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1 月 10 日,重庆市两江新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向原伦生物出具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两江国税五所罚[2018]6 号),对原伦生物未按照规定
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违法事实作出罚款 2,000 元的处罚。截至本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原伦生物已按时缴纳 2,000 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
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000 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原伦生物所
受的处罚未超过 2,000 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
人的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