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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3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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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咸宁市凯旋机会成长基金(有限合伙)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咸宁市凯旋机会成长基金(有限合伙),嘉和美康(北京)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 2021 年 12 月 14 日,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上市。公司股东咸宁市凯旋机会成长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凯旋成长) 在《嘉和美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 2-
股说明书》中承诺:“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集中交易竞价
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
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13 日,凯旋成长持有公司股份 5,741,423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4.16%,均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
2022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 月 5 日,凯旋成长在未预先
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
减持公司股份 1,878,7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6%,合计成交
金额为 5,980.6577 万元。凯旋成长直至 2023 年 1 月 10 日才就
相关股份买卖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前期承诺。凯旋成长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2019 年修订)》第三十六条,《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第 1.4 条、第 2.4.1 条、第 5.4.5 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第二条、第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 凯旋
成长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2.3 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
处分决定: 对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咸宁市凯
旋机会成长基金(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 3-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
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