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孙雪,张海峰,田玉波,魏良彬,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8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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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韩建河山,
A 股证券代码:603616;
田玉波,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
张海峰,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魏良彬,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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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雪,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
为。
(一)财务核算不规范
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西贵港)环保工程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导致收入等报表
科目核算与列报不准确;部分应收账款核销、账龄核算不准确导
致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部分工程施工类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计提不准确;商誉减值测试时未明确说明相关资产组范围变更原
因。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
溯调整的公告》显示,子公司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清青环保)与广西贵港于 2019 年签订合同,承揽广西贵
港环保工程项目。该项目于 2019 年完工试运行,清青环保在 2019
年确认该工程项目的收入和成本。后因双方对工程质量问题产生
纠纷,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清青环保拆除其设备,并向广西贵港
返还已支付工程款 4,320 万元及利息。公司将在 2019 年确认的
该工程项目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进行冲销,并相应的调整2019
年度至 2023 年度的应收账款、存货、递延所得税资产、合同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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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等报表科目。上述差错更正后,公司 2019 年度调减净利润
1,842.14 万元,占调整前金额的 30%;2020 年度调增净利润
2,737.18 万元,占调整前金额的 86.78%,2021 年度调增净利润
268.60万元,占调整前金额的9.38%,2022年度调增净利润603.60
万元,占调整前金额绝对值的 1.67%,2023 年度调增净利润
195.40 万元,占调整前金额的 0.63%。
(二)未规范披露重大诉讼
经查明,2022 年 10 月 26 日以来,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涉诉金额 1.22 亿元,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临时报告,未在 2023 年
半年报中披露相关重大诉讼。
(三)未规范披露关联交易
2025 年 4 月 10 日,公司披露《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公
告》显示,鲲鹏兴业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鲲鹏建设)
系公司控股股东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田玉涛控制的企
业,为公司的关联方。2024 年 1 月 20 日以来,公司下属分公司
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与鲲鹏建设发生关联交易 6,563 万元,占最
近一期(2023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4.42%。上述关联交易未按
规定及时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多期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未规范披露重
大诉讼、关联交易,影响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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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
的一般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
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7.4.1 条、第 7.4.2 条,《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7 条、第 6.3.7
条、第 6.3.1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
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裁田玉波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张海
峰、魏良彬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孙雪
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相
应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
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违规事项,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
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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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
纪律处分决定:
对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田玉
波、时任财务总监张海峰、魏良彬、时任董事会秘书孙雪予以通
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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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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