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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江生物(68831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5 16926.06 176.14 7.42 108.91 5.24
2024-04-24 16849.21 83.31 2.20 32.03 0.02
2024-04-23 17045.12 218.39 2.42 35.14 0
2024-04-22 16944.68 113.64 2.46 35.06 0
2024-04-19 17121.67 158.73 2.65 37.48 0.04
2024-04-18 17040.35 212.04 3.72 53.38 1.11
2024-04-17 17027.39 525.04 2.61 37.33 0.04
2024-04-16 16770.11 305.38 2.58 35.48 0.06
2024-04-15 16831.46 397.07 2.52 36.80 0.02
2024-04-12 16766.67 161.64 2.53 38.74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基金 1 87.28 0.448
2023-12-31 1 其他 5 972.79 7.862
2 基金 40 603.10 4.874
2023-09-30 1 其他 5 1099.19 8.884
2 基金 2 395.67 3.198
2023-06-30 1 其他 4 995.17 8.043
2 基金 21 425.86 3.442
2023-03-31 1 其他 6 1409.25 11.389
2 基金 1 73.43 0.59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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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2-26 13.31 17.06 -21.98 27.80 370.02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宁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环城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4-02-06 10.61 13.84 -23.34 18.86 200.1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福州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区苏虹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27 20.50 19.99 2.55 14.90 305.45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环城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2023-12-26 20.50 20.15 1.74 35.00 717.5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环城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2023-10-27 17.02 21.98 -22.57 11.80 200.84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福州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区苏虹路证券营业部

2023-03-01 26.87 33.66 -20.17 49.90 1340.81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公司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环城西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19-05-25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给予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来源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处罚对象 倪卫琴,邵俊斌,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给予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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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2019-05-25

处罚对象:

倪卫琴,邵俊斌,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给予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产业东区瑞庆路 528 号 20 幢乙 1 层、  21 号甲幢 1 层。  邵俊斌,男,1971 年 1 月出生,时任董事长。 倪卫琴,女,1981 年 9 月出生,时任董事会秘书/时任信息  披露负责人。  经查明:  挂牌公司未在 2018 年会计年度的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  并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十一条的规 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对于挂牌公司的违规行为,时任挂牌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 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 则》)第 1.5 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第  6.2 条、第 6.3 条及《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一)给予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纪 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二)给予邵俊斌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三)对倪卫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内控 制度,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特此告诫挂牌公司,应当 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时任挂牌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 按照上述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特此告诫时任挂牌公司的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 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之 日起 2 个转让日内,在我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及时披露相应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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