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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新材(60512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1 466.35 2.706
2024-06-30 1 其他 1 476.35 8.119
2 基金 18 154.15 2.627
2024-03-31 1 其他 1 476.35 8.119
2 基金 2 49.25 0.839
2023-12-31 1 其他 2 526.25 8.969
2 基金 12 230.18 3.923
3 上市公司 3 150.93 2.572
2023-09-30 1 其他 1 496.65 8.465
2 基金 2 105.50 1.79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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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1-23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四方新材:关于对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德志,李海明,龚倩莹,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7-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物流分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巴南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巴南税一所简罚【2019】101325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巴南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

四方新材:关于对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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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1-23

处罚对象:

李德志,李海明,龚倩莹,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63 号
────────────────────────
关于对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四方新材, A
股证券代码: 605122;
李德志,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龚倩莹,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李海明,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2-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2 年 6 月 25 日,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对外投资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
显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以 0 元对价购买重庆庆谊辉实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庆谊辉) 82%股权的议案, 并将为庆谊辉提供融
资支持。同时公告显示,截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庆谊辉经审计
的资产负债率为 158.39%。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披露《关于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
复公告》显示,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对庆谊辉完成交割审
计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管理。 2022 年 6 月 29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8 日期间,公司在未将庆谊辉纳入合并报表管理的情况下,多
次对其进行财务资助,累计财务资助金额达 1.29 亿元。庆谊辉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但公司未按规
定及时就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就财务资助事项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6 条、第 6.1.9 条等有关规定。-3-
责任人方面,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德志作为公司主要负责
人、 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
务总监龚倩莹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
李海明作为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
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主要异议理由如下:
一是公司与交易对方约定了关于庆谊辉融资相关事项,并以
一揽子交易的方式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了披露义务。二
是 2022 年 10 月下旬到 12 月上旬相关客观情况导致收购项目交
割过度期过长。三是公司对庆谊辉借款及资金使用方面清晰、可
控,均用于庆谊辉的在建工程建设及归还原股东借款,未造成关
联方资金占用及资金外流等情形,不存在主观故意。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根据相关规定,
庆谊辉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对其进行财务资助应当履行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根据公司公告, 2022 年 6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了关于收购庆谊辉的议案,
但上述议案仅提及将为庆谊辉提供融资支持, 并未涉及提供财务-4-
资助的具体金额及方式,公司不能以审议一揽子交易的方式替代
提供财务资助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未就对庆谊
辉进行财务资助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相关违规事实
明确。公司及责任人所称交割过度期长、无主观故意等理由不影
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
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德
志、时任财务总监龚倩莹、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海明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5-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1 月 21 日

物流分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巴南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巴南税一所简罚【2019】101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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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07-01

处罚对象: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

2019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巴南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巴南税一所简罚【2019】101325号),物流分公司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乂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冋税务杋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以1,000元罚款。公司已于处罚当日缴纳罚款并完成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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