工作。
赵龙、徐景武提出,一是公司参股信唐普华阶段,其未参与
信唐普华实际经营。二是控股信唐普华时期,其敦促信唐普华完
成业务目标、催收项目款项。 2021 年年报结束后,要求将信唐
普华所有财务人员并入集团财务统一管理。赵龙还提出,一是其
对信唐普华财务数据依赖于信唐普华内部会计人员提供的数据
和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未发现信唐普华财务报告存在
重大问题。二是其没有故意隐瞒或误导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故
意,也未利用信息披露获取不正当利益。徐景武还提出,其重视
内控体系建设,并持续完善、改进内部控制流程。
马亮提出,一是其日常主持公司技术研发, 2021 年开始代
表公司参与后续对信唐普华的日常业务监管,其主要负责信唐普
华业务中涉及技术/产品研发事项。二是对于信息披露违规事宜,
其不知情也未参与,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
何侃臣提出,一是因行业不景气及其对规则不理解和财务处
理不规范的问题,导致公司出现财务管理及法务合规问题,其已
深刻认识错误。二是其主观上没有虚构业务、虚增业绩的故意,
是基于“先建后补” 的行业惯例,考虑到相关项目未来前景和市-7-
场价值,在未正式签约前已与客户接洽、实质投入工作量并确认
收入。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第一,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则对其参股、控股公司实行管理,
披露的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根据行政处罚认定,信
唐普华虚构业务、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等,导致公司《招
股说明书》及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规事
实清楚,性质恶劣。公司及责任人所称已实施管理、未参与参股
公司经营、信赖中介机构等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成立,其所称
已整改等理由未能减轻违规行为的不良影响。
第二,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责任人范围,何侃臣、
赵龙、徐景武、马亮均是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其所称无主观故意、不知情、已履职等理由不能成立,
不构成从轻、减轻违规责任的情形。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科创板审核规则》第七十六条、《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第 14.2.3 条、第 14.2.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
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北京
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子公司总经理
何侃臣,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赵龙,时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徐景武,时任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技术总监马亮予以公开-8-
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北京市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
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
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
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2 月 22 日

*ST慧辰: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2-08

处罚对象:

何侃臣,徐景武,赵龙,马亮,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500 证券简称: *ST 慧辰公告编号: 2023-097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 0142023010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22)。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2023]17 号),现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辰股份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
法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
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
知。
经查明,慧辰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7 年 6 月,慧辰股份收购北京信唐普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唐普华)
48%的股权,信唐普华成为慧辰股份参股的公司。 2020 年 12 月, 慧辰股份进一
步收购信唐普华 22%的股权,信唐普华成为慧辰股份的控股子公司。
信唐普华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
目收入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慧辰股份 2020 年 7 月 13 日披露的《北京
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以及首发上市后披露的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
(一)、《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信唐普华通过签订无商业实质销售合同的方式,在 4 个项目中虚
增收入和利润,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导致慧辰股份 2018 年虚
增利润 555.31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7.33%。
2019 年,信唐普华等通过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
的方式, 在 5 个项目中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慧辰股份 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
721.70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88%;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
响,虚增利润 1,785.88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5.16%。
(二)、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 年,信唐普华等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
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 在 10 个项目中虛增收入和利润,导致慧辰股份 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4,396.81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1.29%; 综合考虑坏账
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虚增利润 6,096.1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60.69%。
(三)、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 年,信唐普华等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在
6 个项目中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慧辰股份 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2,424.13 万元,
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5.09%; 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虚减利润
1,721.19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36.45%。
(四)、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受 2018 年至 2021 年相关项目影响,慧辰股份 2022 年多计坏账损失、商誉
减值等,虚减利润 10,496.20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49.84%。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合同、财务资料、询问笔录、微信聊
天记录、银行账户资料、相关方提供材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慧辰股份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考虑到慧辰股份的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个别年度虚假
记载占比较大等,我局结合上述情形依法确定量罚幅度。何侃臣时任信唐普华总经理,全面主持信唐普华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安排信
唐普华案涉虚增收入、利润的行为,直接导致慧辰股份信息披露违法; 何侃臣时
任慧辰股份副总经理,对慧辰股份披露的 2020 年、 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
款的规定,何侃臣是慧辰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赵龙时任慧辰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对慧辰
股份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
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
三款的规定,赵龙是慧辰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徐景武时任慧辰股份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主管公司财务、 信息披露工
作,对慧辰股份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
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徐景武是慧辰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马亮时任慧辰股份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技术总监,主持技术研发工作,
并为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业务提供技术支撑,对慧辰股份披露的《招股说明
书》、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马亮自 2020 年 12 月起担任信唐普华董事,代表慧辰
股份参与了对信唐普华日常业务的管理。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
定,马亮是慧辰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何侃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三、对赵龙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四、对徐景武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的罚款;
五、对马亮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陈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
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
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
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8 日

慧辰股份:关于对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8-10

处罚对象:

徐景武,洪金明,赵龙,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101 号
───────────────
关于对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慧辰股份,
A 股证券代码: 688500;
赵 龙,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
理暨法定代表人;
徐景武,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
事会秘书;
洪金明,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
-2-
经查明, 2022 年 2 月 26 日,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 2021 年度业绩快报,预计 2021 年度公
司实现营业利润 5,888.47 万元,利润总额 5,873.66 万元, 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3,752.53 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
非后净利润) 3,151.60 万元。
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披露 2021 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
称, 预计 2021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利润-5,006.93 万元,利润总
额-4,721.74 万元,净利润-3,807.01 万元,扣非后净利润
-6,293.69 万元。 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显示, 2021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利润-5,006.93 万元,利润总额
-4,721.74 万 元 , 净 利 润 -3,820.29 万 元 , 扣 非 后 净 利 润
-6,865.33 万元。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
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业绩快报的准确性。但公司业绩
快报披露不准确, 实际业绩中营业利润、利润总额、 净利润、 扣
非后净利润相较业绩快报均发生盈亏方向变化, 影响了投资者的
合理预期。 同时,公司迟至 2022 年 4 月 27 日才发布业绩快报更
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此外, 公司 2021 年度净利润为
负,由盈转亏,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在 2021 年会计年度结束
后一个月内,及时、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以明确市场预期, 但
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
综上,公司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
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
-3-
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5.1.2 条、第 6.2.4
条、第 6.2.6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暨法定代表人赵龙作为公司主要
负责人、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及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 时任财
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徐景武作为财务事项和信息披露事务具体
负责人, 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洪金明作为财务会计
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
任。上述人员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2.1
条、第 4.2.4 条、 第 4.2.5 条、第 4.2.8 条、 第 5.1.2 条、 第
6.2.1 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
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在规定期限内, 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暨法定代表人赵
龙、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徐景武回复无异议。 时任独立董
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洪金明提出异议,并申辩称,公司在快报
编制过程中未严格按照会计准确要求进行核算。 作为外部董事,
其未参与公司具体的会计核算工作,在公司未作说明的情形下无
从知晓。其在公司年度报告审计和披露过程中已进行督促和提
醒,尽到了勤勉义务。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本所)经审议后认为不能成立。 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洪金明应当及时关注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对公司财
务事项尽到监督职责。但在履职过程中, 洪金明并未主动对公司
重要会计事项采取必要的关注,未督促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
绩预告,而是被动地等待公司向其提供相关财务信息,其异议理
由不能成立。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4-
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2.3 条、第 14.2.5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北京慧
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暨法定代表人
赵龙、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徐景武、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洪金明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勤勉义务, 确保公司及时、公平、
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八月三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3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