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第十三税务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沪国税金十三简罚[2018]377号),因港湾软地基工程技术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所属期2018年1-3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港湾软地基工程技术处以50元的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2019年11月6日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19(1106)31证明00000324),港湾软地基工程技术已于2018年5月11日缴纳罚款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