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ST华扬(60382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2 6153.57 24.290
2025-06-30 1 其他 2 6006.32 23.709
2 基金 6 27.73 0.109
2025-03-31 1 其他 2 5641.35 22.268
2024-12-31 1 其他 1 4400.00 17.368
2 QFII 1 199.94 0.789
3 基金 11 47.68 0.188
2024-09-30 1 其他 2 2069.92 8.171
2 QFII 2 130.72 0.51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329 18.45 19.26 -4.21 36.00 664.2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荣超商务中心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0220328 18.50 19.40 -4.64 34.60 640.1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荣超商务中心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0220324 18.12 18.12 0 183.00 3315.96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溪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第一分公司

20220323 19.32 19.32 0 217.00 4192.44

买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心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第一分公司

20210402 13.32 14.81 -10.06 37.80 503.50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西环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宫巷证券营业部

20200925 26.35 28.75 -8.35 37.80 996.03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宫巷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清昌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00925 26.35 28.75 -8.35 68.83 1813.67

买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清昌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00925 26.35 28.75 -8.35 53.00 1396.55

买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清昌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00925 26.35 28.75 -8.35 37.80 996.03

买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清昌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00925 26.35 28.75 -8.35 37.80 996.03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清昌大道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9-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华扬: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苏同,郭建军,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9-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苏同、郭建军)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苏同,郭建军,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9-1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华扬:关于对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苏同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苏同,郭建军,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8-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华扬联众: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苏同,郭建军,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1-27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华扬联众:关于对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苏同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苏同

ST华扬: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9-11

处罚对象:

苏同,郭建军,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825 证券简称:ST 华扬公告编号:2025-103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扬联众”)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披露公司及前实际控制人苏同先生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42025002 号、证监
立案字 0142025004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苏同
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
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
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5]11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及
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5-092)。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6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明,华扬联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第1页
一、华扬联众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 年,华扬联众及其全资子公司北京华扬创想广告有限公司通过北京嘉
实兆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累计向华扬联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苏同提供资金
18,153 万元,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华扬联众在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均为 18,153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为
10.02%和 7.84%。华扬联众在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
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均为 18,153 万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
分别为 10.02%、7.84%、7.91%、11.73%和 12.07%。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华扬联众已收回上述被占用资金。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第四
十二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
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上述事项应当在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华扬联众未
按规定披露,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
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华扬联众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华扬联众少计提对北京鑫诺科捷商贸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导致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1,732.96 万元、6,939.31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6.72%、10.31%。2025 年 7 月 10 日,
华扬联众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更正了相关财务信
息。
华扬联众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第2页
上述违法事实,有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公司公告等证据证
明,足以认定。
华扬联众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导致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以及华扬联众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导
致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
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苏同时任华扬联众董事长、总经理,组织、安排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少
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事项,郭建军时任华扬联众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知悉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事项,且苏同、
郭建军签字保证华扬联众相关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
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苏同、郭建军是华扬联众案涉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同时,苏同时为华扬联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安排案涉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和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事项,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
款所述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
形。
华扬联众、苏同、郭建军存在认错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
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
定,我局决定:
一、对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苏同给予警告,并处以 750 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250 万元的罚款;
三、对郭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第3页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
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行政处罚
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纠并已整改完毕。截至
2023 年底,公司已收回《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述被占用资金。公司前期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
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已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分别召开了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以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公司已对相关会计差错进行更
正,并对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涉及到 2021 年至 2022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
具体内容详见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4)。
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引以为戒,认真汲取
经验教训,积极落实整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态化,
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升财务专业能力,积极提高公司信息披
露质量,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规范、
持续、高质量发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1 日
第4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苏同、郭建军)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9-11

处罚对象:

苏同,郭建军,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苏同、郭建军)              
                    
当事人: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扬联众或公司)
,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
  
苏同
,男,
19
73
年
2
月出生,时为华扬联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
华扬联众董事长、总经理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郭建军
,男,
19
73
年
1
月出生,时任
华扬联众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住址
:北京市西城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我局对
华扬联众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苏同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
本案现已调查、
办
理终结。
  
经查明,华扬联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一、
华扬联众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
年,华扬联众及其全资子公司北京华扬创想广告有限公司通过北京嘉实兆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累计向华扬联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苏同提供资金
18,153
万元,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华扬联众在
2021
年半年度报告、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均为
18,153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为
10.02%
和
7.84%
。华扬联众在
2021
年半年度报告、
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半年度报告、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均为
18,153
万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0.02%
、
7.84%
、
7.91%
、
11.73%
和
12.07%
。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华扬联众已收回上述被占用资金。
  
依据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
——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21
〕
16
号)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以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21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
2021
〕
1
5
号)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第五十七条
的规定,
上述事项应当在
2021
年半年度报告、
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半年度报告、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华扬联众未按规定披露,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华扬联众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华扬联众少计提对北京鑫诺科捷商贸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导致
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1,732.96
万元、
6,939.31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6.72%
、
10.31%
。
2025
年
7
月
10
日,华扬联众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更正了相关财务信息。
  
华扬联众
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年度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扬联众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导致
2021
年半年度报告、
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半年度报告、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以及华扬联众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导致
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苏
同时任华扬
联众董事长、总经理,组织、安排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事项,郭建军时任华扬联众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知悉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事项,且苏同、郭建军签字保证华扬联众
相关定期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苏同、郭建军是华扬联众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同时,苏同时为华扬联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安排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事项,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
“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
”
的情形。
  
华扬联众、苏同、郭建军存在认错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
苏同给予警告,
并处以
750
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250
万元的罚款
;
  
三、对郭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
年
9
月
8
日

ST华扬:关于对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苏同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9-10

处罚对象:

苏同,郭建军,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78 号
────────────────────────
关于对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原实际控制人苏同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华扬,
A 股证券简称:603825;
苏同,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郭建军,时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1页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5〕16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华
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扬联众或公司)及原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苏同在信息披露、
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 年,华扬联众及其全资子公司北京华扬创想广告有限
公司通过北京嘉实兆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累计向华扬联众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苏同提供资金 18,153 万元,构成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华扬联众在 2021 年半年度报告、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均为 18,153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净资
产的比例为 10.02%和 7.84%。华扬联众在 2021 年半年度报告、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余额均为 18,153 万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分
别为 10.02%、7.84%、7.91%、11.73%和 12.07%。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华扬联众已收回上述被占用资金。
(二)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
第2页
假记载
华扬联众少计提对北京鑫诺科捷商贸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
坏账准备,导致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利
润总额 1,732.96 万元、6,939.31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
例分别为 6.72%、10.31%。2025 年 7 月 10 日,华扬联众发布《关
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更正了相关财务信息。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华扬联众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事项,导致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
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
漏,以及华扬联众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导致 2021 年年度
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要求》第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4.1.1 条、第 4.1.3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
第3页
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苏同组织、安排案涉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和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事项,时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郭建军知悉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少计提应收
账款坏账准备事项,且苏同、郭建军签字保证华扬联众相关定期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苏同、郭建军是华扬
联众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人员的行
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
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当事人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苏同,时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郭建军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北京市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如对上
第4页
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
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9 月 9 日
第5页

华扬联众: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8-23

处罚对象:

苏同,郭建军,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825 证券简称:华扬联众公告编号:2025-092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扬联众”)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披露公司及前实际控制人苏同先生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42025002 号、证监
立案字 0142025004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苏
同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
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
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5]11 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
二、《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苏同、郭建军: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扬联众或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苏同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
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
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华扬联众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第1页
一、华扬联众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 年,华扬联众及其全资子公司北京华扬创想广告有限公司通过北京嘉
实兆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累计向华扬联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苏同提供资金
18,153 万元,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华扬联众在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均为 18,153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为
10.02%和 7.84%。华扬联众在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
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均为 18,153 万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
分别为 10.02%、7.84%、7.91%、11.73%和 12.07%。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华扬联众已收回上述被占用资金。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 ——半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第四十
二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
五十七条的规定,上述事项应当在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华扬联众未按规
定披露,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华扬联众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华扬联众少计提对北京鑫诺科捷商贸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导致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1,732.96 万元、6,939.31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6.72%、10.31%。2025 年 7 月 10 日,
华扬联众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更正了相关财务信
息。
华扬联众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证
第2页
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
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公司公告等证据证
明。
我局认为,华扬联众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事项,导致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以及华扬联众少计提应收账款
坏账准备,导致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
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
款所述违法行为。
苏同时任华扬联众董事长、总经理,组织、安排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少
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事项,郭建军时任华扬联众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知悉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事项,且苏同、
郭建军签字保证华扬联众相关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
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苏同、郭建军是华扬联众案涉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同时,苏同时任华扬联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安排案涉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和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事项,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
款所述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
形。
华扬联众、苏同、郭建军存在认错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
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
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苏同给予警告,并处以 750 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250 万元的罚款;
第3页
三、对郭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
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9.8.1 条规定: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
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9.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
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根据本次收到的《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9.8.1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但未触
及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本
次收到的为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事先告知书》,最终结果以其后续出具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事先
告知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纠并已整改完毕。截至
2023 年底,公司已收回《事先告知书》中所属被占用资金。公司前期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
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已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以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第4页
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公司已对相关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
对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涉及到 2021 年至 2022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具体内
容详见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84)。
3、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引以为戒,认真
汲取经验教训,积极落实整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态
化,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升财务专业能力,积极提高公司信
息披露质量,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
规范、持续、高质量发展。
4、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后续进展情况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 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
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3 日
第5页

华扬联众:关于对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苏同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1-27

处罚对象:

苏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6 号
────────────────────────
关于对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苏同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苏同,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
董事长。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
〔2024〕164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苏同系华
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扬联众或公司)第一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其母亲姜某某系华扬联众第二大
股东,苏同、姜某某及第三大股东上海华扬联众企业管理有限公
司为一致行动人。2020 年 8 月 3 日,苏同、姜某某、上海华扬
联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
131,614,619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56.99%)解除限售并上市
流通。
2020 年 9 月 5 日,华扬联众发布公告称姜某某拟通过集中
竞价方式卖出不超过 2,286,156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1%,通
过大宗交易方式卖出不超过 4,572,312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2%。
经《决定书》查明,苏同实际控制并管理“姜某某”证券账
户,交易事项相关决策由苏同作出。为顺利卖出,苏同委托杨某
办理大宗交易卖出相关事项,由杨某联系谢某贵、周某萍等人,
向他们借用证券账户和资金用于代持“姜某某”证券账户所卖出
股票,并通过下属沈某康向谢某贵等人划转保证金。
2020 年 9 月 21 日和 9 月 25 日,“姜某某”证券账户通过大
宗交易方式共卖出 4,572,300 股,交易对手方为苏同借用的陈某
明等 7 个证券账户,上述账户所代持的股票所有权实际仍归苏同
所有。华扬联众于 9 月 26 日对姜某某大宗交易卖出情况予以公
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苏同作为华扬联众第一大股东,其控制姜某某的证券账户进
行交易,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其未能如实告知华扬联众交易情况,
未能配合华扬联众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
第 3.1.7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规定期限内,苏同提出申辩理由称,其没有签署过任何代持
协议,相关交易属于买断式交易。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苏同实际控制并管理“姜某某”证券账
户,做出“华扬联众”股票的交易决策,委托杨某办理姜某某证
券账户大宗交易卖出以及借用证券账户代持股份事项,股票所有
权实际仍归其所有,并他人银行账户划转保证金及利息,上述相
关情况已经《决定书》查明认定,违规事实清楚,苏同就上述事
实未提出实质性相反证据,对其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
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长苏同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南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如对上
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
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
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 月 24 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5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