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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药业(60517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1 250.00 2.179
2024-06-30 1 其他 2 250.01 2.179
2 基金 11 7.75 0.068
2024-03-31 1 其他 1 250.00 2.201
2 上市公司 1 74.78 0.658
2023-12-31 1 其他 3 252.31 2.221
2 基金 42 209.90 1.848
3 上市公司 1 74.78 0.658
2023-09-30 1 基金 5 111.61 1.986
2 上市公司 1 88.28 1.571
3 其他 1 80.00 1.42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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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7-27 27.43 27.99 -2.00 19.00 521.17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7-25 27.45 28.01 -2.00 20.00 549.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7-24 26.62 27.16 -1.99 20.00 532.4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7-17 25.44 25.96 -2.00 20.00 508.8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7-12 25.35 25.87 -2.01 20.00 507.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7-11 24.99 25.50 -2.00 20.00 499.8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03-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东亚药业: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临海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浙江东邦药业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1-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江西善渊收到彭泽县应急管理局出具《(彭)应急管罚[2020]分局-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发文单位 彭泽县应急管理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江西善渊药业有限公司

东亚药业: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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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3-10

处罚对象:

浙江东邦药业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5177 证券简称:东亚药业 公告编号: 2021-005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全资子公司浙江东邦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邦药业”) 于近日收到
临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应急罚【2021】 12 号)。东邦药业由于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 给予罚款六万元的行政处罚。
?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第 13.5.1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 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产品产量以及经营业绩造成不
利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近日,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全资子公司浙江东邦
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邦药业”)收到临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应急罚【2021】 12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主要内容
2021 年 1 月 19 日,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台州市应急局执
法人员对东邦药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东邦药业西面空桶堆棚有桶装
物料甲苯前馏分约 40 桶,丙酮前馏分约 120 桶。 以上物料均为危险化学品, 东
邦药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临海市应急管理局认为: 东邦药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其行
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东邦药业罚款
六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 公司采取的措施
1、针对本次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决定不向台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应急
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亦不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事件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已责令东邦药业于 1 月 19 日完成危险化学
品存放地点的整改,全部转入专用仓库进行存放。
3、 公司将按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深刻总结
本次行政处罚的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规范化运作水平,
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的监管, 加强对
厂区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1、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第 13.5.1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 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的安全生产作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警示作用,在公
司加强厂区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基础上,有效规避和杜绝
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社会危害的可
能性。
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
的正常生产秩序、产品产量以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江西善渊收到彭泽县应急管理局出具《(彭)应急管罚[2020]分局-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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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1-06

处罚对象:

江西善渊药业有限公司

(2)2020年7月7日,彭泽县应急管理局出具《(彭)应急管罚【2020】分局-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2020年6月13日,江西善渊发生一起一人窒息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查,江西善渊因员工违反八大作业操作规程,未开具作业票,擅自开启氮气吹扫后未进行有毒有害气体及含氧量检测进入受限空间造成窒息死亡。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壹佰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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