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57号
当事人:楼某某,男,195X年X月出生。住址:浙江省义乌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本局对楼某某违规减持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海生科或公司)股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楼某某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昊海生科于2019年10月30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截至2021年5月30日,楼某某持有“昊海生科”9,500,000股,股份均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其为昊海生科持股5%以上股东。
2021年5月31日,在未提前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楼某某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昊海生科”210,000股,减持金额41,421,889.00元。2021年6月2日,昊海生科披露《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称,楼某某拟于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2,165,000股公司股份。2021年6月21日,在上述减持公告披露后未满15个交易日,楼某某即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昊海生科”98,999股,减持金额16,914,594.60元。楼某某上述两次减持行为合计减持“昊海生科”308,999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17%,累计减持金额58,336,483.60元,违法所得7,095,426.7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公告、银行账户资料、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楼某某作为昊海生科持股5%以上股东,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适用第一百八十六条进行处罚。
根据当事人的涉案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楼某某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095,426.75元,并处以5,0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