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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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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政本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政本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复旦微
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上海政本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
海政本)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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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次未及时披露股份冻结事项
上海政本持有公司股份52,167,270股,持股比例为6.40%。
上海政本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年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年锦)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6,845,110股,
合计持股比例为8.20%。2022年2月17日、3月7日、10月24
日(2次),上海政本持有的800万股、795万股、230万股、120
万股公司股份先后被司法冻结。上述4 次司法冻结合计冻结
1,945万股公司股份,占上海政本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37.28%,
占上海政本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年锦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
29.10%,占公司总股份的2.39%。对于上述冻结事项,上海政本
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11月11日才向公司发出《司
法冻结相关情况说明》,并于11月12日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质权人变更情况
公司招股书披露,2016 年7月,上海政本、上海年锦分别
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签署《股票质押
合同》并办理质押登记,将其持有的66,845,110股公司股份质
押给中融信托。2022年9月23日,中融信托与杭州光曜致新润
庭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光曜)签
署《资产转让协议》,中融信托将其持有的、由上海政本和上海
年锦质押给中融信托的公司股份的质权转移给杭州光曜。对于上
述质权人变更的股份质押相关事项,相关股东未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直至11月11日才通知公司,并于11月12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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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海政本持有的公司股份先
后4次被冻结。但上海政本未及时就股份冻结事项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且滞后时间较长,也未及时披露质权人变更的股份质押相关
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1.1条、第5.1.2条、
第9.3.4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上海政本回复
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复旦微电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政本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
违规事项,提醒相关主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股东
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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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