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9489 分 类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2年02月28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欧鹏宇)
文 号 〔2022〕8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欧鹏宇)
〔2022〕8号
当事人:欧鹏宇,男,1989年7月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欧鹏宇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欧鹏宇申请听证后又撤回申请,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欧鹏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欧鹏宇控制使用“叶某勋”等17个证券账户
2019年3月18日至8月22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欧鹏宇控制使用“叶某勋”等17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操纵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禾股份)股票。欧鹏宇控制使用账户组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据知情人指认,账户组内部分账户系提供给欧鹏宇使用,交易决策由其作出。第二,账户组内不同账户交易设备的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等信息存在重合。第三,银行资金流水显示,账户组交易“君禾股份”的资金与欧鹏宇存在密切关联。第四,在欧鹏宇实际控制公司现场查获的笔记本电脑曾用于涉案账户交易“君禾股份”,查获的无线网卡上贴有涉案账户信息。
二、欧鹏宇操纵“君禾股份”相关请况
操纵期间,欧鹏宇控制使用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君禾股份”,并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进行交易,影响“君禾股份”交易价格、交易量。具体情况如下:
(一)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操纵期间共有109个交易日,账户组共交易102个交易日,占全部交易日的94%。其中,2019年3月18日至8月6日为建仓拉抬期,2019年8月7日至22日为卖出获利期。期间累计竞价买入成交65,973,601股,买入金额1,272,018,958.84元,买入成交排名第一的交易日达到68个,占账户组交易日的67%。期间累计竞价卖出成交67,131,472股,卖出金额1,267,427,526.62元,卖出成交排名第一的交易日达到59个,占账户组交易日的58%。账户组持股占君禾股份总股本比例超过5%的交易日共24天,占流通股本比例超过5%的交易日则达到97天,分别占账户组交易日的24%和95%,账户组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明显。
建仓期间,账户组拉抬特征明显,于2019年3月18日至8月6日大量买入“君禾股份”,持股总数从236,600股增加至9,001,708股,占总股本和流通股本的比例分别达到6.32%和20.76%,股价从9.59元涨至12.46元。其中,2019年4月19日至7月3日,账户组分三阶段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大量申买,申买量占其连续竞价阶段总申买量的平均比例约为65.36%,对应成交数量占市场连续竞价总成交量的平均比例约为20.76%。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对倒交易
操纵期间,账户组存在对倒的交易日共计59天,对倒成交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交易日有8天,对倒成交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最高为2019年7月5日的31.77%。
(三)操纵影响
操纵期间,上证指数下跌138.31点,跌幅为4.58%,“君禾股份”股价上涨2.55元,涨幅为19.17%,股价与上证指数涨幅偏离度达到23.75%,明显偏离对应指数涨幅。此期间“君禾股份”股价振幅达到62.23%。截至操纵期末,账户组尚余397,680股。经测算,账户组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的违法所得为41,483.9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资金流水、询问笔录、有关协议、MAC地址等证据,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欧鹏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欧鹏宇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41,483.98元,并处以1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