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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14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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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中煤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予以
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中煤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
一、 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2 年 4 月,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2-
简称公司)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 上市。 公司股东
江苏中煤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煤设备) 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
中承诺, 如其在限售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以下简称发行价)( 如果
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 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相应调整)。
2024 年 4 月 20 日, 公司披露《关于股东违反承诺减持公司
股份致歉并及时购回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司股东中煤设备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持有公司股份 4,850,000 股, 占公司总股
本的 4.69%。 2024 年 1 月 31 日至 2 月 2 日, 中煤设备以低于公
司发行价进行集中竞价交易, 合计减持 134,567 股, 占公司总股
本的 0.13%, 合计减持金额 3,535,658.52 元。 中煤设备以低于发
行价减持公司股份, 违反了其在《招股说明书》 中做出的上述承
诺。 经监管督促, 中煤设备购回公司股份 134,567 股, 并承诺将
购回股票产生的价差全部上缴公司。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 一) 责任认定
中煤设备作为公司股东, 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所做出的承诺, 以低于发行价减持公司股份, 违规减持占公
司总股本的 0.13%。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3-
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 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2.4.1 条等有关规定。
( 二) 当事人申辩意见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 中煤设备提出主要申辩理由如下:
一是违规系因不熟悉减持相关规则和前期承诺, 违规减持的数量
和金额相对较小, 不存在违规主观故意。 二是已积极采取补救措
施, 根据监管整改建议, 已购回了违规减持股份并将购回价差收
益上缴公司。
( 三) 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上述申辩理由,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 上市
公司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公开承诺,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
行。 违反公开承诺在二级市场低价减持, 严重影响投资者预
期。 中煤设备作为公司股东, 违反承诺以低于发行价减持公司
股份, 影响投资者预期, 相关违规事实清楚。 其不熟悉减持规则
和前期承诺、 不存在主观故意等不影响其违反自身承诺的责任
承担。 本次纪律处分已综合考虑相关主体根据监管督促采取的
补救措施, 与其违规行为及情节相适应。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2.7 条的规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江苏中煤矿山设备有限-4-
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 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专项管理制度, 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 申报和监督程序,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
应当引以为戒, 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诚实守信, 自觉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