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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正股份(60399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3 2185.09 29.316
2 QFII 1 60.65 0.814
2024-06-30 1 其他 3 2193.95 29.435
2024-03-31 1 其他 2 2177.72 29.217
2 QFII 1 68.87 0.924
2023-12-31 1 其他 3 2159.80 28.977
2 QFII 2 264.26 3.545
3 基金 6 16.55 0.222
2023-09-30 1 其他 2 2222.80 29.82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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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1-14 48.13 53.46 -9.97 5.00 240.65

买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彩田路证券营业部

2021-06-28 46.02 50.59 -9.03 149.06 6859.74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彩田路证券营业部

2021-04-02 42.96 42.96 0 6.00 257.76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红岭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0-03-12 22.74 23.69 -4.01 92.42 2101.71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彩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吴江鲈乡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0-03-12 22.74 23.69 -4.01 56.65 1288.14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彩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顺城大街证券营业部

2019-06-03 17.99 19.66 -8.49 149.00 2680.51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龙口环城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11-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孔社魁内幕交易“至正股份”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山西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孔社魁
公告日期 2020-12-3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至正股份:关于对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至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侯海良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2-3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至正股份:关于对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至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侯海良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侯海良,迪玲芳,上海至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2-3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至正股份:关于对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及时任年审会计师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勇,李春华,薛淳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0-12-3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至正股份:关于对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柯佳,罗霄,黄学圣

孔社魁内幕交易“至正股份”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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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11-11

处罚对象:

孔社魁

孔社魁内幕交易“至正股份”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11-11 来源:
 〔2021〕1号
 
当事人:孔社魁,男,1969年7月出生,住址:河北省沙河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孔社魁内幕交易“至正股份”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孔社魁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于2021年10月11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孔社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鉴于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正股份)业绩不佳和上海至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至正股份的控股股东,以下简称至正集团)股票质押压力较大的影响,至正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侯某良于2019年6月开始筹划转让至正股份实际控制权。
   2019年6月,侯某良与山东中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中际)法定代表人王某修商谈向山东中际转让至正股份实际控制权等事宜。
   2019年10月,通过北京达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麟投资)介绍,侯某良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能源)实际控制人党某宝建立联系。2019年10月23日,侯某良与党某宝在北京初次见面,双方就转让至正股份实际控制权口头达成合作意向,达麟投资专职法律顾问贾某雷在场。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侯某良与党某宝又多次见面商谈转让至正股份实际控制权等事宜。
   同时,侯某良与深圳正信同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信同创)的王某清于2020年1月春节前夕在上海见面,商谈转让至正股份实际控制权事宜。2020年3月11日至3月13日期间,侯某良与正信同创实际控制人王某在深圳会面,继续商谈向正信同创转让至正股份实际控制权事宜。
   2020年3月12日,至正股份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至正股份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正在筹划转让“至正股份”,可能导致至正股份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同日,至正股份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筹划转让公司股份暨公司控制权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至正股份的控股股东至正集团及实际控制人侯某良拟筹划向正信同创转让“至正股份”21,615,149股(持股占比29%),可能导致至正股份控制权发生变更。
   侯某良转让至正集团持有的“至正股份”,变更至正股份实际控制权的行为,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9年6月30日形成,于2020年3月12日公开。党某宝、贾某雷实际参与至正股份实际控制权转让事宜的洽谈、协商等活动,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孔社魁内幕交易“至正股份”
   (一)孔社魁知悉内幕信息情况
   孔社魁与宝丰能源实际控制人党某宝于2013年就读北大后EMBA培训班时结识。2020年1月27日,党某宝邀请孔社魁等人在海南三亚亚龙湾美高梅酒店聚餐。聚餐后五日内,党某宝邀请孔社魁在三亚丽思卡尔顿酒店单独喝茶聊天,并告知孔社魁其与至正股份实际控制人侯某良商议收购至正股份等事宜。
   经党某宝介绍,贾某雷于2020年2月26日与孔社魁取得联系。2020年3月2日至3月5日间,贾某雷电话告知孔社魁,党某宝和侯某良已经谈好收购等事宜。
   (二)证券账户基本情况和资金划转情况
   孔社魁与孔某昭系父子关系。孔某昭证券账户于2019年9月5日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冶金北路证券营业部开立,由其本人实际使用。2020年3月9日至3月11日,孔某荣、聂某方、宋某霞、石某杰等四人按照孔社魁的要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孔某昭银行账户转入2600万元,用于买入“至正股份”。
   (三)证券账户交易“至正股份”情况
2020年3月7日至3月8日,孔社魁要求孔某昭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至正股份”。2020年3月9日至3月11日,孔某昭按照孔社魁的要求,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至正股份”111.02万股,成交金额2062.94万元;2020年3月16日至6月15日,孔某昭证券账户累计卖出“至正股份”111.02万股,成交金额2584.51万元。经计算,孔某昭证券账户卖出111.02万股“至正股份”实际获利5,182,261.1元。
   (四)孔社魁交易行为异常且没有合理解释
孔社魁分别于2017年10月10日和2019年9月5日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证券账户,自开户至2020年3月9日之前,均未交易过“至正股份”。在已经开立两个证券账户的情况下,孔社魁未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而是通过孔某昭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买入“至正股份”。2020年3月9日至3月11日,孔社魁筹集资金2600万元,全部用于买入“至正股份”,其交易资金量显著高于历史投入规模。孔社魁的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历史交易风格及规模明显不符,与内幕信息发展过程高度吻合,且没有合理解释。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信息、交易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孔社魁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的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孔社魁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侯某良单方面动议、筹划转让至正股份控制权的行为不具备确定性,并不构成内幕信息。本案的内幕信息为“正信同创收购侯某良所持至正股份控制权”,而孔社魁并不知悉该信息,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
第二,侯某良拟转让至正股份控制权这一信息是利空信息, 只会导致信息知情人出售股票而不是买入股票, 故孔社魁买入“至正股份”的行为并未利用该信息。孔社魁利用“宝丰集团拟收购侯某良所持至正股份控制权”这一信息交易“至正股份”,属于按计划执行其与宝丰集团一起收购至正股份, 属于“利用自己产生的收购信息进行交易的”免责情形,不属于内幕交易。
第三,孔社魁交易“至正股份”并没有利用“正信同创收购侯某良所持至正股份控制权”这一内幕信息,其证券交易的收益与本案内幕信息无因果关系, 不应被认定为违法所得。
第四,在内幕信息形成前,孔社魁就已经开立证券账户,且这些证券账户至今没有销户。孔社魁筹措资金购买“至正股份”的时间、购买“至正股份”后的资金变化情况,与内幕信息形成、公开时间并不一致。故孔社魁2020年3月9日至3月11日交易至正股份的行为并无异常。
我局认为,第一,侯某良作为上市公司至正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对动议、筹划转让至正集团持有的“至正股份”,变更至正股份实际控制权,拥有决策、支配和控制能力,其与多名潜在受让方进行了实质性谈判,足以对“至正股份”市场价格构成重大影响,符合《证券法》第五十二条和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属于内幕信息,且与至正股份2020年3月12日披露的信息一致。故我局对孔社魁的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二,关于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是否属于利好或利空,取决于市场投资者对该信息反映的上市公司情况的主观判断。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转让控制权,通常是上市公司后续资本运作的重要信号,并为后续资本运作创造前提条件,以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正是在知悉侯某良转让至正股份实际控制权后,孔社魁大量买入“至正股份”。2020年3月12日,至正股份披露相关信息后,其证券市场价格明显上涨。可见,对于转让至正股份实际控制权,市场投资者普遍认为属于利好信息。故我局对孔社魁的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另一方面,除在2020年春节期间与孔社魁单独见面时告知与侯某良商议收购至正股份等事项外,党某宝与孔社魁再未就收购至正股份进行过交流或磋商,也未邀请孔社魁参与收购商谈。2020年3月9日,党某宝向侯某良发出终止收购短信,既没有事前征求孔社魁意见,也没有事后主动告知孔社魁。孔社魁拟收购安徽安益大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持有的“至正股份”,以及通过二级市场交易“至正股份”,未征求党某宝意见,也未告知党某宝。综上,孔社魁与党某宝未就共同收购至正股份达成任何书面或者口头的计划或协议,不存在共同收购至正股份的意图和行为,故我局对孔社魁的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三,在知悉侯某良拟转让至正股份实际控制权后,孔社魁积极筹措资金,通过孔某昭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买入“至正股份”。2020年3月12日,在至正股份披露相关信息后,孔社魁开始陆续将持有的“至正股份”全部卖出。孔社魁的证券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公开时间是一致的,其证券交易收益与内幕信息存在因果关系。故我局对孔社魁的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四,在知悉侯某良拟转让至正股份实际控制权后,孔社魁指令孔某昭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交易“至正股份”,已经满足认定内幕交易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其行为已经构成内幕交易,且交易资金量、交易风格、交易规模明显不同于以往的证券交易行为。孔社魁和孔某昭的证券账户开立或注销,并不影响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故我局对孔社魁的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孔社魁违法所得5,182,261.1元,对孔社魁处以15,546,783.3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1年11月8日

至正股份:关于对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至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侯海良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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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2-30

处罚对象: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0〕 125 号
───────────────
关于对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至正企业集团有限
公司、实际控制人侯海良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A 股简称:至正股
份, A 股证券代码: 603991;
上海至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侯海良, 时任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
制人暨公司董事长;- 2-
迪玲芳, 时任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
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控股股东上海至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正集
团)、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侯海良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
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信息披
露不及时
2017 年、 2018 年及 2019 年 1-5 月, 公司控股股东至正集团
及其关联方上海赋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赋美科贸有限公
司, 通过支票背书、银行转账等方式与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
来。其中, 2017 年关联方资金占用发生额 7,120.36 万元,占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8.92%;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已全部归还。
2018 年关联方资金占用发生额 11,973.19 万元,占 2017 年经审
计净资产的 25.95%;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关联方资金占用
余额 3,106.07 万元,占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6.73%。 2019 年
1-5 月关联方资金占用发生额 6,968.93 万元,占 2018 年经审计
净资产的 14.16%。 2020 年 3 月 27 日,公司公告称, 截至 2019
年 10 月,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已全额归还上述占用资金。公司
在其 2017 年、 2018 年定期报告及资金占用专项核查报告中,均
未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因公司 2019 年度报告期内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且整- 3-
改后内部控制运行时间较短,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 公司内部
控制失去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 完整提供合理保证的功
能,据此对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意见。
(二) 2017 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20〕
63 号)中查明的事实,公司与至正集团及其关联方、 上海闵汇
塑胶制品厂、上海勍宇贸易有限公司、昆山博尔铭化工有限公司
等公司的资金往来未在公司账面真实反映,导致公司相关期间财
务报告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2017 年末少计其他应付款
3,794.13 万元,多记应付账款 999.73 万元,少计预付账款
2,794.40 万元; 2018 年末少记其他应收款 3,106.07 万元,多记
预付账款 3,106.07 万元。
公司募投项目超高压( 110-220KV)特种电线电缆高分子材
料产业化项目主要为新建上海市闵行区北横沙河路厂房和办公
楼。上述厂房与办公楼已于 2017 年实际投入使用, 2017 年度新
厂区产值已达 1.85 亿元, 但公司直至 2018 年 6 月才将上述在建
工程结转至固定资产。 公司在建工程转固不及时, 导致相关期间
财务报告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上述资金往来、在建工程转固不及时, 导致公司 2017 年、
2018 年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
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相关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进行更正。会计
差错更正后, 2017 年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总资产增加 2,794.40
万元,占更正后总资产的 4.26%; 2018 年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 4-
总资产减少 379.60 万元,占更正后总资产的 0.46%;净资产减
少 382.30 万元,占更正后净资产的 0.78%;净利润减少 379.60
万元,占更正后净利润的 11.09%。 公司 2017 年和 2018 年年度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且直至 2020 年 4 月 29 日才披露上述定期报
告的更正公告。
(三)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不准确
2018 年度,公司存在伪造部分客户单据的违规行为,相关伪
造单据涉及金额 435.09 万元。 截至目前,真实单据均已收回。
前述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2017 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伪造客户单据等事项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但公司未在其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识别出相关
缺陷,导致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未披露存在内
部控制缺陷情况,信息披露不准确。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20〕 63 号)、
《关于对侯海良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20〕
64 号)和《关于对迪玲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
决〔 2020〕 65 号)已就上述违规行为对公司、侯海良及有关责
任人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 另经查明,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4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
示性公告》, 2020 年 4 月 2 日,公司控股股东由至正集团变更为
深圳市正信同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由侯海良变
更为王强。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5-
(一)责任认定
公司存在因未能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导致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公司
2019 年内部控制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 2017 年和 2018 年年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不准确等
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2.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第三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至正集团未能确保上市公司独立性,自公司上
市伊始即持续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大额资金长达 3 年,侵害上市公
司利益,并隐瞒相关信息,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情节严
重。上述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股票上市
规则》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2.4.1 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侯海良利用控股优势对上市
公司实施资金占用,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作为公司主要
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侯海良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勤勉尽
责,未能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确保公司依法合规运营,
未能保证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对公司及控股
股东的相关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
董事迪玲芳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未- 6-
能严格管理公司资金并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未能保证公司
相关财务数据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对公司违规行为负责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前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1.4 条、第 2.2 条,
《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10.1.7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做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1.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辩称: 一是发现资金占用后, 已积极追讨、 督促还款。
二是控股股东曾多次为上市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2018 年 5 月前
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往来款均为上市公司归还控股股东
借款。 三是 2018 年 5 月至 2019 年 5 月,公司因日常经营支付给
供应商的款项流入控股股东,系公司经营行为,公司难以获知具
体资金流向,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也未曾发现相关资金占用的
事项。 四是公司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积极配合调查,依规履行
了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至正集团与实际控制人暨公司时任董事长侯海良
辩称: 发现资金占用后,实际控制人积极督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归还占款,控股股东及时归还占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作为利息
补偿。 资金占用行为系从 2018 年开始。 2018 年 5 月以前的往来
款项均为公司归还控股股东无偿借款。 2018 年 5 月至 2019 年 5
月,公司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流入控股股东,但实际控制人与控- 7-
股股东均未有效甄别其占用性质,不具有主观故意。 资金占用系
用于集团日常经营,控股股东正常运营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稳
定。
时任财务总监迪玲芳辩称,发现资金占用后,积极督促还款,
维护公司利益;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资
金占用事项不知情、 未参与,无主观恶意。
2.关于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公司辩称, 工程类在建工程转固
较为复杂,在完成消防验收、空气检测后仍需进一步整改, 公司
直至 2018 年 5 月才获得工程质量合格的评估报告。对于募投项
目转固不及时,公司绝无虚假记载的主观恶意。 公司已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及时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实际控制人暨公司时任
董事长侯海良辩称,转固不及时系工作人员失误所致,不存在指
使上市公司虚假披露的情况。 时任财务总监迪玲芳辩称,不存在
调节利润的主观故意,因专业判断失误需承担一定责任。
3.关于《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不准确: 公司
辩称,对资金占用事项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追回占用资金,补充
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相关客户验收单已收回,未造成实际损
失,对公司财务数据无实质影响。 实际控制人暨公司时任董事长
侯海良辩称, 已及时督促公司采取补救措施,维护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 时任财务总监迪玲芳辩称,对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存
在主观恶意。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
与申辩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8-
1.对相关责任主体关于违规事实方面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一是根据《关于对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
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认定的事实,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1-5
月,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发生多笔非经营资金往来,构成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违规事实清楚明确。自 2017 年 3 月公
司上市以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连续 3 年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
金,金额较大,持续时间长,严重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市场影
响恶劣。同时,根据行政监管措施与警示函查明的事实与责任认
定情况,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年度报告虚假
记载、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等违规行为。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侯海良、 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迪玲芳在履职过程中均未能勤勉尽
责,未能有效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未能准确披露相关信息,对公
司的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
所称 2018 年 5 月前往来款为归还借款、款项来往系经营行为、
不具有主观故意及不知情和未参与等异议理由不成立。二是公司
未能对募投项目完成情况予以持续关注, 未按照会计准则进行及
时结转,未能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导致相关信息披露违规;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侯海良、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迪玲芳未
能勤勉尽责,未能对相关工程情况予以及时、 持续关注,未能督
促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所称无主观恶意、
工作人员失误、专业判断失误等不能成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
由。 此次违规导致公司连续 2 年年度报告及 2018 年内部控制报
告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未造成实
际损失、无实际影响的异议理由不影响信息披露违规事实的成- 9-
立。
2.对公司追回占用资金损失的申辩理由予以酌情采纳。 鉴于
资金占用事项发生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及时开展自查,在合理
期限内积极收回占用资金及资金占用费,全面纠正违规行为, 较
大程度上减轻了公司资金被占用的实际损失, 且相关违规行为均
由原控股股东至正集团主导实施, 已综合考虑并对公司及有关责
任人予以从轻处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的有关
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至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暨时任公司董事长侯海良、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迪玲芳予以公开
谴责;对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
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
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监- 10-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 二○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至正股份:关于对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至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侯海良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2-30

处罚对象:

侯海良,迪玲芳,上海至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0〕 125 号
───────────────
关于对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至正企业集团有限
公司、实际控制人侯海良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A 股简称:至正股
份, A 股证券代码: 603991;
上海至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侯海良, 时任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
制人暨公司董事长;- 2-
迪玲芳, 时任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
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控股股东上海至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正集
团)、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侯海良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
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信息披
露不及时
2017 年、 2018 年及 2019 年 1-5 月, 公司控股股东至正集团
及其关联方上海赋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赋美科贸有限公
司, 通过支票背书、银行转账等方式与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
来。其中, 2017 年关联方资金占用发生额 7,120.36 万元,占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8.92%;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已全部归还。
2018 年关联方资金占用发生额 11,973.19 万元,占 2017 年经审
计净资产的 25.95%;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关联方资金占用
余额 3,106.07 万元,占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6.73%。 2019 年
1-5 月关联方资金占用发生额 6,968.93 万元,占 2018 年经审计
净资产的 14.16%。 2020 年 3 月 27 日,公司公告称, 截至 2019
年 10 月,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已全额归还上述占用资金。公司
在其 2017 年、 2018 年定期报告及资金占用专项核查报告中,均
未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因公司 2019 年度报告期内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且整- 3-
改后内部控制运行时间较短,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 公司内部
控制失去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 完整提供合理保证的功
能,据此对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意见。
(二) 2017 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20〕
63 号)中查明的事实,公司与至正集团及其关联方、 上海闵汇
塑胶制品厂、上海勍宇贸易有限公司、昆山博尔铭化工有限公司
等公司的资金往来未在公司账面真实反映,导致公司相关期间财
务报告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2017 年末少计其他应付款
3,794.13 万元,多记应付账款 999.73 万元,少计预付账款
2,794.40 万元; 2018 年末少记其他应收款 3,106.07 万元,多记
预付账款 3,106.07 万元。
公司募投项目超高压( 110-220KV)特种电线电缆高分子材
料产业化项目主要为新建上海市闵行区北横沙河路厂房和办公
楼。上述厂房与办公楼已于 2017 年实际投入使用, 2017 年度新
厂区产值已达 1.85 亿元, 但公司直至 2018 年 6 月才将上述在建
工程结转至固定资产。 公司在建工程转固不及时, 导致相关期间
财务报告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上述资金往来、在建工程转固不及时, 导致公司 2017 年、
2018 年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
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相关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进行更正。会计
差错更正后, 2017 年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总资产增加 2,794.40
万元,占更正后总资产的 4.26%; 2018 年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 4-
总资产减少 379.60 万元,占更正后总资产的 0.46%;净资产减
少 382.30 万元,占更正后净资产的 0.78%;净利润减少 379.60
万元,占更正后净利润的 11.09%。 公司 2017 年和 2018 年年度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且直至 2020 年 4 月 29 日才披露上述定期报
告的更正公告。
(三)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不准确
2018 年度,公司存在伪造部分客户单据的违规行为,相关伪
造单据涉及金额 435.09 万元。 截至目前,真实单据均已收回。
前述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2017 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伪造客户单据等事项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但公司未在其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识别出相关
缺陷,导致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未披露存在内
部控制缺陷情况,信息披露不准确。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20〕 63 号)、
《关于对侯海良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20〕
64 号)和《关于对迪玲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
决〔 2020〕 65 号)已就上述违规行为对公司、侯海良及有关责
任人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 另经查明,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4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
示性公告》, 2020 年 4 月 2 日,公司控股股东由至正集团变更为
深圳市正信同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由侯海良变
更为王强。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5-
(一)责任认定
公司存在因未能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导致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公司
2019 年内部控制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 2017 年和 2018 年年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不准确等
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2.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第三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至正集团未能确保上市公司独立性,自公司上
市伊始即持续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大额资金长达 3 年,侵害上市公
司利益,并隐瞒相关信息,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情节严
重。上述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股票上市
规则》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2.4.1 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侯海良利用控股优势对上市
公司实施资金占用,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作为公司主要
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侯海良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勤勉尽
责,未能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确保公司依法合规运营,
未能保证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对公司及控股
股东的相关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
董事迪玲芳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未- 6-
能严格管理公司资金并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未能保证公司
相关财务数据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对公司违规行为负责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前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1.4 条、第 2.2 条,
《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10.1.7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做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1.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辩称: 一是发现资金占用后, 已积极追讨、 督促还款。
二是控股股东曾多次为上市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2018 年 5 月前
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往来款均为上市公司归还控股股东
借款。 三是 2018 年 5 月至 2019 年 5 月,公司因日常经营支付给
供应商的款项流入控股股东,系公司经营行为,公司难以获知具
体资金流向,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也未曾发现相关资金占用的
事项。 四是公司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积极配合调查,依规履行
了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至正集团与实际控制人暨公司时任董事长侯海良
辩称: 发现资金占用后,实际控制人积极督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归还占款,控股股东及时归还占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作为利息
补偿。 资金占用行为系从 2018 年开始。 2018 年 5 月以前的往来
款项均为公司归还控股股东无偿借款。 2018 年 5 月至 2019 年 5
月,公司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流入控股股东,但实际控制人与控- 7-
股股东均未有效甄别其占用性质,不具有主观故意。 资金占用系
用于集团日常经营,控股股东正常运营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稳
定。
时任财务总监迪玲芳辩称,发现资金占用后,积极督促还款,
维护公司利益;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资
金占用事项不知情、 未参与,无主观恶意。
2.关于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公司辩称, 工程类在建工程转固
较为复杂,在完成消防验收、空气检测后仍需进一步整改, 公司
直至 2018 年 5 月才获得工程质量合格的评估报告。对于募投项
目转固不及时,公司绝无虚假记载的主观恶意。 公司已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及时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实际控制人暨公司时任
董事长侯海良辩称,转固不及时系工作人员失误所致,不存在指
使上市公司虚假披露的情况。 时任财务总监迪玲芳辩称,不存在
调节利润的主观故意,因专业判断失误需承担一定责任。
3.关于《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不准确: 公司
辩称,对资金占用事项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追回占用资金,补充
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相关客户验收单已收回,未造成实际损
失,对公司财务数据无实质影响。 实际控制人暨公司时任董事长
侯海良辩称, 已及时督促公司采取补救措施,维护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 时任财务总监迪玲芳辩称,对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存
在主观恶意。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
与申辩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8-
1.对相关责任主体关于违规事实方面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一是根据《关于对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
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认定的事实,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1-5
月,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发生多笔非经营资金往来,构成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违规事实清楚明确。自 2017 年 3 月公
司上市以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连续 3 年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
金,金额较大,持续时间长,严重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市场影
响恶劣。同时,根据行政监管措施与警示函查明的事实与责任认
定情况,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年度报告虚假
记载、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等违规行为。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侯海良、 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迪玲芳在履职过程中均未能勤勉尽
责,未能有效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未能准确披露相关信息,对公
司的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
所称 2018 年 5 月前往来款为归还借款、款项来往系经营行为、
不具有主观故意及不知情和未参与等异议理由不成立。二是公司
未能对募投项目完成情况予以持续关注, 未按照会计准则进行及
时结转,未能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导致相关信息披露违规;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侯海良、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迪玲芳未
能勤勉尽责,未能对相关工程情况予以及时、 持续关注,未能督
促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所称无主观恶意、
工作人员失误、专业判断失误等不能成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
由。 此次违规导致公司连续 2 年年度报告及 2018 年内部控制报
告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未造成实
际损失、无实际影响的异议理由不影响信息披露违规事实的成- 9-
立。
2.对公司追回占用资金损失的申辩理由予以酌情采纳。 鉴于
资金占用事项发生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及时开展自查,在合理
期限内积极收回占用资金及资金占用费,全面纠正违规行为, 较
大程度上减轻了公司资金被占用的实际损失, 且相关违规行为均
由原控股股东至正集团主导实施, 已综合考虑并对公司及有关责
任人予以从轻处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的有关
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至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暨时任公司董事长侯海良、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迪玲芳予以公开
谴责;对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
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
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监- 10-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 二○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至正股份:关于对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及时任年审会计师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2-30

处罚对象:

张勇,李春华,薛淳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0〕 127 号
───────────────
关于对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及时任年审会计师予以
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张 勇, 时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
师;
薛淳琦, 时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
师;
李春华, 时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 2-
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勇、薛淳琦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20〕 69 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 作为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正股份或公司) 2017 年、 2018 年
年度报告的审计机构,张勇作为公司 2017 年、 2018 年的年审注
册会计师,李春华作为公司 2017 年的年审注册会计师,薛淳琦
作为公司 2018 年的年审注册会计师,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关联方资金占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立信会计、张勇、
薛淳琦、李春华在审计过程中,未对至正股份与控股股东上海至
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至正集团)、上海闵汇塑胶制品
厂( 以下简称闵汇塑胶)、昆山博尔铭化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博尔铭) 等公司的资金往来及交易情况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
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未发现至正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未发现公司与至正集团及其关联方、闵汇塑胶等公司相
关资金往来未记账的情况,也未发现公司账面记录为背书给博尔
铭的票据实际背书给其他公司的情况。公司在 2017 年、 2018 年
均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违规行为。但立信会计作
为公司 2017 年、 2018 年年度报告的审计机构,张勇作为公司 2017
年、 2018 年的年审注册会计师,李春华作为公司 2017 年的年审
注册会计师,薛淳琦作为公司 2018 年的年审注册会计师,在审
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未能及时发现上述资金占用违规行为,- 3-
导致其为至正股份出具的 2017 年度、 2018 年度《关于至正股份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均未反映
公司存在资金占用事项。
二是未合理关注重要在建工程转固时点的及时性。立信会
计、张勇、薛淳琦、李春华未对至正股份募投项目超高压
( 110-220KV) 特种电线电缆高分子材料产业化项目相关新建厂
房和办公楼何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予以必要的关注,未能保持
充分的职业怀疑,未充分运用职业判断并履行适当的审计程序,
未发现公司相关厂房和办公楼由在建工程结转至固定资产不及
时的情况。
三是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立信会计、张勇、薛淳琦执
行至正股份 2018 年度收入审计程序时,抽查了部分合同、发票、
记账凭证和产品供应单的复印件,但未查阅相关资料原件,未对
部分产品验收单据中客户签字异常情况予以关注,未发现公司伪
造部分客户验收单据的情况。
四是重要内部控制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立信会计、张勇、
薛淳琦在至正股份 2018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未实施有效
的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审计证据,未识别出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
占用未履行必要授权审批程序且披露不充分、在建工程转固不及
时、伪造部分客户验收单据等内部控制缺陷,未恰当发表内部控
制审计意见。
立信会计作为公司 2017 年、 2018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张
勇、李春华、薛淳琦作为公司 2017 年、 2018 年的年审注册会计
师,在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 4-
到位,未及时发现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事项,未及时发现重要在建工程转固时不及时的情况,未发现
公司伪造部分客户验收单据的情况,未恰当发表内部控制审计意
见,导致其出具的相关审计意见和专项核查文件信息披露不真
实、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
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
--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3 号--关联方》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财会〔 2010〕 11 号) 第四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24 条等规
定。
立信会计及公司时任注册会计师张勇、李春华、薛淳琦在异
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一是立信会计及相关年审会计师对
于公司审计事项实施了检查资金流水、函证及现场访谈等审计程
序,因审计程序固有限制,未能发现资金占用、伪造客户单据等
事项。二是公司在建工程于 2017 年 12 月才完成消防验收, 但此
前为完成订单交付已将部分产线先期搬入新厂区,参照实务中的
通常处理方法, 公司未将新厂房转入固定资产核算,在 2017 年
度报告和 2018 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对公司管理层的上述判断予
以认可。三是对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已及时整改、
加强学习,并更换 2019 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合伙人与业务经办
人员;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执- 5-
业准则要求,对至正股份 2019 年内部控制情况出具了否定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
成立: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公司 2017 年、 2018 年年度
报告审计项目和 2018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项目专项检查的检查结
果,立信会计及注册会计师张勇、薛淳琦、李春华在执业过程中
存在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合理关注重要在
建工程转固时点及时性、收入审计程序和重要内部控制审计程序
执行不到位等执业违规行为,相关违规事实清楚明确。相关责任
主体所称已执行大量审计工作,因审计程序固有限制未能及时发
现资金占用、在建工程未及时转固、伪造客户单据等违规行为的
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责任主体所称事后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等系应
监管要求应当履行的补救措施,不影响对之前已经发生的违规事
实的认定。 对公司后续年度( 2019 年)内部控制情况出具否定
意见,系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
执业准则的要求作出,属于年审机构及会计师应当履行的职责,
不构成对已发生违规事项予以免除或减轻责任的理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的有关规定,本所
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时任
注册会计师张勇、薛淳琦、李春华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6-
司诚信档案。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
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
规则,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
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 二○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至正股份:关于对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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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2-30

处罚对象:

吴柯佳,罗霄,黄学圣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0〕 126 号
───────────────
关于对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黄学圣,时任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
导保荐代表人;
罗 霄, 时任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
导保荐代表人;
吴柯佳,时任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
导保荐代表人。- 2-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黄学圣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20〕 66 号)、《关于对罗霄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20〕 67 号)、《关于对吴柯佳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20〕 68 号)查明的
事实,黄学圣作为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至正股份) 2017 年度、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持续督导的保
荐代表人,罗霄作为至正股份 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持续督导的
保荐代表人,吴柯佳作为至正股份 2019 年 1 月 16 日-12 月 4 日
期间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发现至
正股份 2017 年、 2018 年和 2019 年 1-5 月均存在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资金占用,且未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二是未发现
至正股份与控股股东上海至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上
海闵汇塑胶制品厂、上海勍宇贸易有限公司、昆山博尔铭化工有
限公司等公司资金往来未在账面真实反映,导致相关期间财务报
告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况。三是未发现至正股份募投项
目超高压(110-220KV)特种电线电缆高分子材料产业化项目相关
新建厂房和办公楼未及时由在建工程结转至固定资产,导致相关
期间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况。四是未发现至正
股份存在伪造部分客户验收单据的情况。
黄学圣、罗霄、吴柯佳在担任至正股份持续督导保荐人期间,
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关于至正股份持续督导期间 2017 年度持
续督导年度报告》《关于对至正股份进行 2017 年度现场检查的报
告》《关于对至正股份进行 2018 年度现场检查的报告》 和《关于- 3-
至正股份持续督导期间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未能反映
至正股份在财务管理、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出具的相关专项报告与核查意见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违反
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63 号, 2017
年 12 月 7 日证监会令第 137 号修改)第四条第一款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2.5 条、第 4.6 条的规定。
持续督导保荐人吴柯佳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
是相关违法违规行未主要发生在其任职期间。吴柯佳未在 2017
年与 2018 年任职至正股份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2017 年 12 月
16 日披露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上海
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 2017 年度现场检查的报
告》和 2018 年 12 月 29 日披露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对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
2018 年度现场检查的报告》中可能存在的相关违法行为并非发
生在其任职期间。二是吴柯佳于 2019 年任职期间勤勉尽责, 2018
年持续督导报告主要基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对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 2018 年度现
场检查的报告》协助出具,对过往违法行为,客观上难以在短时
间内倒查并纠正,且法律也并未要求对过往所有披露行为负责,
不宜将其认定为任职前相关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主体。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
成立: 一是根据《关于对吴柯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 4-
证监决〔 2020〕 68 号)查明的事实, 2019 年 1 月 16 日-12 月 4
日期间, 吴柯佳担任至正股份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但未及时发
现至正股份 2018 年、 2019 年 1-5 月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
占用、未履行审议程序并予以信息披露、公司募投相关项目在建
工程未及时转固、伪造部分客户验收单据等 4 项违规行为,相关
违规事实清楚明确。 至正股份部分违规行为发生时间虽不在其任
期内,但属于应由持续督导保荐代表充分履行审慎核查程序、及
时发现并督导的范围,故不影响对其责任的认定。二是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持续督导保
荐人应当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
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十四条的规定,保荐人应通过日常沟通、
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吴柯
佳出具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时,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现
场核查等工作要求,仅依赖前任保荐人出具的现场检查报告出具
相关文件,未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吴所称违规行为
持续期间已勤勉尽责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的有关规定,本所
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黄学圣、罗霄、吴柯佳予以通报批评。- 5-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等证券服务机构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
从事信息披露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
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
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
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 二○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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