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m56000001/2023-00011157 分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3年09月22日
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30号
文号 沪〔2023〕30号 主题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30号
当事人:吴某帆,男,197X年X月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
依据201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吴某帆内幕交易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医药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吴某帆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0年1月,因新冠疫情形势逐渐严峻,博瑞医药开展抗病毒药物瑞德西韦的仿制工作。同年2月1日博瑞医药成功完成瑞德西韦小试批生产,并于2月11日完成瑞德西韦中试批生产。2020年2月11日晚,博瑞医药发布《关于抗病毒药物研发取得进展的公告》,宣布近日成功仿制开发了瑞德西韦原料药合成工艺技术和制剂技术,已经批量生产出瑞德西韦原料药。此后博瑞医药股价连续2个交易日涨停,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涨幅最高达66%。
上述公告信息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0年2月1日,公开于2020年2月11日。
二、吴某帆控制“刘某”账户内幕交易“博瑞医药”股票的情况
(一)吴某帆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
2020年1月,信披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披公司)和博瑞医药签订了《信披合规及资本品牌管理服务协议书》,约定由信披公司为博瑞医药提供信披合规等服务。邢某系信披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帆系信披公司顾问。
2020年2月4日,博瑞医药董事长袁某栋将博瑞医药仿制瑞德西韦成功的消息告知邢某;2月6日至8日期间,吴某帆在邢某向其咨询博瑞医药信披事项过程中获知了内幕信息。
(二)吴某帆控制“刘某”证券账户交易“博瑞医药”的情况
刘某系吴某帆配偶,“刘某”国联证券账户开立于2012年8月7日。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2020年2月10日,吴某帆向“刘某”证券账户转入50万元,并于当日控制“刘某”证券账户交易“博瑞医药”股票,合计买入1.21万股,买入成交金额497,182元。2020年2月14日,吴某帆抛售“刘某”证券账户持有的全部“博瑞医药”股票,合计卖出成交金额703,856.80元,扣除佣金和税费后盈利金额为205,766.76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通讯聊天记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相关银行账户资料、公司的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实验记录等相关资料,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盈利情况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吴某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吴某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吴某帆没收违法所得205,766.76元,并处以205,766.76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和我局备案(传真:021-5012104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