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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龙股份(60377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12-31 1 基金 26 1241.89 3.740
2025-09-30 1 其他 4 9502.75 28.616
2 基金 2 950.71 2.863
2025-06-30 1 其他 4 9502.75 28.616
2 基金 15 709.23 2.136
2025-03-31 1 其他 3 9354.18 28.168
2 基金 1 426.48 1.284
2024-12-31 1 其他 3 9354.18 28.168
2 基金 10 630.71 1.89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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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304 8.40 9.81 -14.37 205.45 1725.78

买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慧忠北里证券营业部

卖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01 8.41 9.30 -9.57 116.31 978.17

买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慧忠北里证券营业部

卖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07 8.79 9.59 -8.34 332.74 2924.78

买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慧忠北里证券营业部

卖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05 8.63 9.90 -12.83 37.75 325.78

买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慧忠北里证券营业部

卖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01 8.63 9.67 -10.75 295.00 2545.85

买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慧忠北里证券营业部

卖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16 13.27 13.68 -3.00 352.50 4677.68

买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万顺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2-2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威龙股份:关于对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星河息壤(浙江)数智科技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星河息壤(浙江)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1-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威龙股份:关于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消费的公告
发文单位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黄祖超,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0-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威龙股份: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消费的公告([2021]鲁06执292号)
发文单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0-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威龙股份: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消费的公告([2021]鲁06执259号)
发文单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威龙股份:关于对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星河息壤(浙江)数智科技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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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12-22

处罚对象:

星河息壤(浙江)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49 号
────────────────────────
关于对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星河息壤(浙江)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星河息壤(浙江)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
公司控股股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4 年 11 月 30 日,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1页
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称,
公司控股股东星河息壤(浙江)数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
河息壤)计划自 2024 年 11 月 30 日起 6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不超过 2,000
万元。2025 年 5 月 14 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拟延长增持
计划实施期限的公告》称,因受资金安排以及春节假期、定期报
告敏感期等客观因素影响,能够实施股份增持的有效时间大幅缩
短,未能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增持,因此申请延长股份增持计划实
施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后六个月内实施完毕。
2025 年 5 月 30 日,公司披露《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显示,2025 年 5 月 29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期限的议案》。2025 年
11 月 29 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到期暨增持
结果的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星河息壤累计增
持公司股份 0 股,累计增持金额 0 元,未完成本次增持股份计划。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公开披露拟增持公司股份,是其作出的公
开承诺,为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理应严格遵守、及时履行。
但控股股东星河息壤未按照前期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与投
资者形成的合理预期不符,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4.5.1 条、第 4.5.2 条、第
7.7.5 条等相关规定。此外,综合考虑本次增持计划情况、实施
第2页
过程出现的客观情形、市场影响等因素,对相关情节予以酌情考
虑。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在规定期限内,控股股东星河息壤
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
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星河息壤(浙江)数智
科技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其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2 月 22 日
第3页

威龙股份:关于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消费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1-24

处罚对象:

黄祖超,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3779 证券简称: 威龙股份 公告编号: 2022-090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消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于近日在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网址: zxgk.court.gov.cn)查询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烟
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2 年 11 月 9 日作
出( 2022)鲁 06 执恢 75 号《 限制消费令》。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限制消费令》基本情况
1、( 2022)鲁 06 执恢 75 号《 限制消费令》
申请执行人: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
被执行人: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于 2022 年 11 月 08 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
行申请执行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
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
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
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黄祖超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
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
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
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
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
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
2
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
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
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 经查证属实的,
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
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限制消费令》的原因
经公司自查,本次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消费,原因主要系公司与烟台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院作出的( 2020)
鲁民终 2978 号和( 2020)鲁民终 3020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
为 2021-049 号公告)。法院判决上市公司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20%的补充赔偿责任。
三、 对公司的影响及解决措施
1、 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未收到法院送达的《限制消费令》文书,上述
公告内容为公司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 zxgk.court.gov.cn) 自查
得知。
2、 从《限制消费令》得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
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限制消费。按照上述案件的法院判
决,公司均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20%的补充赔偿责任(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为 2021-049 号
公告),现对主债务人的执行未结束,不应对公司进行执行。
3、 截止目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经营造成实质
性影响。 公司将积极关注此案件的后续进展,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3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4 日

威龙股份: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消费的公告([2021]鲁06执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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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10-22

处罚对象: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779        证券简称:威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6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消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近日在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网址:zxgk.court.gov.cn)查询到烟台中院就公司与烟台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龙口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作出(2021)
   鲁 06 执 259 号、于 2021 年 9 月 26 日作出(2021)鲁 06 执 292 号《限制消
   费令》。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限制消费令》基本情况
      1、(2021)鲁 06 执 259 号《限制消费令》
      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
      被执行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于 2021 年 04 月 06 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
   行申请执行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
   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
   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
   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黄祖超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
   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
   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
   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
   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
                                     1
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
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
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
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
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
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021)鲁 06 执 292 号《限制消费令》
   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
   被执行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于 2021 年 04 月 14 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
申请执行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
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
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黄祖超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
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
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
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
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
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
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
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
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
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限制消费令》案件相关情况
    1、涉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违规担保案件情况(一)
                                 2
    (1)一审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
    原审被告一∶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
    原审被告二∶王珍海
    原审被告三:范崇玲
    原审被告四:龙口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五:山东威龙集团公司
    原审被告六:天水盛龙果园股份有限公司
    涉案本金:1 亿元
    经过审查, 一审法院认为: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在明知需要审查上市公司
机关决议而未审查的情况下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并非善意,因此保证
合同无效;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应当知道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珍海签订保证
合同系越权代表,上市公司不应当承担保证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故一审
法院民事决书第六项判决驳回原告主张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
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
号为 2020-050 号公告)
    (2)二审判决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合同无效,但上市公司需承
担保证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判决上市公司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20%的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 544472.2 元,其中上市公司承担 108894.4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
编号为 2020-082 号公告)
    (3)再审裁定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市公司的违规担保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实施前,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当时的法律、
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一规定不具有溯及
力。换言之,民法典施行之前债权人与上市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被认定为无
效的,上市公司应当视情况承担不超过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的民事责任,
                                3
民法典施行之后债权人与上市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被认定对上市公司不发生
效力的,上市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二审法院据此酌情确定威龙葡萄酒股份
有限公司对主债务人兴龙合作社不能清偿的部分向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
口支行的贷款不能收回的损失承担 20%的赔偿责任,亦无不当,综上,驳回威
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涉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违规担保案件情况(二)
    (1)一审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
    原审被告一∶山东龙口酿酒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二∶王珍海
    原审被告三:范崇玲
    原审被告四:龙口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五:山东威龙集团公司
    原审被告六:天水盛龙果园股份有限公司
    涉案本金:5000 万元
    经过审查, 一审法院认为: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在明知需要审查上市公司
机关决议而未审查的情况下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并非善意,因此保证
合同无效;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应当知道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珍海签订保证
合同系越权代表,上市公司不应当承担保证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故一审
法院民事决书第六项判决驳回原告主张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
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
号为 2020-050 号公告)
    (2)二审判决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合同无效,但上市公司需承
担保证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判决上市公司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20%的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 292907.06 元,其中上市公司承担 58581.4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
编号为 2020-083 号公告)
                                4
    (3)再审裁定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市公司的违规担保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实施前,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当时的法律、
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一规定不具有溯及
力。换言之,民法典施行之前债权人与上市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被认定为无
效的,上市公司应当视情况承担不超过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施行之后债权人与上市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被认定对上市公司不发生
效力的,上市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二审法院据此酌情确定威龙葡萄酒股份
有限公司对主债务人龙口酿酒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向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龙口支行的贷款不能收回的损失承担 20%的赔偿责任,亦无不当,综上,驳回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3、公司已于 2020 年全额计提相关资产损失: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
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部分资产报废处理、计提预计负债以及坏账核销的议
案》:公司控股股东违规担保、未经决策程序的对外担保涉及金额 25,068 万
元。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因违规担保导致公司涉及诉讼金额合计人民
币 21,678 万元。2020 年 7 月 29 日公司收到法院一审判决,其中对(2019)
鲁 06 民初 555 号案件、(2019) 鲁 06 民初 553 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无效且上市公司无需对违规担保事项承担赔偿责任;对
(2019) 鲁 06 民初 577 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无效,上
市公司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30%的赔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为 2020-050 号公告),
公司已对此案提起上诉。如果债务人不能偿还 (2019)鲁 06 民初 577 号
案件相关借款 4,978 万元,存在威龙股份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进而造成损失,
因此 2020 年半年度计提预计负债 1,493.4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为 2020-058 号公告)
三、该《限制消费令》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的说明
    1、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未收到法院送达的《限制消费令》文书,上述
公告内容为公司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zxgk.court.gov.cn)自查
                                5
得知。
    2、从《限制消费令》得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
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限制消费。按照上述案件的法院判
决,公司均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20%的补充赔偿责任,现对主债务
人的执行未结束,不应对公司进行执行。公司将就该案件聘请专业律师处理。
    3、截止目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经营造成实质
性影响。公司将积极关注此案件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2 日
                               6

威龙股份: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消费的公告([2021]鲁06执259号)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10-22

处罚对象: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779        证券简称:威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6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消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近日在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网址:zxgk.court.gov.cn)查询到烟台中院就公司与烟台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龙口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作出(2021)
   鲁 06 执 259 号、于 2021 年 9 月 26 日作出(2021)鲁 06 执 292 号《限制消
   费令》。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限制消费令》基本情况
      1、(2021)鲁 06 执 259 号《限制消费令》
      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
      被执行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于 2021 年 04 月 06 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
   行申请执行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
   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
   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
   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黄祖超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
   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
   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
   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
   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
                                     1
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
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
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
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
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
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021)鲁 06 执 292 号《限制消费令》
   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
   被执行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于 2021 年 04 月 14 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
申请执行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
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
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黄祖超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
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
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
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
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
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
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
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
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
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限制消费令》案件相关情况
    1、涉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违规担保案件情况(一)
                                 2
    (1)一审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
    原审被告一∶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
    原审被告二∶王珍海
    原审被告三:范崇玲
    原审被告四:龙口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五:山东威龙集团公司
    原审被告六:天水盛龙果园股份有限公司
    涉案本金:1 亿元
    经过审查, 一审法院认为: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在明知需要审查上市公司
机关决议而未审查的情况下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并非善意,因此保证
合同无效;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应当知道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珍海签订保证
合同系越权代表,上市公司不应当承担保证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故一审
法院民事决书第六项判决驳回原告主张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
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
号为 2020-050 号公告)
    (2)二审判决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合同无效,但上市公司需承
担保证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判决上市公司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20%的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 544472.2 元,其中上市公司承担 108894.4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
编号为 2020-082 号公告)
    (3)再审裁定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市公司的违规担保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实施前,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当时的法律、
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一规定不具有溯及
力。换言之,民法典施行之前债权人与上市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被认定为无
效的,上市公司应当视情况承担不超过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的民事责任,
                                3
民法典施行之后债权人与上市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被认定对上市公司不发生
效力的,上市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二审法院据此酌情确定威龙葡萄酒股份
有限公司对主债务人兴龙合作社不能清偿的部分向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
口支行的贷款不能收回的损失承担 20%的赔偿责任,亦无不当,综上,驳回威
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涉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违规担保案件情况(二)
    (1)一审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
    原审被告一∶山东龙口酿酒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二∶王珍海
    原审被告三:范崇玲
    原审被告四:龙口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五:山东威龙集团公司
    原审被告六:天水盛龙果园股份有限公司
    涉案本金:5000 万元
    经过审查, 一审法院认为: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在明知需要审查上市公司
机关决议而未审查的情况下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并非善意,因此保证
合同无效;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应当知道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珍海签订保证
合同系越权代表,上市公司不应当承担保证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故一审
法院民事决书第六项判决驳回原告主张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
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
号为 2020-050 号公告)
    (2)二审判决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合同无效,但上市公司需承
担保证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判决上市公司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20%的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 292907.06 元,其中上市公司承担 58581.4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
编号为 2020-083 号公告)
                                4
    (3)再审裁定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市公司的违规担保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实施前,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当时的法律、
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一规定不具有溯及
力。换言之,民法典施行之前债权人与上市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被认定为无
效的,上市公司应当视情况承担不超过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施行之后债权人与上市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被认定对上市公司不发生
效力的,上市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二审法院据此酌情确定威龙葡萄酒股份
有限公司对主债务人龙口酿酒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向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龙口支行的贷款不能收回的损失承担 20%的赔偿责任,亦无不当,综上,驳回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3、公司已于 2020 年全额计提相关资产损失: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
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部分资产报废处理、计提预计负债以及坏账核销的议
案》:公司控股股东违规担保、未经决策程序的对外担保涉及金额 25,068 万
元。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因违规担保导致公司涉及诉讼金额合计人民
币 21,678 万元。2020 年 7 月 29 日公司收到法院一审判决,其中对(2019)
鲁 06 民初 555 号案件、(2019) 鲁 06 民初 553 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无效且上市公司无需对违规担保事项承担赔偿责任;对
(2019) 鲁 06 民初 577 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无效,上
市公司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30%的赔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为 2020-050 号公告),
公司已对此案提起上诉。如果债务人不能偿还 (2019)鲁 06 民初 577 号
案件相关借款 4,978 万元,存在威龙股份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进而造成损失,
因此 2020 年半年度计提预计负债 1,493.4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为 2020-058 号公告)
三、该《限制消费令》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的说明
    1、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未收到法院送达的《限制消费令》文书,上述
公告内容为公司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zxgk.court.gov.cn)自查
                                5
得知。
    2、从《限制消费令》得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
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限制消费。按照上述案件的法院判
决,公司均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20%的补充赔偿责任,现对主债务
人的执行未结束,不应对公司进行执行。公司将就该案件聘请专业律师处理。
    3、截止目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经营造成实质
性影响。公司将积极关注此案件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2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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