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9日,其乐融融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缴付税务部门罚没收入200元,所属时期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该罚款系因其乐融融在办理迁址过程中,因相关工作人员疏忽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出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其乐融融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被处罚款100元及200元,金额较小,不属于重大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不会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