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10-01
新疆和硕洪通燃气有限公司乌什塔拉加气站
2018年2月、10月,尉犁洪通城南加气站、和硕洪通乌什塔拉加气站因存在储气设备区灭火器配置不符合标准、使用的灭火器箱为不合格消防产品,分别被尉犁县、和硕县公安消防大队处以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2月,尉犁县公安消防大队、和硕县公安消防大队分别出具《证明》,尉犁洪通城南加气站、和硕洪通乌什塔拉加气站积极对上述行为进行了改正,已经完全消除了安全隐患且已经履行了行政处罚,上述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05-01
新疆尉犁洪通燃气有限公司
2018年5月,尉犁洪通5辆LNG槽车分别因未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或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被巴州道路运输管理局分别处以罚款500.00元、罚款1,000.00元、责令3日内改正并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作出后,尉犁洪通积极对上述行为进行了改正且已经履行了行政处罚,2019年3月,巴州道路运输管理局出具《证明》,尉犁洪通的上述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该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02-01
新疆尉犁洪通燃气有限公司城南加气站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06-01
2017年2月、6月,玛纳斯洪通、尉犁洪通分别因逾期未缴纳税款、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登记,分别被玛纳斯县地方税务局、尉犁县地方税务局处以罚款200.00元的简易行政处罚。2019年1月、2月,国家税务总局玛纳斯县税务局、尉犁县税务局分别出具《证明》,上述行为发生后,玛纳斯洪通、尉犁洪通对上述行为进行了改正,且已经履行了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05-01
巴州轮台洪通燃气有限公司
2017年5月,轮台洪通因存在安全隐患,被轮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处以责令整改,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2018年12月,轮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证明》,该行为发生后,轮台洪通积极对上述行为进行了改正,且已经履行了行政处罚,轮台洪通的上述行为未构成重大行政违法行为,该行政处罚不是重大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