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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利科技(60395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18 24917.72 363.84 5.83 24.89 0
2024-04-17 25537.80 978.76 7.02 30.82 0.30
2024-04-16 25422.69 207.74 7.91 33.38 0
2024-04-15 25768.25 859.13 7.91 37.10 0
2024-04-12 27216.49 272.19 8.18 42.62 0
2024-04-11 27655.65 469.16 8.18 44.42 0
2024-04-10 27465.47 472.67 8.18 44.74 0
2024-04-09 27654.62 835.71 8.18 46.63 0
2024-04-08 27574.76 584.35 8.18 44.74 0.21
2024-04-03 28279.01 994.73 8.04 48.48 0.09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10 15.01 0.031
2 其他 1 0.01 不足0.001
2023-09-30 1 其他 5 16173.34 32.987
2 保险 1 714.00 1.456
2023-06-30 1 其他 7 17525.75 35.745
2 保险 1 714.00 1.456
3 基金 24 386.67 0.789
2023-03-31 1 其他 3 16931.81 34.534
2 QFII 1 945.35 1.928
3 保险 1 714.00 1.456
4 上市公司 1 605.92 1.236
2022-12-31 1 其他 9 19855.37 40.496
2 基金 59 1579.04 3.221
3 QFII 1 945.35 1.928
4 上市公司 1 939.82 1.917
5 保险 1 812.53 1.65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2-01 7.47 7.76 -3.74 150.00 1120.50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创智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通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07-04 10.32 11.52 -10.42 28.00 288.96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7-04 10.32 11.52 -10.42 100.00 1032.00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岭万昌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7-04 10.32 11.52 -10.42 115.00 1186.80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岭万昌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7-04 10.32 11.52 -10.42 82.00 846.24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7-04 10.32 11.52 -10.42 50.00 516.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安西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1-03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百利科技:关于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良友,王海荣,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1-03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百利科技:关于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山西潞宝集团焦化有限公司,重庆兴海投资有限公司

百利科技:关于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1-03

处罚对象:

李良友,王海荣,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93号 
─────────────── 
 
 
关于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收购交易对方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西潞宝集团焦化有限公司,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 
重庆兴海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收购交易对方;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百利科技,
-2- 
 
A股证券代码:603959; 
王海荣,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良友,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信息披露方面,资产收购交易对方在承诺履行、信息披露方面,
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交易对方未按期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2018年11月23日,公司与山西潞宝兴海新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潞宝兴海)、潞宝兴海股东山西潞宝集团焦化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潞宝集团)及重庆兴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
庆兴海)签署《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宝兴海
新材料有限公司之债权转股权协议》(以下简称《债转股协议》),
公司以对潞宝兴海47,000万元的债权取得其15.00%股权。协议
同时约定,潞宝兴海2019、2020年度应实现归母净利润分别不
低于2.49亿元、3.3亿元,若累计实现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
润,潞宝集团、重庆兴海将按照《专项审计报告》确定的净利润
实现金额,按其在潞宝兴海原持股比例对公司进行现金补偿。 
2021年5月12日,公司披露潞宝兴海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
业绩补偿公告,潞宝兴海2019、2020 年度分别实现净利润
4,662.04万元、7,346.78万元,累计实现净利润12,008.82万
元,业绩承诺完成率分别为18.72%、22.26%,业绩承诺合计完
-3- 
 
成率为20.74%,未完成的净利润合计为45,891.18万元。根据
相关协议约定,承诺方应向公司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共计
25,757.40万元,其中潞宝集团应以现金方式支付15,454.44万
元,重庆兴海应以现金方式支付10,302.96万元。公告同时披露,
公司已向潞宝集团及重庆兴海分别发送了要求其支付相关业绩
承诺补偿款的通知。 
此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多次通过监管工作
函督促公司尽快推进业绩补偿事项、要求公司督促业绩承诺方严
格遵守前期协议约定,但潞宝集团、重庆兴海仍未及时按照《债
转股协议》的约定,履行补偿义务。迟至2022年8月22日,公
司才披露业绩承诺补偿的进展公告称,各方于2022年8月19日
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补偿款分期支付安排,并于2022年9月6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未及时披露业绩补偿期限及逾期情况 
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债转股协议》约定,业绩承诺方应
在收到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业绩承诺补偿款全
额支付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未按期支付的还需支付逾期违约
金。据此,潞宝集团、重庆兴海的业绩补偿承诺已于2021年6
月发生逾期。但对于前期《债转股协议》约定的补偿期限、逾期
违约金及承诺方业绩补偿承诺已逾期的相关情况,均未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本所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7月期间,多次通过
监管工作函、约谈等方式,督促公司尽快明确业绩补偿事项的解
决方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未能及时落实监管要
-4- 
 
求,直至2022年8月22日才在进展公告中予以披露,相关事项
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收购经营性资产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业绩承诺
补偿义务人应当在交易标的业绩未达标时按约定及时补偿,以弥
补上市公司损失,保护投资者权益。但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潞
宝集团、重庆兴海作为业绩承诺方,未按约定及时履行业绩补偿
承诺,直至逾期一年多后才就业绩承诺补偿作出变更安排,导致
上市公司利益长期无法得到补偿,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条、第2.5条、第2.23条、第11.12.1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在本所多次监管督促的情况下,未就资产收购过程中约
定的补偿期限、逾期违约金及承诺方业绩补偿承诺已逾期的相关
情况,及时、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投资者知情权,违反
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7.5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王海荣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良友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
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
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做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5- 
 
潞宝集团、重庆兴海提出异议称,一是业绩承诺期间,其经
营业绩受到疫情及国内外经济形势等因素的较大影响,重庆兴海
对外股权投资仅有潞宝兴海一家公司,承诺实现不及预期,支付
能力受到影响。二是多次与公司等各方商讨业绩补偿解决方案,
由于补偿金额巨大,其偿付能力有限,导致进展缓慢。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异议称,一是前期考虑业绩补偿事项
未有实质进展,仅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了说明,拟待业
绩补偿有明确可行方案后再行披露。二是一直积极推动解决业绩
承诺补偿事项,后续与业绩补偿方达成业绩补偿补充协议并披
露,不存在主观违规故意。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的申辩理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
审核认为: 
关于交易对方就未按期履行业绩补偿承诺所提异议,一是相
关方在本次资产交易中做出的业绩承诺,系交易方案的组成部
分,向市场公开披露,投资者对此具有信赖利益,交易对方理应
诚实守信,严格按期履行相应补偿义务,但经多次监管督促,交
易对方仍未积极履行补偿义务,延迟超过1年才明确分期付款方
案,严重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其所称偿付能力有限不影响违
规事实认定及责任承担。二是标的资产2019年度业绩承诺完成
率仅为18.72%,两年合计完成率仅为20%,相关方所称受疫情影
响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公司就未能未及时披露业绩补偿期限及逾期情况所提
-6- 
 
异议,承诺方业绩补偿支付安排及相应的逾期、进展等情况,为
投资者高度关注,应当及时、完整予以披露。公司与交易对方签
署《债转股协议》约定补偿款支付重要事项,应及时披露事件进
展并充分提示不确定性风险,公司所称无实质进展无需披露的异
议理由不能成立。公司签署协议后未披露明确的业绩补偿支付期
限,甚至在补偿承诺履行逾期后,经多次监管督促,仍迟迟未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披露严重滞后,其所称2021年半年
报并未包括补偿期限、逾期违约金及承诺方业绩补偿承诺已逾期
等具体明确情况。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 年修
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
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公
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山西潞宝集团焦化有限公司、重庆兴海投资
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王海荣、时任董事
会秘书李良友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南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
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同时,请你公司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
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
-7- 
 
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
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资产交易等活动
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时履行公开承诺,保
障上市公司权益,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
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
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百利科技:关于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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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1-03

处罚对象:

山西潞宝集团焦化有限公司,重庆兴海投资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93号 
─────────────── 
 
 
关于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收购交易对方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西潞宝集团焦化有限公司,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 
重庆兴海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收购交易对方;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百利科技,
-2- 
 
A股证券代码:603959; 
王海荣,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良友,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信息披露方面,资产收购交易对方在承诺履行、信息披露方面,
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交易对方未按期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2018年11月23日,公司与山西潞宝兴海新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潞宝兴海)、潞宝兴海股东山西潞宝集团焦化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潞宝集团)及重庆兴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
庆兴海)签署《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宝兴海
新材料有限公司之债权转股权协议》(以下简称《债转股协议》),
公司以对潞宝兴海47,000万元的债权取得其15.00%股权。协议
同时约定,潞宝兴海2019、2020年度应实现归母净利润分别不
低于2.49亿元、3.3亿元,若累计实现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
润,潞宝集团、重庆兴海将按照《专项审计报告》确定的净利润
实现金额,按其在潞宝兴海原持股比例对公司进行现金补偿。 
2021年5月12日,公司披露潞宝兴海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
业绩补偿公告,潞宝兴海2019、2020 年度分别实现净利润
4,662.04万元、7,346.78万元,累计实现净利润12,008.82万
元,业绩承诺完成率分别为18.72%、22.26%,业绩承诺合计完
-3- 
 
成率为20.74%,未完成的净利润合计为45,891.18万元。根据
相关协议约定,承诺方应向公司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共计
25,757.40万元,其中潞宝集团应以现金方式支付15,454.44万
元,重庆兴海应以现金方式支付10,302.96万元。公告同时披露,
公司已向潞宝集团及重庆兴海分别发送了要求其支付相关业绩
承诺补偿款的通知。 
此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多次通过监管工作
函督促公司尽快推进业绩补偿事项、要求公司督促业绩承诺方严
格遵守前期协议约定,但潞宝集团、重庆兴海仍未及时按照《债
转股协议》的约定,履行补偿义务。迟至2022年8月22日,公
司才披露业绩承诺补偿的进展公告称,各方于2022年8月19日
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补偿款分期支付安排,并于2022年9月6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未及时披露业绩补偿期限及逾期情况 
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债转股协议》约定,业绩承诺方应
在收到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业绩承诺补偿款全
额支付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未按期支付的还需支付逾期违约
金。据此,潞宝集团、重庆兴海的业绩补偿承诺已于2021年6
月发生逾期。但对于前期《债转股协议》约定的补偿期限、逾期
违约金及承诺方业绩补偿承诺已逾期的相关情况,均未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本所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7月期间,多次通过
监管工作函、约谈等方式,督促公司尽快明确业绩补偿事项的解
决方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未能及时落实监管要
-4- 
 
求,直至2022年8月22日才在进展公告中予以披露,相关事项
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收购经营性资产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业绩承诺
补偿义务人应当在交易标的业绩未达标时按约定及时补偿,以弥
补上市公司损失,保护投资者权益。但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潞
宝集团、重庆兴海作为业绩承诺方,未按约定及时履行业绩补偿
承诺,直至逾期一年多后才就业绩承诺补偿作出变更安排,导致
上市公司利益长期无法得到补偿,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条、第2.5条、第2.23条、第11.12.1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在本所多次监管督促的情况下,未就资产收购过程中约
定的补偿期限、逾期违约金及承诺方业绩补偿承诺已逾期的相关
情况,及时、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投资者知情权,违反
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7.5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王海荣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良友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
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
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做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5- 
 
潞宝集团、重庆兴海提出异议称,一是业绩承诺期间,其经
营业绩受到疫情及国内外经济形势等因素的较大影响,重庆兴海
对外股权投资仅有潞宝兴海一家公司,承诺实现不及预期,支付
能力受到影响。二是多次与公司等各方商讨业绩补偿解决方案,
由于补偿金额巨大,其偿付能力有限,导致进展缓慢。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异议称,一是前期考虑业绩补偿事项
未有实质进展,仅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了说明,拟待业
绩补偿有明确可行方案后再行披露。二是一直积极推动解决业绩
承诺补偿事项,后续与业绩补偿方达成业绩补偿补充协议并披
露,不存在主观违规故意。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的申辩理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
审核认为: 
关于交易对方就未按期履行业绩补偿承诺所提异议,一是相
关方在本次资产交易中做出的业绩承诺,系交易方案的组成部
分,向市场公开披露,投资者对此具有信赖利益,交易对方理应
诚实守信,严格按期履行相应补偿义务,但经多次监管督促,交
易对方仍未积极履行补偿义务,延迟超过1年才明确分期付款方
案,严重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其所称偿付能力有限不影响违
规事实认定及责任承担。二是标的资产2019年度业绩承诺完成
率仅为18.72%,两年合计完成率仅为20%,相关方所称受疫情影
响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公司就未能未及时披露业绩补偿期限及逾期情况所提
-6- 
 
异议,承诺方业绩补偿支付安排及相应的逾期、进展等情况,为
投资者高度关注,应当及时、完整予以披露。公司与交易对方签
署《债转股协议》约定补偿款支付重要事项,应及时披露事件进
展并充分提示不确定性风险,公司所称无实质进展无需披露的异
议理由不能成立。公司签署协议后未披露明确的业绩补偿支付期
限,甚至在补偿承诺履行逾期后,经多次监管督促,仍迟迟未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披露严重滞后,其所称2021年半年
报并未包括补偿期限、逾期违约金及承诺方业绩补偿承诺已逾期
等具体明确情况。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 年修
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
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公
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山西潞宝集团焦化有限公司、重庆兴海投资
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王海荣、时任董事
会秘书李良友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南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
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同时,请你公司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
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
-7- 
 
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
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资产交易等活动
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时履行公开承诺,保
障上市公司权益,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
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
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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