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m56000001/2024-00000185 分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4年01月03日
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7号
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7号 主题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7号
当事人:许跃南,男,1959年8月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港澳地区通行证号码H*******6,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许跃南内幕交易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千生态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许跃南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许跃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江苏大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千投资)为上市公司大千生态控股股东,栾某洪及其妻子持有大千投资100%股份。栾某洪作为大千生态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拟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引入新的投资方作为控股股东。2022年5月中上旬,广东华际融创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际融创)、江西华盈谱系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盈谱系)项目负责人范某获悉栾某洪有意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
5月19日,范某前往南京与栾某洪会面,双方介绍各自公司的情况,探讨合作成立产业基金向新能源方向发展的可能性。5月23日,华际融创与大千投资签订《保密协议》。5月28日,栾某洪与范某再次会面,范某提出通过与第三方成立产业基金的方式获取大千生态控制权,双方确认后续继续商议合作。
6月底,深圳市速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源控股)被纳入收购方案。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陈某思拟定融资方案,制作《资金路线图》,速源控股作为融资方与上市公司成立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华盈谱系通过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筹措资金,最终获取大千生态的控制权。速源控股副总经理李某勇7月7日收到上述《资金路线图》,7月8日转发给速源控股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许跃南。
7月15日,栾某洪与范某召开视频会议,进一步沟通收购方案。7月20日,范某、陈某思与栾某洪面谈收购事宜。经沟通,栾某洪不同意成立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进行收购,要求现金收购。
8月中旬,栾某洪获悉对方同意现金收购。8月18日,李某勇、陈某思前往南京与栾某洪会面,介绍华盈谱系和速源控股的情况,提出由华盈谱系和速源控股共同设立深圳市速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源科技),并由速源科技以现金方式收购大千生态控制权,双方就收购方式达成一致。
8月30日,速源科技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许跃南,华盈谱系持股占比75%,速源控股持股占比25%。
9月4日,范某、陈某思与栾某洪进行进一步洽谈,商定合作细节。9月5日,大千生态申请停牌,并于9月6日发布《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筹划重大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9月6日,速源科技与大千投资签订《股份转让意向协议》。9月7日,速源科技与大千投资签订正式《股份转让协议》。9月8日,大千生态股票复牌交易。
上述大千生态控制权变更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具有重大性,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2年5月28日形成,于2022年9月6日公开。许跃南作为速源控股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不晚于2022年7月8日知悉该内幕信息。
二、许跃南买卖并建议他人买卖“大千生态”股票
(一)许跃南通过“李某焜”“B某”银河证券账户内幕交易“大千生态”股票
1.涉案证券账户基本情况
李某焜系许跃南的朋友。2022年7月18日,“李某焜”银河证券账户开立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营业部,资金账户和客户账号为3361****7968,沪市股东代码为A64****405,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招商银行6225*******7962。
B某系许跃南的儿子。2022年7月20日,“B某”银河证券账户开立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营业部,资金账号和客户账号为3306****5905,沪市股东代码为A64****154,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建设银行6217***********7087。
2.涉案证券账户由许跃南使用
“李某焜”“B某”银河证券账户均由许跃南控制使用。2022年7月18日、20日许跃南分别安排李某焜、B某开立涉案证券账户供其使用。涉案交易期间,许跃南使用办公室电脑和自己手机操作“李某焜”和“B某”银河证券账户下单交易“大千生态”股票。“李某焜”“B某”银河证券账户交易资金与许跃南高度关联,来源和去向主要为许跃南及其配偶滕某娣。
3.涉案交易及获利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某焜”银河证券账户买入“大千生态”股票55.32万股,买入金额约989.53万元。2022年8月8日卖出“大千生态”股票5.32万股,卖出金额约97.44万元,9月2日至9月20日陆续卖出持有的“大千生态”股票。经计算,上述账户涉案交易盈利1,575,891.85元。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B某”银河证券账户买入“大千生态”股票53.06万股,买入金额约971.04万元。8月5日、8月12日卖出2万股、3万股,卖出金额约36.60万元、49.47万元,9月2日至11月1日陆续卖出持有的“大千生态”股票。经计算,上述账户涉案交易盈利177,794.45元。
综上,许跃南通过“李某焜”和“B某”银河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大千生态”股票,共获利1,753,686.30元。
(二)许跃南建议李某焜买入“大千生态”股票
2022年7月11日左右,许跃南与李某焜见面,李某焜问许跃南买什么股票,许跃南向其推荐“大千生态”等股票。7月17日,许跃南与李某焜再次见面,许跃南分析“大千生态”股票是好的投资标的,推荐李某焜关注。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某焜使用“李某焜”招商证券信用账户买入“大千生态”股票10.03万股,买入金额约169.97万元。2022年7月19日至9月5日,卖出“大千生态”股票7.96万股,卖出金额约145.94万元,9月9日将持有的“大千生态”股票全部卖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公告、当事人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设备信息、涉案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许跃南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并建议他人买卖“大千生态”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许跃南及其代理人提出以下申辩意见,并申请证人李某勇、青某智出席听证会作证。
其一,本案内幕信息形成时间认定错误,应为2022年8月18日,即李某勇与栾某洪会面并确定采用现金收购方案之日。
其二,本案认定许跃南知悉内幕信息时间错误。许跃南至2022年7月中下旬方才知悉大千生态是收购标的之一。
其三,许跃南交易“大千生态”股票目的在于获取该公司股价弹性的第一手交易信息,与最终决策收购该公司控制权的逻辑一致,不具有利用内幕信息获利的故意。作为大千生态的收购人,其二级市场的交易行为依法应予豁免。
其四,许跃南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大千生态”股票行为,其是为李某焜分析相关股票情况,不止涉及“大千生态”一只股票,对李某焜交易“大千生态”股票并不知情。
其五,本案违法所得计算错误,应扣除内幕信息公开前卖出涉案股票所得。
其六,处罚结果过重,未考虑当事人存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B某交易记录、积极配合调查等减轻情节。
综上,当事人认为本案重要事实不清,未全面收集涉案证据,未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原则,许跃南相关行为不构成违法行为,请求免于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涉案内幕信息形成时间。根据在案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保密协议等证据,大千生态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栾某洪于2022年5月28日与华际融创、华盈谱系项目负责人范某会面,范某提出获取大千生态控制权,此后双方多次就收购控制权具体方案进行沟通。范、栾二人作为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人员,其动议、筹划控制权转让的时间即为涉案内幕信息形成之时,后续收购方式、细节的调整完善不影响本案内幕信息形成的认定。申辩意见以“确定采用现金收购方案之日”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时,属于将内幕信息的“形成”等同于内幕信息的“确定”,于法无据。
第二,关于许跃南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根据在案微信聊天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2022年7月8日,李某勇将涉案《资金路线图》等文件发送至由许跃南等人组成的“战略3人群”微信群,其中《资金路线图》载明了范某与速源控股等获取涉案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相关信息,许跃南还就细节在微信群中对李某勇予以追问,并将上述文件转发给有关律师审核,足以证明其不晚于2022年7月8日知悉内幕信息。
第三,许跃南交易“大千生态”股票行为不构成收购豁免事项。一方面,许跃南的交易行为具有隐蔽性,其在买入“大千生态”股票前,安排李某焜、B某开立涉案证券账户,并违法借用该两个证券账户交易涉案股票,买入后也未按要求如实、全面地将交易情况进行披露;另一方面,其交易行为具有短期性,其持有的“大千生态”股票在内幕信息公开后不久即全部清仓卖出,凸显其利用内幕信息谋利的故意,而与其所称的收购意图明显不符。
第四,在案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许跃南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向李某焜推荐“大千生态”股票,存在建议他人交易涉案股票的违法行为。其所提分析股票情况、不知悉李某焜交易涉案股票等辩解,不影响对其行为违法的认定。
第五,关于本案违法所得计算。许跃南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涉案股票的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相关交易获利均应计入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其关于内幕信息公开前卖出股票所得应予扣除的主张于法无据。
第六,关于本案量罚幅度。向交易所上报B某银河证券账户交易记录是许跃南作为收购方速源科技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应当履行的义务,且其隐瞒了B某银河证券账户由其本人使用的事实及其借用“李某焜”银河证券账户交易涉案股票等情况,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予以减轻处罚的情节。关于许跃南配合调查等情节,我局已在量罚时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我局已依法履行了全面、客观、公正调查的法定义务,相关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李某勇、青某智在听证中所作陈述与在案证据不符,且未提供相关客观证据佐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许跃南内幕交易“大千生态”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753,686.30元,并处以5,261,058.90元罚款;
二、对许跃南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入“大千生态”股票行为,处以9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