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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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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睿创微纳,
A股证券代码:688002;
马 宏,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
理;
高 飞,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2年6月11日,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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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
告称,因公司前期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增加的2021
年和2022年股份支付费用未依据谨慎性原则按季度计提,公司
需对2021年第一季度、2021年半年度、2021年第三季度和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合并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其中,2021 年第一
季度增加各项期间费用2,877.57万元,减少净利润2,496.86万
元,占更正前净利润科目的20.67%,占更正后净利润科目的
26.06%;2021年半年度增加各项期间费用共计5,684.92万元,
减少净利润4,932.79万元,占更正前净利润科目的15.47%,占
更正后净利润科目的18.30%;2021年前3个季度增加各项期间
费用共计9,078.24万元,减少净利润7,874.05万元,占更正前
净利润科目的18.58%,占更正后净利润科目的22.83%;2022年
第一季度增加各项期间费用共计3,686.29 万元,减少净利润
3,193.92万元,占更正前净利润科目的69.10%,占更正后净利
润科目的223.63%。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重点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
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事
项采取恰当的会计处理,并在定期报告中客观、准确地披露。公
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出现差错,导致公司2021
年、2022 年多期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
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
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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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马宏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
主要负责人及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高飞作为公司
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均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负有
相应责任。上述2人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1条、
第5.1.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马宏、时任财务
总监高飞提出异议,主要异议理由如下:一是公司首次实施限制
性股票激励,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有疑虑,多次与审计机构进
行沟通、讨论并确认了会计处理方式。二是对于案涉事项的发生,
公司主观上没有任何违规故意,系过失所致。三是案涉事项仅对
公司的季度与半年度报告数据产生影响,未导致公司年度业绩的
变动。四是公司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事项系公开披露事项,投
资者对案涉事项产生的财务影响已经有预期,未对公司股票价格
造成不利影响。五是公司认为其相关违规未达到通报批评的类案
处理标准。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审
议后认为不能成立。一是定期报告是公司经营情况的集中体现,
是投资者获知公司经营业绩的重要渠道。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
情况,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保证定期报告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因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事项的会计处
理导致2021年、2022年多期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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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事实清楚明确。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
激励事项系公开披露事项、不存在主观故意等不能作为定期报告
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的合理理由。与审计机构多次沟通、未对股
票价格造成不利影响等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二是本
次纪律处分是在综合考虑会计差错更正影响科目、比例、年限、
期数、是否影响年度报告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的违规责任。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虽然不影响年度报告,
但影响了跨期的2年共4期定期报告,且影响比例均较大,已经
达到相应纪律处分标准。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本次会计差错
更正事项不影响年度报告不能作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此
外,公司相关违规行为的情节、影响等已达到本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标准,不存在与类案不符情形。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3条、第14.2.5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马宏、
时任财务总监高飞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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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勤勉义务,确保公司及时、公平、
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