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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曙高科(68843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30 6702.57 434.36 0 0 0
2024-04-29 6698.91 569.30 0 0 0
2024-04-26 6550.34 366.56 0 0 0
2024-04-25 6788.25 375.37 0 0 0
2024-04-24 7902.94 233.65 0 0 0
2024-04-23 8298.80 278.69 0 0 0
2024-04-22 8219.09 210.80 0 0 0
2024-04-19 8340.99 500.91 0 0 0
2024-04-18 8165.60 232.73 0 0 0
2024-04-17 8347.72 433.11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基金 4 120.25 3.232
2 保险 2 110.00 2.957
3 社保 1 100.00 2.688
2023-12-31 1 基金 301 1151.60 30.633
2 社保 1 151.48 4.033
3 保险 1 63.65 1.695
4 其他 4 48.67 1.296
2023-09-30 1 社保 2 320.00 9.158
2 基金 6 265.82 7.607
3 其他 1 67.18 1.923
4 上市公司 1 41.39 1.184
5 券商 1 39.12 1.119
2023-06-30 1 基金 2283 982.11 28.105
2 其他 6 77.32 2.21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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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3-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到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
发文单位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3-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株洲海关行政处罚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株洲海关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到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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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3-27

处罚对象: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10 日,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高(消)行
罚决字〔 2021〕 019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发行人 2 号车间、研发楼部分疏
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损坏; 2 号车间部分室内消火栓设置在房间内,不符合
要求;消火栓泵、喷淋泵消防配电线路未设置双电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发行人罚款 10,200.00 元。截至招股意
向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已整改消防设施布置及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并及时缴
纳了罚款。
2022 年 1 月,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证明,确认发行
人已全额缴纳罚款并进行了整改,上述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株洲海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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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3-27

处罚对象: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株洲海关作出株关简当违字[2020]0003号《当场处罚决定书》,因发行人申报税则号列不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发行人罚款1,000元。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已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缴纳了罚款。发行人上述罚款金额较小,且处于前述法规规定的罚款金额标准的低档幅度内,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该处罚所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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