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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13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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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董事兼副总经理尤卫民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尤卫民,时任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
理。
经查明,2019 年 6 月 1 日,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尤卫民披露减持计划公
告,拟自 2019 年 6 月 25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20 日期间通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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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200,000 股。减持前, 尤卫民
持有公司股票 2,400,0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6%。 2019 年
8 月 2 日,尤卫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 80,000 股公司股票,
涉及金额 198.46 万元。公司于 8 月 5 日在系统中申报上述交易,
并于 8 月 6 日披露。其后,公司于同月 28 日披露半年度报告。
作为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尤卫民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减
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已构成定期报告窗口期违规减持所持本公司
股份,且违规减持股票的数量与金额较大。
尤卫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3.1.4 条、第 3.1.7 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相关规
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尤卫民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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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
券市场秩序,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