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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金股份(60399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1-21 14385.89 295.87 0.29 5.45 0
2025-01-20 14278.80 379.37 0.29 5.41 0
2025-01-17 14197.55 189.00 1.72 31.70 1.43
2025-01-16 14270.72 250.17 0.40 7.30 0
2025-01-15 14318.52 157.19 0.43 7.88 0.01
2025-01-14 14362.18 367.09 0.45 8.26 0.09
2025-01-13 14230.41 324.65 0.36 6.51 0.25
2025-01-10 14518.60 189.76 0.11 1.92 0
2025-01-09 14945.25 224.43 0.29 5.19 0.18
2025-01-08 14867.58 538.25 0.11 1.99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12-31 1 基金 14 2721.31 7.443
2024-09-30 1 基金 14 2534.33 6.932
2 其他 2 1540.52 4.213
3 QFII 1 533.19 1.458
2024-06-30 1 基金 153 4356.67 11.916
2 其他 5 1322.03 3.616
3 QFII 1 533.19 1.458
2024-03-31 1 基金 3 1998.69 5.467
2 其他 2 1068.76 2.923
3 QFII 1 533.19 1.458
2023-12-31 1 基金 115 4307.72 11.327
2 其他 5 1833.68 4.821
3 QFII 1 533.19 1.40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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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225 18.80 18.80 0 85.40 1605.52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山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41107 19.94 19.94 0 20.00 398.8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05 19.25 19.25 0 20.00 385.0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20241014 19.95 19.95 0 20.07 400.4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20240924 16.79 16.79 0 71.47 1199.98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20240527 19.28 19.28 0 21.11 407.00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40527 19.28 19.28 0 63.35 1221.39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1-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甬金股份: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曹佩凤
公告日期 2025-01-1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甬金股份:关于对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曹佩凤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曹佩凤
公告日期 2025-01-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号(钱江)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钱江
公告日期 2025-01-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号(程引芳)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程引芳
公告日期 2025-01-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号(曹佩凤)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曹佩凤

甬金股份: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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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1-11

处罚对象:

曹佩凤

证券代码: 603995 证券简称:甬金股份公告编号: 2025-002
债券代码: 113636 债券简称:甬金转债
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控制人曹佩凤女士于
2024 年 8 月 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
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30
号)。因其涉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曹佩凤女士立案。 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 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66)。
2024 年 12 月 4 日,曹佩凤女士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4]30 号)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78)。
2025 年 1 月 9 日,曹佩凤女士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
罚决定书》([2025]6 号) ,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曹佩凤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金股份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
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曹佩凤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曹佩凤内幕交易“甬金股份”股票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1.内幕信息一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2 年 10 月 20-24 日期间,甬金股份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虞某群向公
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申某贞提出公司回购股份的想法; 申某贞开展政策
咨询、方案设计等工作。
2022 年 10 月 25 日上午,虞某群通过微信收到申某贞反馈公司回购股份具
有可行性,同意由相关专业人员制定具体方案。
2022 年 10 月 31 日收盘后,甬金股份股票价格达到“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利益所必需”进行股份回购的条件,公司决定启动股份回购计划。
2022 年 11 月 2 日,公司与相关业务团队召开会议,会议确定了回购方案中
包括用途、金额、期限、价格、资金来源等主要事项,参会人员包括公司虞某群、
申某贞等。
2022 年 11 月 3 日 15:00,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回购方案的相关内容。
2022 年 11 月 3 日晚间,甬金股份发布《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方案的公告》,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总金额不低于人民
币 5,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 43.43 元/股。
甬金股份回购股份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
《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一的敏感期起点不晚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公开于 2022 年 11 月 3 日晚间。虞某群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
2.内幕信息二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3 年 8 月 22 号,虞某群与申某贞沟通商量公司回购股份事宜。当天申某
贞安排公司时任证券事务代表程某搜集市场案例,了解法规规定; 申某贞测算可
回购的金额规模。
2023 年 8 月 24 日,申某贞等人测算回购后公司整体负债率并汇报虞某群
后,程某按照监管要求拟定初步方案,报虞某群确认后基本确定回购方案。2023 年 8 月 25 日下午,程某通过公司邮箱和微信工作群向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送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知,接收通知的人员包
括虞某群、时任董事曹佩凤等。
2023 年 8 月 28 日上午,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参会人员包括虞某群、曹佩凤等。
2023 年 8 月 28 日晚间,甬金股份发布《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方案的公告》,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总金额不低于人民
币 20,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 34.2 元/股。
甬金股份回购股份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
《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二的敏感期起点不晚于
2023 年 8 月 22 日,公开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晚间。虞某群、曹佩凤等人为内幕
信息知情人,其中虞某群知悉时间不晚于 2023 年 8 月 22 日; 曹佩凤知悉时间不
晚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
(二)曹佩凤内幕交易“甬金股份”
1.曹佩凤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虞某群关系密切
曹佩凤与虞某群系夫妻,同为甬金股份实际控制人,沟通联络频繁,关系密
切。
2.账户组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曹佩凤控制并操作以下证券账户交易“甬金股份”股票:
一是“张某杰”证券账户, 2021 年 2 月 18 日开立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南通
朝霞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为 24XXXXXX36; 2023 年 3 月 2 日“张某杰”申万
宏源证券账户转托管至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账户为 41XXXX53。二是“钱
某”证券账户, 2020 年 9 月 7 日开立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新碶证
券营业部,资金账户为 41XXXX73。三是“郑某珍”证券账户, 2021 年 8 月 16 日
开立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新碶证券营业部,资金账户为 41XXXX22。
3.两次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一敏感期内,曹佩凤控制使用“张某杰”“郑某珍”证券账户,累
计买入“甬金股份” 122,400 股,成交金额 3,013,424.9 元,其中“张某杰” 证
券账户共买入 60,000 股,成交金额 1,473,946 元; “郑某珍”证券账户共买入62,400 股,成交金额 1,539,478.9 元。截至 2024 年 8 月 27 日,共卖出 117,400
股,经计算,盈利 549,164.97 元(含账面盈亏)。
内幕信息二敏感期内,曹佩凤控制使用“张某杰”“钱某”“郑某珍”证券
账户,累计买入“甬金股份” 405,500 股,成交金额 8,191,743.5 元,其中“张
某杰”证券账户共买入 258,900 股,成交金额 5,138,580.5 元; “钱某”证券账
户共买入 143,600 股,成交金额 2,993,193 元;“郑某珍”证券账户共买入 3,000
股,成交金额 59,970 元。截至 2024 年 8 月 27 日,共卖出 402,500 股,经计算,
亏损 666,332.16 元(含账面盈亏)。
4.曹佩凤交易“甬金股份”行为明显异常
两个内幕信息的敏感期内,曹佩凤控制并操作账户组临时转入资金并集中买
入“甬金股份”,买入意愿强烈,买入时间、账户组转入资金时间均与内幕信息
形成、发展过程基本吻合;2023 年 8 月 25 日曹佩凤知悉内幕信息二后,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控制并操作“钱某”账户继续买入“甬金股份”,交易行为明显异
常。
5.曹佩凤对其交易行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调查期间,曹佩凤对其交易“甬金股份”股票的理由、时点选择等均未能作
出合理解释,其提供的理由均无法作为阻却其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
二、曹佩凤短线交易“甬金股份”股票
2019 年 12 月 24 日至今,曹佩凤为持有甬金股份 5%以上股份的股东; 2019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4 年 5 月 8 日,曹佩凤任甬金股份董事。 2020 年 9 月 11 日
至 2023 年 3 月 6 日期间,曹佩凤控制并操作“张某杰”“钱某”“郑某珍”证
券账户交易“甬金股份”股票,存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买入的行为。经计算,前述期间内(扣除内幕交易),曹佩凤共买入“甬金股份”
股票 468,950 股,成交金额 14,893,383 元,卖出“甬金股份”股票 274,950 股,
卖出金额 11,416,524.5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
以认定。
曹佩凤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虞纪群关系密切,两个内幕信息的敏感期内,其证
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均基本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知悉内幕信息二后继续
交易相关证券; 曹佩凤均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曹佩凤的两次交易行为均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
行为。
曹佩凤作为甬金股份持股 5%以上股东、时任董事,交易“甬金股份”股票,
存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对于第一次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
定,责令曹佩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 549,164.97 元,并处
以 2,745,824.85 元罚款。
二、对于第二次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
定,责令曹佩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三、对于短线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曹佩凤
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综合以上三项,我局决定:责令曹佩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对曹佩凤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549,164.97 元,并处以 5,845,824.85 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户银行 :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 账号 :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
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
定不停止执行。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项内容仅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曹佩凤女
士个人,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开展无关,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及
财务状况造成影响。
(二)公司今后将加强对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培训支持,协助、督促信息
披露义务人加强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
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1 日

甬金股份:关于对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曹佩凤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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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1-10

处罚对象:

曹佩凤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5〕 2 号
────────────────────────
关于对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曹佩凤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曹佩凤, 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一、 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2-
决定书》(〔 2025〕 6 号, 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查明的
事实, 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甬金股份或公司)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曹佩凤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至今, 为持
有甬金股份 5%以上股份的股东; 2019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4 年 5
月 8 日, 曹佩凤任甬金股份董事。 2020 年 9 月 11 日至 2023 年 3
月 6 日期间, 曹佩凤控制并操作张某杰、 钱某、 郑某珍的证券账
户( 以下简称账户组) 交易甬金股份股票, 存在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 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 构成短线交易。 同时,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曹佩凤还存在控制并操作账户组实施
内幕交易的情形。 针对前述短线交易行为, 经计算, 2020 年 9
月 11 日至 2023 年 3 月 6 日期间内( 扣除内幕交易), 曹佩凤共
买入甬金股份股票 468,950 股, 成交金额 14,893,383 元; 卖出甬
金股份股票 274,950 股, 卖出金额 11,416,524.5 元。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 一) 责任认定
曹佩凤作为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时任董事, 控制
并操作账户组在 6 个月内买入又卖出、 卖出又买入公司股份, 构
成短线交易, 涉及股份数量、 金额较大, 且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情节严重。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 《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3.4.1 条、 第 3.4.11 条等有关规定及
其在《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3-
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 曹佩凤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 二) 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
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1
条、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 的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曹佩
凤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当事人如对上
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
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 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专项管理制度, 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 申报和监督程序,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 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
引以为戒, 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所
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诚实守信,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 月 8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号(钱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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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1-10

处罚对象:

钱江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号(钱江)              
                  当事人:钱江,男,1965年1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钱江内幕交易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金股份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钱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3年8月22号,甬金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虞某群与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申某贞沟通商量公司回购股份事宜。当天申某贞安排公司时任证券事务代表程某搜集市场案例,了解法规规定;申某贞测算可回购的金额规模。
  2023年8月24日,申某贞等人测算回购后公司整体负债率并汇报虞某群后,程某按照监管要求拟定初步方案,报虞某群确认后基本确定回购方案。
  2023年8月25日下午,程某通过公司邮箱和微信工作群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送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知,接收通知的人员包括虞某群、时任董事曹某凤等。
  2023年8月28日上午,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参会人员包括虞某群、曹某凤等。
  2023年8月28日晚间,甬金股份发布《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34.2元/股。
    甬金股份开展回购股份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不晚于2023年8月22日,公开于2023年8月28日晚间。曹某凤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3年8月25日。
  二、钱江内幕交易“甬金股份”
  (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钱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曹某凤存在沟通联络
  钱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曹某凤系多年好友,沟通联络频繁。2023年8月25日,曹某凤知悉内幕信息;2023年8月28日上午8:35,曹某凤与钱江通过手机联系,通话1分钟1秒。
  (二)账户情况
  “钱江”证券普通资金账户为41XXXX18,证券信用资金账户为68XXXX33,分别于2015年4月30日、2018年11月28日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新碶证券营业部开立。
  (三)交易情况
  2023年8月28日,“钱江”光大证券普通资金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累计买入“甬金股份”101,200股,买入金额2,109,653元;其中普通资金账户买入95,900股,买入金额2,000,159元,信用资金账户买入5,300股,买入金额109,494元。截至2024年8月27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的“甬金股份”股票全部卖出,经计算,盈利43,348.02元。
  (四)钱江交易“甬金股份”行为明显异常
  一是买入时间敏感,交易“甬金股份”的过程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发展过程、内幕信息知情人曹某凤联络接触的时间高度吻合。2023年8月28日上午8:35,曹某凤与钱江电话联络,当天开盘后,钱江于上午9:31即开始单向集中买入“甬金股份”股票,买入时间与两人通话时间高度吻合。二是买入意愿强烈。通过突击转入资金、向证券公司融资等方式,集中买入“甬金股份”股票,买入“甬金股份”股票金额明显放大,持有“甬金股份”股票数量显著增加。
  (五)钱江对其交易行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调查期间,钱江对其交易“甬金股份”股票的理由、时点选择等均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其提供的理由均无法作为阻却其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钱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曹某凤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证券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钱江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钱江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钱江违法所得43,348.02元,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5年1月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号(程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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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1-10

处罚对象:

程引芳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号(程引芳)
当事人:程引芳,男,1962年8月出生,住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程引芳内幕交易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金股份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程引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3年8月22号,甬金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虞某群与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申某贞沟通商量公司回购股份事宜。当天申某贞安排公司时任证券事务代表程某搜集市场案例,了解法规规定;申某贞测算可回购的金额规模。
2023年8月24日,申某贞等人测算回购后公司整体负债率并汇报虞某群后,程某按照监管要求拟定初步方案,报虞某群确认后基本确定回购方案。
2023年8月25日下午,程某通过公司邮箱和微信工作群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送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知,接收通知的人员包括虞某群、时任董事曹某凤等。
2023年8月28日上午,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参会人员包括虞某群、曹某凤等。
2023年8月28日晚间,甬金股份发布《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34.2元/股。
甬金股份回购股份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不晚于2023年8月22日,公开于2023年8月28日晚间。程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3年8月24日。
二、程引芳内幕交易“甬金股份”
(一)程引芳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程某关系密切
程引芳与程某系父子,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两人共同居住,沟通联络频繁,关系密切。
(二)账户组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程引芳控制并操作本人以下证券账户组交易“甬金股份”股票:一是“程引芳”申万宏源证券账户,2011年5月5日开立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区莘松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户为16XXXXXX80;二是“程引芳”华泰证券账户,2023年8月14日开立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纺工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户为66XXXXXXXX56。
(三)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程引芳控制使用前述账户组于2023年8月25日,累计买入“甬金股份”21,800股,成交金额共计431,310元,其中“程引芳”申万宏源证券账户买入20,300股,成交金额401,640元,“程引芳”华泰证券账户买入1,500股,成交金额29,670元。截至2024年8月27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的“甬金股份”股票全部卖出,经计算,盈利46,855.71元。
(四)程引芳交易“甬金股份”行为明显异常
一是程某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3年8月24日,次日(2023年8月25日)“程引芳”账户组即大量买入“甬金股份”股票,买入时间与程某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以及内幕信息形成、发展过程基本吻合。二是程引芳交易“甬金股份”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亏损卖出账户组内其他股票,买入意愿强烈。
(五)程引芳对其交易行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调查期间,程引芳对其交易“甬金股份”股票的理由、时点选择等均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其提供的理由均无法作为阻却其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程引芳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程某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基本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程引芳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程引芳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程引芳违法所得46,855.71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5年1月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号(曹佩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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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1-10

处罚对象:

曹佩凤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号(曹佩凤)              
                  当事人:曹佩凤,女,1963年6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曹佩凤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金股份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曹佩凤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曹佩凤内幕交易“甬金股份”股票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1.内幕信息一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2年10月20-24日期间,甬金股份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虞某群向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申某贞提出公司回购股份的想法;申某贞开展政策咨询、方案设计等工作。
  2022年10月25日上午,虞某群通过微信收到申某贞反馈公司回购股份具有可行性,同意由相关专业人员制定具体方案。
  2022年10月31日收盘后,甬金股份股票价格达到“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所必需”进行股份回购的条件,公司决定启动股份回购计划。
  2022年11月2日,公司与相关业务团队召开会议,会议确定了回购方案中包括用途、金额、期限、价格、资金来源等主要事项,参会人员包括公司虞某群、申某贞等。
  2022年11月3日15:00,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回购方案的相关内容。
  2022年11月3日晚间,甬金股份发布《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43.43元/股。
    甬金股份回购股份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一的敏感期起点不晚于2022年10月25日,公开于2022年11月3日晚间。虞某群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2年10月25日。
  2.内幕信息二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3年8月22号,虞某群与申某贞沟通商量公司回购股份事宜。当天申某贞安排公司时任证券事务代表程某搜集市场案例,了解法规规定;申某贞测算可回购的金额规模。
  2023年8月24日,申某贞等人测算回购后公司整体负债率并汇报虞某群后,程某按照监管要求拟定初步方案,报虞某群确认后基本确定回购方案。
  2023年8月25日下午,程某通过公司邮箱和微信工作群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送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知,接收通知的人员包括虞某群、时任董事曹佩凤等。
  2023年8月28日上午,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参会人员包括虞某群、曹佩凤等。
  2023年8月28日晚间,甬金股份发布《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34.2元/股。
    甬金股份回购股份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二的敏感期起点不晚于2023年8月22日,公开于2023年8月28日晚间。虞某群、曹佩凤等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中虞某群知悉时间不晚于2023年8月22日;曹佩凤知悉时间不晚于2023年8月25日。
  (二)曹佩凤内幕交易“甬金股份”
  1.曹佩凤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虞某群关系密切
  曹佩凤与虞某群系夫妻,同为甬金股份实际控制人,沟通联络频繁,关系密切。
  2.账户组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曹佩凤控制并操作以下证券账户交易“甬金股份”股票:一是“张某杰”证券账户,2021年2月18日开立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南通朝霞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为24XXXXXX36;2023年3月2日“张某杰”申万宏源证券账户转托管至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账户为41XXXX53。二是“钱某”证券账户,2020年9月7日开立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新碶证券营业部,资金账户为41XXXX73。三是“郑某珍”证券账户,
2021年8月16日开立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新碶证券营业部,资金账户为41XXXX22。 
  3.两次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一敏感期内,曹佩凤控制使用“张某杰”“郑某珍”证券账户,累计买入“甬金股份”122,400股,成交金额3,013,424.9元,其中“张某杰”证券账户共买入60,000股,成交金额1,473,946元;“郑某珍”证券账户共买入62,400股,成交金额1,539,478.9元。截至2024年8月27日,共卖出117,400股,经计算,盈利549,164.97元(含账面盈亏)。
  内幕信息二敏感期内,曹佩凤控制使用“张某杰”“钱某”“郑某珍”证券账户,累计买入“甬金股份”405,500股,成交金额8,191,743.5元,其中“张某杰”证券账户共买入258,900股,成交金额5,138,580.5元;“钱某”证券账户共买入143,600股,成交金额2,993,193元;“郑某珍”证券账户共买入3,000股,成交金额59,970元。截至2024年8月27日,共卖出402,500股,经计算,亏损666,332.16元(含账面盈亏)。
  4.曹佩凤交易“甬金股份”行为明显异常
  两个内幕信息的敏感期内,曹佩凤控制并操作账户组临时转入资金并集中买入“甬金股份”,买入意愿强烈,买入时间、账户组转入资金时间均与内幕信息形成、发展过程基本吻合;2023年8月25日曹佩凤知悉内幕信息二后,于2023年8月28日控制并操作“钱某”账户继续买入“甬金股份”,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5.曹佩凤对其交易行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调查期间,曹佩凤对其交易“甬金股份”股票的理由、时点选择等均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其提供的理由均无法作为阻却其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
  二、曹佩凤短线交易“甬金股份”股票
  2019年12月24日至今,曹佩凤为持有甬金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2019年12月24日至2024年5月8日,曹佩凤任甬金股份董事。2020年9月11日至2023年3月6日期间,曹佩凤控制并操作“张某杰”“钱某”“郑某珍”证券账户交易“甬金股份”股票,存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经计算,前述期间内(扣除内幕交易),曹佩凤共买入“甬金股份”股票468,950股,成交金额14,893,383元,卖出“甬金股份”股票274,950股,卖出金额11,416,524.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曹佩凤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虞纪群关系密切,两个内幕信息的敏感期内,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均基本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知悉内幕信息二后继续交易相关证券;曹佩凤均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曹佩凤的两次交易行为均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曹佩凤作为甬金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时任董事,交易“甬金股份”股票,存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对于第一次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曹佩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49,164.97元,并处以2,745,824.85元罚款。
  二、对于第二次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曹佩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三、对于短线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曹佩凤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综合以上三项,我局决定:责令曹佩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对曹佩凤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49,164.97元,并处以5,845,824.85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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