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长春分公司受到工商行政处罚
发行人控股股东威高股份长春分公司于2014年5月邀请某市中心医院护理部主任、护士长、采购部主任共10人以参观学习的名义到威海、青岛、蓬莱旅游,目的为请上述人员帮助向该医院推荐采购公司的预冲注射器产品,旅游费用合计46,977元。2014年8月至2017年2月止,某市中心医院采购预冲注射器产品,上述产品销售金额扣除成本与税金合计为897,691.41元。
控股股东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于2017年4月收到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决定书》(长工商行处字【2017】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与第二十二条、《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0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897,691.41元。
发行人控股股东威高股份长春分公司于2014年5月邀请某市中心医院护理部主任、护士长、采购部主任共10人以参观学习的名义到威海、青岛、蓬莱旅游,目的为请上述人员帮助向该医院推荐采购公司的预冲注射器产品,旅游费用合计46,977元。2014年8月至2017年2月止,某市中心医院采购预冲注射器产品,上述产品销售金额扣除成本与税金合计为897,691.41元。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关于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收到工商行政处罚事项的专项确认函》,说明:“威高股份长春分公司向个人行贿的数额较小,不属于情节较重或严重的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后,威高股份长春分公司已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了罚款,相关处罚已执行完毕。鉴于上述,我局认为,威高股份长春分公司收到工商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故控股股东上述情形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或重大违法行为。根据威海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威高股份确认,并经核查威高股份发布的公告、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威高股份长春分公司未涉及后续刑事诉讼。
行政处罚下达后,公司股东威高股份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严肃了集团销售纪律,开展了合规学习,后续没有再收到过类似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