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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中新(60399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2-03-31 1 其他 3 5977.88 19.916
2021-12-31 1 其他 1 10765.00 35.865
2021-09-30 1 其他 1 11965.00 39.863
2021-06-30 1 其他 1 14880.25 49.576
2021-03-31 1 其他 1 14880.25 49.57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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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09-01 3.08 3.40 -9.41 50.00 154.00

买方: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

2017-08-07 14.84 15.33 -3.20 160.00 2374.4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

2017-03-28 21.27 21.93 -3.01 125.00 2658.75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绍兴路证券营业部

2017-03-24 21.40 22.06 -2.99 150.00 3210.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绍兴路证券营业部

2017-03-23 20.95 21.60 -3.01 150.00 3142.5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绍兴路证券营业部

2017-03-21 20.73 21.37 -2.99 100.00 2073.00

买方: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杨高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5-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退市中新: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台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关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4-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中新: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台州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的公告
发文单位 台州海关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3-18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向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总经理江珍慧公告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的通知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江珍慧
公告日期 2021-06-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中新: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任增辉,吴诚祥,朱彬彬,李娜,杨晓,林玲,江珍慧,盛伟建,莫康良,许俊飞,谷康林,陈建远,陈德松,陈维建,项振华,黄颂,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3-1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中新:关于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任增辉,许俊飞,陈建远,陈德松,项振华,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退市中新: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台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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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5-20

处罚对象: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996                   证券简称:退市中新   公告编号:临 2022-051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台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台州海关决定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共计1874.1万元。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新科技”)于近日收到中华人
民共和国台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台关缉违字(2022)012号】,内容如下: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661749430N,原名新世纪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23日,后于2014年12月更名。公司地址位于浙江省台
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为陈德松,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通信设
备、手机、电视机、液晶屏、显示产品、计算机、平板电脑、电子设备、音响及设备的研
发、制 造、加工和购销,对外经济开发投资等业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规行为:
    2013年8月15日,当事人向台州海关申请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审批,8月16日,台州海关
批准并当事人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电子账册号为E29053000001,账册采用滚动核销方式,
核销周期为一年。2017年9月12日至2018年9月9日为第5个核销周期,已于2018年12月29日
核销结案,剩余保税料件结转至下一周期,结转数量为2231365片;2018年9月10日至2019
年9月4日为第6个核销周期,法定核销期限至2020年3月1日,截至目前该周期尚未核销。当
事人在执行E29053000001电子账册过程中,2018年6月至2020年3月期间存在保税料件擅自
转让、质押、抵押、短少、不依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等情况,具体如下:
    一、2018 年 6 月至 8 月间,当事人向江苏通视铭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朱利琴等多家公司及个人销售 216227 片液晶显示板,该部分为 2018 年度
核查未发现, 但累计计入 2019 年度盘亏的数量,该部分货物价值 15970 万元。
    二、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9 月,当事人向中新国际网视有限公司、广州创维平面显示
科技有限公司、陈建新等多家公司及个人销售 585449 片保税料件(液晶显示板 562069 片,
T-con 板 23380 片),超期未办理海关手续,该部分货物价值 46267.26 万元。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2019 年 6 月,当事人与深圳隆科电子有限公司签订质押协议,向其质押 39900 片
保税料件(液晶显示板 19950 片,T-con 板 19950 片);与深圳市中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签
订质押协议,向其质押 5040 片液晶显示板。上述两份质押协议的质押期均为 2019 年 6 月
至 9 月,协议约定如果你公司未及时付款,对方有权处置该质押货物。后因你公司未及时
付款,质押的保税料件均被对方公司处置。上述质押的保税料件共计 44940 片,货物价值
2069.14 万元。
    四、2019 年 12 月之前,当事人有 7679 片液晶显示板发往合肥市康哲光电科技有限公
司、北京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维修未返还,
货物价值 629.51 万元。
    五、2019 年 9 月,台州海关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当事人进行保税货物盘点,发现在
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1 月间,当事人有 77318 片液晶显示板短少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货
物价值 7293.50 万元。
    2019 年 12 月,台州海关再次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当事人进行保税货物盘点,发现有
18191 片(液晶显示板 17237 片,FFC 线 954 个)保税料件短少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货物
价值 973.49 万元。
    2020 年 3 月,台州海关再次组织第三方中介机对当事人进行保税货物盘点,盘发现有
20014 片(液晶显示板 14847 片,T-con 板 5167 片保税料件短少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货
物价值 894.95 万元。
    当事人共有 115523 片保税料件数量短少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货物价值 9161.94 万元。
    六、2020 年 1 月及 3 月 3 日,当事人因拖欠员工工资,一线员工集中上访,台州市及
椒江区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当事人尽快处置部分资产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平息劳资纠纷,维
护社会稳定。当事人遂将公司保税料件分别内销给了上海浦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8358 片、
江西瑞德电子有限公司 6330 片、深圳市揽讯科技有限公司 61884 片、广州嘉星商贸有限公
司 5910 片,所得货款用于员工工资、支付税款及银行利息等紧急支出。
    2020 年 3 月 9 日,当事人向台州海关书面报告上述因劳资纠纷而内销 82482 片保税料
件(液晶显示板 47526 片,T-con 板 34956 片)的情况,该部分货物价值 8238.70 万元。
    七、2019 年 1 月,当事人与中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供应链服务合作协议》和《供
应链服务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由中国物流(安吉)有限公司采取授信销售模式为当事
人提供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采购供应服务,以当事人在中国物流(安吉)有限公司台州仓库
委托存储货物货值的 70%为限确定账期内累计授信额度,如当事人逾期付款超过 45 天,中
国物流有权变卖所有你公司委托其采购、存储、运输的货物。
    2020 年 3 月 13 日,台州海关电话联系当事人了解存放在中国物流(安吉)有限公司台
州仓库保税料件的情况,3 月 14 日当事人向台州海关报告因与中国物流(安吉)有限公司
存在经济纠纷,其存放于中国物流(安吉)有限公司台州仓库的 85421 片保税料件已被变
卖。该部分货物价值 8155.99 万元。
    经计核,上述保税料件总货物价值为 89360.18 万元,涉税 15453.34 万元。
    以上事实有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材料、审计报告、《你公司保税物料内销情况表》、《你
公司销售出库单明细表》及对应的材料出库单、成品入库单、销售出库单、广州创维等客
户核实材料、质押协议、调拨单、维修未还明细、保税料件被盗起诉书、判决书、购销合
同、财务凭证、发票明细、进出口报关数据、与中国物流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供应链协议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补充协议、供需合同、进出口报关单、调拨单及采购入库单,盘点明细表及情况说明、
税款补缴相关材料、陈德松、江珍慧、江小丹、许俊飞、康国其、刘激光、谷康林、陈佩
丽等人笔录为证。
    对上述违规行为,台州海关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在第 5 周期账册核销时未向海关申报,擅自内销保税料件及其制成
品的行为,构成擅自转让保税货物的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账册核销后已补缴税款,减
轻了危害后果,根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 880
万元。
    依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在第 6 周期账册尚未核销的期间
内销转让 585449 片保税料件的行为,构成不依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违规行为。鉴于当事
人第 6 周期账册尚未核销且已补缴相应税款,消除了危害后果,根据违法行为发生时有效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 年修正,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款第一项、《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
币 694 万元。
    依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因擅自质押被债权人处置的 44940 片保
税料件的行为,构成擅自质押保税料件债权人处置的 44940 片保税料件的行为,构成擅自
质押保税料件的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第 6 周期账册尚未核销且已补缴相应税款,消除了
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
定,对你公司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 31 万元。
    依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 7679 片保税料件外发维修未返还
的行为,构成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的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第 6 周期账册尚未
核销且已补缴相应税款,消除了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 9.4 万元。
    依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 115523 片保税料件数量短少的情
事,构成保税料件数量短少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违规行为。鉴于你公司第 6 周期账册尚
未核销且已补缴相应税款,消除了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第   一款第一
项、《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 137.4
万元。
    依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在第 6 周期账册尚未核销的期间
内 82482 片保税料件因劳资纠纷被内销转让的行为,构成不依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违规
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账册核销之前主动向海关报明,且已补缴税款,违法情节轻微且消除
了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 85421 片保税料件因经济纠纷被物流
仓储公司变卖的行为,构成擅自抵押的违规行为。鉴于你公司第 6 周期账册尚未核销,且
已经补缴相应税款,消除了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条
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 122.3 万元。
    综上,对你公司当事人科处罚款共计人民币 1874.1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
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
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
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风险提示:
    1、公司已经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书
    (1)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仍然处于停产状态,且已经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书。
    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人民币,下同),经审计
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在2020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
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经审计的净利润仍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人民币,下同),
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也仍为负值;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
司已经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书。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2020年6月4日,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2021年6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
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中,公
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公告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ST中新: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台州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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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4-15

处罚对象: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996              证券简称:中新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35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台州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台州海关决定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共计1874.1万元。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新科技”)于2022年4月13日收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关行政处罚告知书【杭台关缉告字(2022)0013号】,内容如下: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661749430N,原名新世纪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23日,后于2014年12月更名。公司地址位于浙江省台
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为陈德松,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通信设
备、手机、电视机、液晶屏、显示产品、计算机、平板电脑、电子设备、音响及设备的研
发、制 造、加工和购销,对外经济开发投资等业务。 
 经我关调查,你公司有以下违规行为: 
2013年8月15日,你公司向台州海关申请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审批,8月16日,台州海关
批准并对你司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电子账册号为E29053000001,账册采用滚动核销方式,
核销周期为一年。2017年9月12日至2018年9月9日为第5个核销周期,已于2018年12月29日
核销结案,剩余保税料件结转至下一周期,结转数量为2231365片;2018年9月10日至2019
年9月4日为第6个核销周期,法定核销期限至2020年3月1日,截至目前该周期尚未核销。你
公司在执行E29053000001电子账册过程中,2018年6月至2020年3月期间存在保税料件擅自
转让、质押、抵押、短少、不依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等情况,具体如下: 
一、2018年6月至8月间,你公司向江苏通视铭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朱利琴等多家公司及个人销售216227片液晶显示板,该部分为2018年度
核查未发现, 但累计计入2019年度盘亏的数量,该部分货物价值15970万元。 
    二、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你公司向中新国际网视有限公司、广州创维平面显示
科技有限公司、陈建新等多家公司及个人销售585449片保税料件(液晶显示板562069片,
T-con板23380片),超期未办理海关手续,该部分货物价值46267.26万元。 
              元。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2019年6月,你公司与深圳隆科电子有限公司签订质押协议,向其质押39900片
保税料件(液晶显示板19950片,T-con板19950片);与深圳市中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签
订质押协议,向其质押5040片液晶显示板。上述两份质押协议的质押期均为2019年6月
至9月,协议约定如果你公司未及时付款,对方有权处置该质押货物。后因你公司未及时
付款,质押的保税料件均被对方公司处置。上述质押的保税料件共计44940片,货物价值 
2069.14万元。 
    四、2019年12月之前,你公司有7679片液晶显示板发往合肥市康哲光电科技有限公
司、北京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维修未返还,
货物价值 629.51万元。 
五、2019年9月,台州海关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你公司进行保税货物盘点,发现在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间,你公司有77318片液晶显示板短少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货
物价值7293.50万元。 2019年12月,台州海关再次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你公司进行保
税货物盘点,发现有18191片(液晶显示板17237片,FFC线954个)保税料件短少且不能
提供正当理由,货物价值973.49万元。2020年3月,台州海关再次组织第三方中介机对你
公司进行保税货物盘点,盘发现有20014片(液晶显示板14847片,T-con板5167片保税
料件短少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货物价值894.95万元。你公司共有115523片保税料件数
量短少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货物价值9161.94万元。 
六、2020年1月及3月3日,你公司因拖欠员工工资,一线员工集中上访,台州市及
椒江区相关政府部门要求你公司尽快处置部分资产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平息劳资纠纷,维
护社会稳定。你公司遂将公司保税料件分别内销给了上海浦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8358片、
江西瑞德电子有限公司6330片、深圳市揽讯科技有限公司61884片、广州嘉星商贸有限公
司5910片,所得货款用于员工工资、支付税款及银行利息等紧急支出。2020年3月9日,
你公司向台州海关书面报告上述因劳资纠纷而内销82482片保税料件(液晶显示板47526
片,T-con板34956片)的情况,该部分货物价值8238.70万元。 
七、2019年1月,你公司与中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供应链服务合作协议》和《供
应链服务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由中国物流(安吉)有限公司采取授信销售模式为你公
司提供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采购供应服务,以你公司在中国物流(安吉)有限公司台州仓库
委托存储货物货值的70%为限确定账期内累计授信额度,如你公司逾期付款超过45天,中
国物流有权变卖所有你公司委托其采购、存储、运输的货物。2020年3月13日,台州海关
电话联系你公司了解存放在中国物流(安吉)有限公司台州仓库保税料件的情况,3月14
日你公司向台州海关报告因与中国物流(安吉)有限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其存放于中国物
流(安吉)有限公司台州仓库的85421片保税料件已被变卖。该部分货物价值8155.99万
元。经计核,上述保税料件总货物价值为89360.18万元,涉税15453.34万元。 
     以上事实有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材料、审计报告、《你公司保税物料内销情况表》、《你
公司销售出库单明细表》及对应的材料出库单、成品入库单、销售出库单、广州创维等客
户核实材料、质押协议、调拨单、维修未还明细、保税料件被盗起诉书、判决书、购销合
同、财务凭证、发票明细、进出口报关数据、与中国物流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供应链协议
及补充协议、供需合同、进出口报关单、调拨单及采购入库单,盘点明细表及情况说明、
税款补缴相关材料、陈德松、江珍慧、江小丹、许俊飞、康国其、刘激光、谷康林、陈佩
丽等人笔录为证。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上述违规行为,台州海关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在第5周期账册核销时未向海关申报,擅自内销保税料件及其制成
品的行为,构成擅自转让保税货物的违规行为。鉴于你公司在账册核销后已补缴税款,减
轻了危害后果,根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880
万元。 
    依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你公司在第6周期账册尚未核销的期间
内销转让585449片保税料件的行为,构成不依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违规行为。鉴于你公        
司第6周期账册尚未核销且已补缴相应税款,消除了危害后果,根据违法行为发生时有效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款第一项、《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你公司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
币694万元。 
依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因擅自质押被债权人处置的44940片保
税料件的行为,构成擅自质押保税料件债权人处置的44940片保税料件的行为,构成擅自
质押保税料件的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第6周期账册尚未核销且已补缴相应税款,消除了
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
定,对你公司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1万元。 
依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你公司7679片保税料件外发维修未返还
的行为,构成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的违规行为。鉴于你公司第6周期账册尚未
核销且已补缴相应税款,消除了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你  公司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9.4万元。 
依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你公司115523片保税料件数量短少的情
事,构成保税料件数量短少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违规行为。鉴于你公司第6周期账册尚
未核销且已补缴相应税款,消除了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第  一款第一
项、《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你公司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37.4
万元。 
依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你公司在第6周期账册尚未核销的期间
内82482片保税料件因劳资纠纷被内销转让的行为,构成不依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违规
行为。鉴于你公司在账册核销之前主动向海关报明,且已补缴税款,违法情节轻微且消除
了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85421片保税料件因经济纠纷被物流
仓储公司变卖的行为,构成擅自抵押的违规行为。鉴于你公司第6周期账册尚未核销,且
已经补缴相应税款,消除了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条
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公司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22.3万元。 
综上,对你公司科处罚款共计人民币1874.1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
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如对上述告知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
可于本告知单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关书面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
陈述、申辩权利。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
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如对上述告知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
有异议,可以要求听证。如要求听证,应于本告知单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我关
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风险提示: 
1、公司已经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书 
(1)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仍然处于停产状态,且已经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书。 
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人民币,下同),经审计
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在2020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
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经审计的净利润仍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人民币,下同),
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也仍为负值;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
司已经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书。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2020年6月4日,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2021年6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
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中,公
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公告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向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总经理江珍慧公告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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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3-18

处罚对象:

江珍慧

关于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总经理江珍慧予以公开谴责的意向书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总经理江珍慧: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88号)、《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1]11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披露信息,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中新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公司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定期报告存在会计差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88号)查明的事实,2021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0年年报,同时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2019年年报,调减净利润约7.2亿元,占2019年净利润的36.89%;调减净资产约7.2亿元,占2019年净资产的131.29%。
2021年8月31日,公司披露2021年半年报,同时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修正公告》,经修正后,调减2019年净利润约1.05亿元,占2019年净利润的5.38%;调减2019年净资产约1.05亿元,占2019年净资产的19.13%。此次修正同时影响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2020年年报数据,调减2020年净利润约6.15亿元,占2020年净利润的89.08%。
二、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1]11号)查明的事实,2018年至2019年期间,公司为实际控制人陈德松、江珍慧及关联方对外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共计1.75亿元,具体如下。
一是2018年3月至6月期间,公司3次以商业承兑汇票质押担保的形式,为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中新国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国贸集团)向宁波银行借款8,500万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金额合计8,500万元,担保金额占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5.68%。因中新国贸集团未能如期归还借款,宁波银行分别于2019年的3月29日、4月9日和6月28日分三次直接从公司账户扣款3,000万元、2,500万元和3,000万元,合计扣款8,500万元,公司实际为中新国贸集团代偿了向宁波银行的借款,代偿金额占2018年末经审计净利润比例为108.33%,直接损害公司利益。
二是2019年1月19日,公司为大股东子公司中新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经贸)向华夏银行借款3,000万元提供了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性担保,担保额度为3,000万元,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日后两年,担保金额占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2.14%。截至2020年4月30日,上述债务逾期余额为2,159.03万元。
三是2019年1月,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暨时任总经理江珍慧向朱君平的股票质押回购式融资提供了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性担保,担保额度为3,000万元,担保金额占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2.14%,担保到期日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朱君平于2019年7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7月12日调解结案,根据调解协议的约定公司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涉及金额占2018年末经审计净利润比例为38.24%。
四是2019年3月28日,公司为控股股东中新产业集团向台州市双鑫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提供了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性担保,担保额度为3,000万元,担保额度占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2.14%,担保到期日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三年。
公司上述违规担保额度合计1.75亿元,其中,实际已发生担保金额1.67亿元。对于相关担保事项,公司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披露,也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且未在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中披露,未在2019年年报中完整披露。公司已实际承担担保责任金额8,500万元,占2018年末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108.33%,由此形成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8,500万元。
三、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巨额资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1]11号)查明的事实及公司披露信息,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10.57亿元,余额8.06亿元。其中,2018年累计占用发生额6.37亿元,期末余额5.88亿元,发生额、余额分别占公司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2.58%、39.30%;2019年累计占用发生额4.20亿元,期末余额8.06亿元,发生额、余额分别占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9.94%、57.45%。
其中,新发现公司控股股东中新产业集团、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中新国贸集团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增加资金占用本金1.91亿元。2018年期间占用金额为4,243.26万元,占公司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2.84%;2019年期间占用金额为1.49亿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10.57%。截至目前,上述占用资金仍未归还。
除上述新发现的1.91亿元资金占用外,其他资金占用行为本所已在2020年6月1日发出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54号)中对公司及相关责任方作出处理。
综上,公司定期报告存在会计差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巨额资金,上述多项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严重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5条、第9.11条、第9.15条、第10.2.6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总经理江珍慧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负责公司和控股股东的经营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未能确保公司及控股股东依法合规运营,对控股股东及其任期内的公司上述违规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8年修订)第一条、第二条,《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2.23条、第3.1.4条、第3.1.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2010年修订)第1.4条、第2.4.1条等相关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我部拟提请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3条的规定,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总经理江珍慧予以公开谴责。
上述纪律处分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ST中新: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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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6-29

处罚对象:

任增辉,吴诚祥,朱彬彬,李娜,杨晓,林玲,江珍慧,盛伟建,莫康良,许俊飞,谷康林,陈建远,陈德松,陈维建,项振华,黄颂,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996 证券简称: *ST 中新 公告编号: 临 2021-046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0 年 6 月 4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调查通知书》(编号:
浙证调查字 2020292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 号: 2020-037)。
2021 年 6 月 2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
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1]11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德松,江珍慧,朱彬彬,林玲,盛伟健,象
振华,陈建远,任增辉,吴诚祥,杨晓,陈维建,莫康良,黄颂,谷康林,许俊
飞,李娜: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科技”或“公司”)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做出行政处罚及市场
禁入。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
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中新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018 年 1 月至 2019 年 6 月,中新科技实际控制人、时任总经理江珍慧授意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董事朱彬彬,通过直接划转资金,或以预付货款、工程款名义经第三方
走账多道划转,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给关联方使用或替关联方偿还债务。上述
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 10.57 亿元,余额 8.06 亿元。
其中, 2018 年共发生资金占用 128 笔,累计占用发生额 6.37 亿元,发生额、
余额分别占中新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2.58%、 39.30%; 2019 年共
发生资金占用 186 笔,累计占用发生额 4.20 亿元,期末余额 8.06 亿元,发
生额、 余额分别占中新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9.94%、 57.45%。
(一) 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6 月,江珍慧授意朱彬彬将中新科技资金直接
划转至中新国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国贸”)银行账户, 2018
年累计发生额 5170 万元, 2019 年累计发生额 27043.29 万元。
(二) 2018 年 6 月至 2019 年 4 月,江珍慧授意朱彬彬将中新科技资金经中
驰新材料有限公司走账后转至关联方或替关联方偿债,累计发生额 31981
万元。其中, 2018 年转给中新国贸 15615 万元,转给中新产业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新产业”) 1000 万元,替中新产业偿债 400 万元, 2019
年转给中新国贸 14686 万元,转给中新产业 280 万元。
(三) 2018 年度,江珍慧授意朱彬彬将中新科技资金经台州耀德塑业有限
公司走账及江某敏个人账户中转后转至关联方或替关联方偿债,累计发生额
27293.13 万元。其中,转给中新国贸 7349 万元,转给中新产业 4349.13 万
元,替中新产业偿债 15595 万元。
(四) 2018 年 5 月至 11 月,江珍慧授意朱彬彬将中新科技资金经台州市浩
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走账及曹某煜个人账户中转后转至关联方或替关联方
偿债,累计发生额 7550 万元。其中,转给中新国贸 2100 万元,转给中新产
业 4850 万元,替中新产业偿债 600 万元。
(五) 2018 年 2 月至 11 月,江珍慧授意朱彬彬将中新科技资金经台州奥利
棽电子有限公司走账及金某龙个人账户中转后转至关联方或替关联方偿债,
累计发生额 2995 万元。其中,转给中新产业 300 万元,转给中新国贸 800
万元,转给浙江新世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60 万元,替中新产业偿债 1635
万元。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六) 2018 年 3 月至 10 月,江珍慧授意朱彬彬将中新科技资金经温岭市江
连塑料厂(普通合伙)走账及江某荣个人账户中转后转至关联方或替关联方
偿债,累计发生额 2700.96 万元。其中,转给中新产业 1220 万元,转给中
新国贸 340.96 万元,替中新产业偿债 1140 万元。
(七) 2018 年 12 月 29 日,江珍慧授意朱彬彬将中新科技资金经施工方林
某军个人账户走账再经江某敏个人账户中转,替中新产业偿债 961 万元。
上述资金占用情况,中新科技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首次在 2018 年年度报告
中予以披露,同日发表临时公告专门针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说明(未披露
完整),直至 2020 年 6 月在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二次问询函进行补充披露时
才完整披露。中新科技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未在 2018 年半年报中披露资
金占用情况,也未在 2018 年年报、 2019 年半年报、 2019 年年报中准确、完
整披露资金占用情况。
二、 未按规定披露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8 年至 2019 年期间,中新科技为实际控制人陈德松、江珍慧及关联
方对外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共计 1.75 亿元。其中, 2018 年 3 月至 6 月,
中新科技三次以商业承兑汇票质押担保的形式,为中新国贸向宁波银行借款
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金额合计 0.85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68%;
2019 年 1 月,中新科技为江珍慧及关联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
保金额合计 0.9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41%。
(一) 2018 年 3 月至 6 月,中新国贸分 3 次分别向宁波银行借款 3000 万
元、 2500 万元、 3000 万元,合计 8500 万元,中新科技分别为中新国贸上述
借款提供商业承兑汇票质押担保。上述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由江
珍慧安排,朱彬彬参与,王某沙执行,时任董事长、实控人陈德松作为中新
科技法定代表人在质押合同上盖个人印章。
(二)2019 年 1 月 19 日,中新科技为中新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台
州分行 3,000 万元最高额融资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担保事项未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由江珍慧安排,朱彬彬参与,陈德松作为中新科技法定代表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时任董事林玲加盖中新科技公章。
(三)2019 年 1月 24 日,江珍慧向朱某平借款 3,000 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
中新科技、陈德松为江珍慧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担保事项未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由江珍慧安排,陈徳松作为中新科技的法定代表人以及
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两处分别签字,林玲加盖中新科技公章。
(四)2019 年 1 月 29 日,中新产业向台州市双鑫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借
款 3,000 万元,借款期限 10 日,中新科技、陈德松为中新产业上述借款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由江珍慧安排,陈德松
作为中新科技的法定代表人以及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两处分别签字,林玲加盖
中新科技公章。
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在 2019 年年报中露了部分关联担保。 2020 年 7
月 7 日,公司发布了《自查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 ,首次完整批露了上述担保
事项。上述四项担保事项,中新科技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披露,未在 2018
年半年报、 2018 年年报、 2019 年半年报中披露,也未在 2019 年年报中完整
披露。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履职情况
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陈德松,知悉其控制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中
新科技资金的情况,知悉并参与中新科技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实际
控制人、时任总经理江珍慧,组织、指使有关人员实施上述金占用及违规担
保行为。两人在中新科技 2018 年半年报、 2018 年年报、 2019 年半年报及
2019 年年报上签字及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董事朱彬彬,按照江珍慧的安排,通过实施划款、“走账”等行为参
与上述 8 项资金占用及第 1、2 项违规担保事项,在中新科技 2018 年半年报、
2018 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及 2019 年年报上签字及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时任董事林玲知悉上述中新科技第 2、 3、 4 项违规担保事项,在中新科
技 2018 年半年报、 2018 年年报、 2019 年半年报及 2019 年年报上签字及保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所技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董事会秘书盛伟健,在 2018 年半年报、 2018 年年报上签字及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 2019 年 4 月初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首次
发现资金占用后,积极推动资金占用解决、信息披露补救等工作及与监管部
门汇报沟通,并联合 3 名时任独立董事向实际控制人发函劝导承认错误、配
合调查、积极整改。但在董事会审议有关定期报告时未提出反对意见,并在
中新科技 2019 年半年报及 2019 年年报上签字及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时任独立董事项振华、陈建远、任增辉,在 2018 年半年报、 2018 年年
报上签字及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019 年 4 月得知资金占用
情况后,积极了解情况,联名向董事会发函要求查清真相、弥补上市公司损失、
责成向监管部门汇报等,在公司现场召开沟通会要求实际控制人解决资金占
用问题,并向董事会提案建议调整公司总经理人选、增强内审工作力度等,
但在董事会审议 2019 年半年报时未提出反对意见,在 2019 年半年报上签字
及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 2019 年年报中,项振华投了反对
票,陈建远、任増辉投了弃权票。
时任监事会主席吴诚祥,时任监事杨晓、陈维建,时任副总经理莫康良、
黄颂、谷康林,时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李娜,在公司 2018 年半年报、 2018 年
年报、 2019 年半年报、 2019 年年报中签字并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
时任财务总监许俊飞,于 2018 年三季度起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在
2018 年年报、 2019 年半年报、 2019 年年报声明页中签字,保证财务报告的
真实、准确、完整。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合同、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
凭证及原始凭证、公章使用登记表、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中新科技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 2019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19 年《证券法》 )第七十
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陈德松、江珍慧、朱
彬彬、林玲、盛伟健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诚祥、杨晓、
陈维建、莫康良、黄颂、谷康林、许俊飞、李娜、项振华、陈建远、任增辉
是上述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陈德松、江珍慧还作为实际控制
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依据 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中新科技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对陈德松、江珍慧给予警告,并分
别处以 16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分别罚款 60 万元,对其作为组织、指使或隐瞒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的实际控制人分别罚款 100 万元;对朱彬彬、林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5 万元罚款;对盛伟健、吴诚祥、杨晓、陈维建、莫康良、黄颂、谷康林、
许俊飞、李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二、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项振华、
陈建远、任增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此外,当事人陈德松、江珍慧的违法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依据 2019
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令第 115 号)
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陈德松、江珍慧分别采取 10 年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监会令第 119 号)等有关规定,就
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市场禁入措施,中新科
技及陈德松、江珍慧、朱彬彬、林玲、盛伟健、吴诚祥、杨晓、陈维建、莫
康良、黄颂、谷康林、许俊飞、李娜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项振
华、陈建远、任增辉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
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ST中新:关于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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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3-18

处罚对象:

任增辉,许俊飞,陈建远,陈德松,项振华,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 20 号
───────────────
关于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中新, A
股证券代码: 603996;
陈德松,时任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代行);
许俊飞,时任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项振华,时任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建远,时任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
任增辉,时任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经查明,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
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未及时披露停工停产信息
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称,公司自
2020 年 1 月起处于基本停工状态; 截至报告出具日, 公司尚未
启动复工复产。 经监管问询,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披露年度
报告问询函回复公告称, 因春节假期及春节后疫情影响,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8 日起停产, 截至年度报告披露日尚未恢复。 停工
停产对公司经营具有重大影响,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属于应披露的重大事项。但公司未在停工停产事项发生后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迟至 4 月 30 日披露的年度报告中方才披
露相关情况,停工停产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不及时且未及时更正
2020 年 2 月 3 日,公司披露 2019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称,
预计公司 2019 年度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为-6.7 至-9.9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为-7.36 至-10.56 亿元。 公告提示称,公司存在影
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一是拟计提的资
产减值准备将在审计后确定,二是资金占用款计提减值准备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三是资金占用事项可能影响公司后续生产能力及-3-
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将增加对设备、存货、应收款项计提的减值
准备金额。
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公司
2019 年度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
至-23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为-18.66 至-23.66 亿元。 公告称, 基于全球疫情情况及当前行
业整体情况等综合考虑,公司财务部门再次对相关项目减值准备
进行补充计提,新增计提存货减值准备 46,300 万元左右,新增
计提应收账款减值准备 47,000 万元左右。
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发布 2019 年年度报告称, 实现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52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8.32 亿元。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
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
响。 公司 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 应当在
2019 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公司未按规
定在 2020 年 1 月 31 日前披露业绩预告, 直至 2 月 3 日才进行业
绩预告, 且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差异较大, 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
差异幅度达 97%,差异绝对金额达 9.62 亿元;归属于股东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差异幅度达 73%。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
准确,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此外,公司也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迟至年度报告披露
前一天才披露。-4-
三、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但未按规定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
陈述理由
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称,鉴于审
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任独立董事项振华、陈
建远、任增辉均无法保证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并拒绝对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项振华称,由于对公司财务报告不保真,对年度报告相关议案均
投反对票;陈建远、任增辉称,由于对公司财务报告不保真,对
年度报告相关议案均投弃权票。 但时任独立董事项振华、陈建远、
任增辉均未按相关规定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明确、充分、具体
的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未及时披露停工停产事项,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不及
时且未及时更正,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违反了《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 条、 第 2.3 条、 第 2.6 条、第 11.3.1 条、第 11.3.3 条、第
11.12.7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代行) 陈德松作为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
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第一项和第二项信息披露违规事项负
有责任。时任财务总监许俊飞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
未能勤勉尽责, 未能保证公司业绩预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对公
司第二项违规事实负有责任。前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
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5-
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
做出的承诺。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
对证券价格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
营管理状况,做好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并保证上市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不能以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
审计意见代替其自身应当履行的年度报告审议职责。 时任独立董
事项振华、陈建远、任增辉仅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审意见为由无法
保证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未按规定履行
其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关于审核、审议定期报告的法定义务。 其中,
任增辉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还对公司第二项违规事实负有责
任。 时任独立董事项振华、 陈建远、 任增辉的行为违反了《证券
法(2019 年修订)》 第八十二条,《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均
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6-
律处分决定: 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总经
理兼董事会秘书(代行)陈德松, 时任财务总监许俊飞, 时任独
立董事项振华、陈建远、任增辉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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