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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 1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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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A 股简称:正川股份,
A 股证券代码: 603976;
邓 勇,时任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费世平,时任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2-
经查明, 2020 年 7 月 25 日,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公司股价连续 3 个交易日内涨幅偏离
值累计超过 20%而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以
下简称异动公告)称,“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征
询核实: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涉及
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
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
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
者等重大事项”。 2020 年 7 月 30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拟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0,500 万元(含本
数),相关方案已于 7 月 29 日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同日
披露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显示,公司已于 7 月 24 日
发出了相关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方案等议案。
公司在 7 月 25 日发布的异动公告中称,不存在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重大信息,但实际在该异动公告披露的前一日已发出审
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会议通知,且仅间隔 4 天即
披露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等重大事项。公司相关信息
披露不真实、不完整。
上市公司在股价触及异常波动标准后,应当充分核实并披
露可能导致异常波动的情形,包括近期是否筹划重大事项等; 如-3-
重大事项处于筹划阶段, 则应当予以及时披露。 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属于公司重要再融资事项。 公司在 7 月 25 日发布异动公告
时,已经开始筹划该事项并拟提交董事会审议, 但未依规核实并
及时披露筹划情况、 拟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方案等内容。 公司相
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前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7
条、第 7.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邓勇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
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费世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
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前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
2 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一是筹
划再融资事项不属于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根据《股票上市
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认为本次筹划再融资不属于《股票上市规
则》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的重大事项,所以
不属于需要临时报告的内容。二是该事项是否能通过董事会审议
存在不确定性,经审慎考虑不予提前披露。公司内部对于正在筹
划的再融资事项可能存在分歧,该事项能否通过董事会决议存在
不确定性。因此,在公司董事会决策之前未对该事项进行公告,-4-
且公司相关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公司也已及时向监管机构报
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此外,彼时媒体对疫苗瓶的报道较多,公司
股价受此影响波动较大。基于审慎性原则,在再融资事项未经董
事会决策通过之前未进行公告,避免在股价异动期间将尚不确定
的事项披露后误导投资者。三是股价异动系市场游资炒作行为,
非因筹划再融资事项所致。疫情以来,公司股票作为防疫概念股
受到市场关注,公司股价受此影响多次触及异动。公司已多次通
过异动公告和风险提示公告澄清相关事宜,对疫苗瓶生产销售情
况、中硼玻璃管产品投产情况及占比情况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9 日起开始商议筹划再融资事项, 7 月
22-24 日的股价异动是疫情引起的游资炒作行为,非因筹划再融
资事项所致。
针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
与申辩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不能成立。
一是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公司重要的再融资事项,对公
司资本结构、资产负债率、股东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属于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股票上市规则》第
十一章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所称筹划
再融资(即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属于应披露的重大
信息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二是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7.4 条
和《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七号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5-
告》相关规定,在重大事项筹划阶段,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即应当全面核查是否正在筹划重大事
项,予以及时披露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公司在异动公告披露的
前一日发出审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会议通知,表明
公司已处于可转债发行筹划阶段。 虽然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但
公司仍应在进行异常波动公告披露时,核实包括再融资等与重大
事项有关的情况并如实披露,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风
险。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并未依规履行上述核实及披露义务,其所
称存在不确定性、基于审慎性原则不予披露等,不构成减免其违
规责任的合理理由。此外,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所称公司股价受相
关媒体报道影响较大、股价异动并非由筹划再融资事项所致的异
议理由,与本案违规事实的认定无关,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
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重庆正川医药包装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邓勇、时任董事会秘书费世平予
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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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