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伊静,王亚平,翁贤华,郭军,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0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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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和达科技,A
股证券代码:688296;
郭军,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翁贤华,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伊静,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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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平,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5 年 1 月 24 日,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2024 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4 年度实
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 500
万元到 700 万元;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400 万元到-200
万元。同时,公司业绩预告公告披露称,公司尚未发现影响本次
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2025 年 2 月 28 日,公
司披露《2024 年度业绩快报公告》,预计 2024 年度实现营业利
润为-351.58 万元,利润总额为-357.54 万元,归母净利润为 529.18
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364.22 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为 0.05
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0.75%。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披露《2024 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预
告更正公告》,更正后预计 2024 年度实现营业利润为-1,754.83
万元,利润总额为-1,760.79 万元,归母净利润为-563.60 万元,
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1,438.51 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为-0.05 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0.81%。更正原因为,基于谨慎性原则,
公司对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进行了审慎评估,计提的应收账款坏
账准备金额增加以及营业收入减少。2025 年 4 月 16 日,公司披
露《2024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2024 年度实现营业利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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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4.83 万元,利润总额为-1,760.79 万元,归母净利润为-563.61
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1,438.51 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为-0.05
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0.81%。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
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不
准确,其中业绩预告归母净利润由正转负,扣非后归母净利润
差异幅度较大;业绩快报归母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均由正转负,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扣非后归
母净利润差异幅度较大,且相关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影响投资
者合理预期。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5.1.2 条、第 5.1.4 条、第 6.2.6 条等
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郭军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翁贤华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具
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伊静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时任董事会秘书王亚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应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
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4.2.1 条、
第 4.2.4 条、第 4.2.5 条、第 5.1.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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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上述纪
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14.2.3 条、第 14.2.5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
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郭军、时任总经
理翁贤华、时任财务总监伊静、时任董事会秘书王亚平予以通报
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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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
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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