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产业东区瑞庆路 528 号 20 幢乙 1 层、 21 号甲幢 1 层。 邵俊斌,男,1971 年 1 月出生,时任董事长。 倪卫琴,女,1981 年 9 月出生,时任董事会秘书/时任信息 披露负责人。 经查明: 挂牌公司未在 2018 年会计年度的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 并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十一条的规 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对于挂牌公司的违规行为,时任挂牌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 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 则》)第 1.5 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第 6.2 条、第 6.3 条及《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一)给予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纪 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二)给予邵俊斌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三)对倪卫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内控 制度,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特此告诫挂牌公司,应当 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时任挂牌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 按照上述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特此告诫时任挂牌公司的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 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之 日起 2 个转让日内,在我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及时披露相应信 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