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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金通(60357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12-31 1 基金 3 93.84 0.277
2024-09-30 1 其他 2 13735.13 40.500
2 基金 3 29.40 0.087
2024-06-30 1 其他 5 9181.82 31.852
2 基金 26 463.28 1.607
2024-03-31 1 其他 4 9317.28 32.322
2 QFII 1 227.19 0.788
2023-12-31 1 其他 3 8648.14 30.000
2 基金 21 451.35 1.56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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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123 8.20 8.43 -2.73 140.00 1148.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江北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50110 8.00 7.75 3.23 399.00 3192.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江北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0515 9.64 9.64 0 404.97 3903.93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小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江北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0515 9.64 9.64 0 136.65 1317.34

买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江北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0515 9.64 9.64 0 136.65 1317.34

买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江北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00312 11.49 11.86 -3.12 50.00 574.5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启东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镇江长江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2-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号(陈明)
发文单位 辽宁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陈明
公告日期 2023-12-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54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徐佳辉,谭宁,谭沛
公告日期 2022-12-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卫卫)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卫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号(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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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2-20

处罚对象:

陈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号(陈明)              
                  
当事人:
陈明,男,1971年6月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
  
依据
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
)
的有关规定,我
局
对
陈明操纵证券市场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应当事人
陈明
的要求
2024
年
11
月
27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
陈明
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陈明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账户控制情况
  
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以下简称“涉案期间”),陈明控制使用“陈明”中投证券账户、“张
某
”中投证券账户、“张
某
”光大证券账户、“黄
某
虹”中投证券账户4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账户组主要通过陈明中投证券鞍山南胜利路证券营业部专用的大户室操作;“陈明”中投证券账户、“张
某
”中投证券账户、“张
某
”光大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于陈明家庭自有资金;“黄
某
虹”中投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黄
某
虹,陈明代为投资决策,未收取报酬;陈明自认涉案期间控制使用上述证券账户。
  
二、
陈明操纵“汇金通”等11只股票
  
(一)操纵“汇金通”情况
  
2018年6月1日“汇金通”涨停期间,在涨停价位尚有大量未成交订单,且申报前市场成交量萎缩的情况下,账户组以涨停价分2笔申报买入2,000,000股,至收盘未成交也未撤单,自14:29:06至收盘时,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85.44%。当日,“汇金通”以涨停价收盘。6月4日9:30:00至10:00:00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150,100股,成交金额2,379,268元,盈利330,533.37元。
  
(二)操纵“扬农化工”情况
  
2018年11月2日“扬农化工”涨停期间,在涨停价位尚有大量未成交订单,且申报前市场成交量萎缩的情况下,账户组以涨停价分2笔申报买入530,200股,至收盘未成交也未撤单,自14:38:06至收盘时,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79.11%。当日,“扬农化工”以涨停价收盘。11月5日9:30:00至10:00:00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63,894股,成交金额2,692,013.72元,盈利19,488.12元。
  
(三)操纵“志邦家居”情况
  
2018年11月15日“志邦家居”涨停期间,在涨停价位尚有大量未成交订单,且申报前市场成交量萎缩的情况下,账户组以涨停价分2笔申报买入700,000股,至收盘未成交也未撤单,自14:11:55至收盘时,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88.24%。当日,“志邦家居”以涨停价收盘。11月16日9:30:00至10:00:00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159,100股,成交金额4,979,314.60元,盈利267,378.50元。
  
(四)操纵“华正新材”情况
  
2019年1月8日“华正新材”涨停期间,在涨停价位尚有大量未成交订单,且申报前市场成交量萎缩的情况下,账户组以涨停价分2笔申报买入1,800,000股,至收盘未成交也未撤单,自14:24:27至收盘时,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95.49%。当日,“华正新材”以涨停价收盘。1月9日9:30:00至10:00:00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180,000股,成交金额3,048,409元,盈利307,676.71元。
  
(五)操纵“东方明珠”情况
  
2019年3月12日“东方明珠”涨停期间,在涨停价位尚有大量未成交订单,且申报前市场成交量萎缩的情况下,账户组以涨停价分6笔申报买入5,371,300股,至收盘未成交也未撤单,自14:45:00至收盘时,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85.77%。当日,“东方明珠”以涨停价收盘。3月13日9:30:00至10:00:00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2,027,156股,成交金额26,607,077.22元,盈利366,578.07元。
  
(六)操纵“国中水务”情况
  
2019年3月13日“国中水务”涨停期间,在涨停价位尚有大量未成交订单,且申报前市场成交量萎缩的情况下,账户组以涨停价分10笔申报买入10,000,000股,至收盘未成交也未撤单,自14:45:59至收盘时,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93.41%。当日,“国中水务”以涨停价收盘。3月14日9:30:00至10:00:00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1,967,000股,成交金额7,685,078.96元,盈利790,612.57元。
  
(七)操纵“电子城”情况
  
2019年3月13日“电子城”涨停期间,在涨停价位尚有大量未成交订单,且申报前市场成交量萎缩的情况下,账户组以涨停价分6笔申报买入5,749,600股,至收盘未成交也未撤单,自13:00:00至收盘时,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73.32%。当日,“电子城”以涨停价收盘。3月14日9:30:00至10:00:00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4,163,182股,成交金额29,841,697.02元,盈利637,108.18元。
  
(八)操纵“华鑫股份”情况
  
2019年3月29日“华鑫股份”尾盘集合竞价期间,账户组以涨停价分2笔申报买入1,418,800股,至收盘未成交。自14:57:17至收盘时,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89.37%。当日,“华鑫股份”以涨停价收盘。4月1日9:30:00至10:00:00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1,000,000股,成交金额16,420,915元,盈利631,445.04元。
  
(九)操纵“长城汽车”情况
  
2019年4月17日“长城汽车”涨停期间,在涨停价位尚有大量未成交订单,且申报前市场成交量萎缩的情况下,账户组以涨停价分2笔申报买入1,500,000股,至收盘未成交也未撤单,自14:31:20至收盘时,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51.74%。当日,“长城汽车”以涨停价收盘。4月18日9:30:00至10:00:00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2,158,027股,成交金额23,433,459.55元,盈利721,357.99元。
  
(十)操纵“永安行”情况
  
2018年11月16日“永安行”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账户组于9:15:01以涨停价申报买入1,000,000股,占9:15:00至9:20:00同期市场申买量的64.08%;于9:18:47全部撤单,撤单量占账户组总申买数量的100%,占同期市场申买撤单量73.74%,“永安行”开盘股价涨幅5.52%。当日9:30:00至10:00:00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614,382股,成交金额15,379,450.70元,盈利975,440.15元。
  
(十一)操纵“新黄浦”情况
  
2018年11月16日“新黄浦”涨停期间,在涨停价位尚有大量未成交订单,且申报前市场成交量萎缩的情况下,账户组以涨停价分3笔申报买入1,765,700股,至收盘未成交也未撤单,自13:55:09至收盘时,账户组涨停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55.37%。当日,“新黄浦”以涨停价收盘。11月19日“新黄浦”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账户组于9:15:01以涨停价申报买入1,000,000股,占9:15:00至9:20:00同期市场申买量的88.90%;于9:16:22全部撤单,撤单量占账户组总申买数量的100%,占同期市场申买撤单量94.22%,“新黄浦”开盘股价涨幅1.11%。11月19日9:30:00至10:00:00期间,账户组反向卖出684,006股,成交金额7,060,494.40元,盈利267,613.7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情况说明、交易所数据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
  
我局认为,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陈明控制使用账户组,以封涨停、虚假申报方式交易“汇金通”等11只股票,影响了相关股票价格,并反向卖出获利,操纵市场意图明显。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陈明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其一,陈明
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其二,陈明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其三,
陈明长期从事公益活动,积极
履行社会责任。
综上请求从轻处罚。
  
我
局
认为,
依法缴纳税费、积极
履行社会责任等
不是从轻处罚的法定事由,我局在确定量罚幅度时,
已经充分考量当事人如实陈述,积极配合查处等情形
,综上,我
局对其意见依法
不予采纳。
  
根据陈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明操纵“汇金通”“华正新材”“东方明珠”“国中水务”“电子城”“华鑫股份”“长城汽车”“永安行”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合计4,760,752.08元,并处以9,521,504.16元的罚款。
  
对陈明操纵“扬农化工”“志邦家居”“新黄浦”的行为,分别没收违法所得19,488.12元、267,378.50元、267,613.77元,并分别处以300,000元、600,000元、600,000元的罚款。
  
合计没收陈明违法所得5,315,232.47元,并处以11,021,504.16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将罚没款汇
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辽宁监管局
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辽宁监管局
  
202
4
年
12
月
4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54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25

处罚对象:

徐佳辉,谭宁,谭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54号
当事人:谭某1,男,197X年X月出生,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谭某2,男,197X年X月出生,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徐某辉,男,198X年X月出生,住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谭某1等人操纵“神奇制药”等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案账户控制情况
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控制使用“马某男”等28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进行本案所涉证券交易。
二、账户组操纵“茶花股份”等股票价格的情况
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茶花股份”等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账户组在38个时间段存在拉抬股价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操纵“茶花股份”情况(2017年6月)
2017年6月2日10点22分24秒至10点24分43秒,账户组以17.26元至18.02元价格申报买入“茶花股份”252笔,共计21.84万股。252笔申报买入价格均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134笔(共12.14万股,占比55.6%)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12.58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88.47%,成交金额220.8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7.21元拉抬至17.89元,拉抬上涨幅度达3.95%。
2017年6月2日10点28分10秒至10点30分53秒,账户组以17.6元至19.06元价格申报买入“茶花股份”324笔,共计101.04万股。324笔申报买入价格均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38.9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71.35%,成交金额704.73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7.59元拉抬至18.95元,拉抬上涨幅度达7.73%。
(2)操纵“常青股份”情况
2017年8月11日13点11分21秒至13点27分16秒,以21.5元至22.22元价格申报买入“常青股份”136笔,共计12.66万股。其中,128笔(共11.79万股,占比93.1%)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108笔(共10.17万股,占比80.3%)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10.35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41.74%,成交金额225.54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21.48元拉抬至22元,拉抬上涨幅度达2.42%。
(3)操纵“吉林森工”情况
2017年8月8日9点52分55秒至9点54分17秒,账户组以8.43元至8.85元价格申报买入“吉林森工”130笔,共计99.85万股。其中,120笔(共91.81万股,占比92%)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53笔(共38.24万股,占比38.3%)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34.33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71.91%,成交金额293.42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8.43元拉抬至8.79元,拉抬上涨幅度达4.27%。
(4)操纵“神奇制药”情况
2017年8月17日9点33分38秒至9点36分38秒,账户组以10.61元至10.96元价格申报买入“神奇制药”374笔,共计267.47万股。374笔申报买入价格均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241笔(共109.39万股,占比40.9%)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131.7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86.45%,成交金额1423.18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0.6元拉抬至10.95元,拉抬上涨幅度3.3%。
(5)操纵“展鹏科技”情况
2017年8月4日9点55分39秒至9点56分12秒,账户组以15.03元至15.33元价格申报买入“展鹏科技”64笔,共计14.91万股。64笔申报买入价格均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42笔(共9.62万股,占比64.5%)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9.19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94.84%,成交金额139.78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5.03元拉抬至15.33元,拉抬上涨幅度2%。
(6)操纵“网达软件”情况
2017年6月30日当天连续竞价阶段(9点43分51秒至14点59分55秒),账户组以20.68元至21.52元价格持续申报买入“网达软件”1043笔,共计136.82万股。其中,999笔(共126.69万股,占比92.6%)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587笔(共64.48万股,占比47.1%)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87.51万股,占市场成交量44.34%,成交金额1861.35万元。账户组通过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20.71元拉抬至21.52元,拉抬上涨幅度3.91%。
(7)操纵“银都股份”情况
2017年12月21日13点11分00秒至13点23分31秒,账户组以17.69元至18.21元价格申报买入“银都股份”62笔,共计45.88万股。62笔申报买入价格均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38笔(共31.39万股,占比68.41%)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21.66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57.24%,成交金额387.84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7.68元拉抬至18.21元,拉抬上涨幅度3%。
(8)操纵“百合花”情况
2017年11月24日14点2分58秒至14点6分22秒,账户组以18元至18.5元价格申报买入“百合花”269笔,共计40.56万股。其中,215笔(共22.89万股,占比56.4%)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10.38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69.48%,成交金额189.71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7.94元拉抬至18.5元,拉抬上涨幅度3.12%。
2017年12月6日10点47分23秒至10点56分22秒,账户组以16.43元至17.05元价格申报买入“百合花”180笔,共计50.98万股。180笔申报买入价格均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11.35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62.23%,成交金额190.26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6.41元拉抬至17.04元,拉抬上涨幅度3.84%。
2017年12月18日10点23分57秒至10点30分27秒,账户组以16.39元至16.96元价格申报买入“百合花”252笔,共计57.91万股。252笔申报买入价格均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96笔(共21.84万股,占比37.7%)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20.62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79.25%,成交金额344.37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6.38元拉抬至16.95元,拉抬上涨幅度3.48%。
2017年12月20日11点8分26秒至11点13分57秒,账户组以15.6元至16.25元价格申报买入“百合花”270笔,共计148.13万股。270笔申报买入价格均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38.33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78.79%,成交金额606.37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5.56元拉抬至16.25元,拉抬上涨幅度4.43%。
2017年12月21日13点51分56秒至13点54分27秒,账户组以15.35元至15.78元价格申报买入“百合花”123笔,共计64.16万股。123笔申报买入价格均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73笔(共42.82万股,占比66.7%)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43.64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50.1%,成交金额678.53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5.34元拉抬至15.78元,拉抬上涨幅度2.87%。
2017年12月22日10点19分58秒至10点23分44秒,账户组以15.73元至16.2元价格申报买入“百合花”342笔,共计84.42万股。342笔申报买入价格均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191笔(共49.62万股,占比58.8%)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56.26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81.81%,成交金额896.86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5.7元拉抬至16.1元,拉抬上涨幅度2.55%。
2017年12月25日13点13分39秒至13点21分16秒,账户组以15.86元至16.18元价格申报买入“百合花”252笔,共计42.24万股。252笔申报买入价格均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145笔(共23.38万股,占比55.4%)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23.24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49.52%,成交金额372.09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5.85元拉抬至16.17元,拉抬上涨幅度2.02%。
2017年12月25日14点46分13秒至14点58分42秒尾市交易阶段,账户组以16.01元至16.41元价格申报买入“百合花”432笔,共计72.21万股。其中,378笔(共64.61万股,占比89.5%)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275笔(共45.62万股,占比63.2%)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56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57.82%,成交金额905.62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6元拉抬至16.37元,拉抬上涨幅度2.31%。
(9)操纵“海越股份”情况
2017年11月20日10点47分29秒至10点48分43秒,账户组以10.13元至10.45元价格申报买入“海越股份”108笔,共计46.94万股。其中,96笔(共41.18万股,占比87.7%)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36笔(共18.86万股,占比40.2%)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18.69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98.94%,成交金额192.41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0.05元拉抬至10.45元,拉抬上涨幅度3.98%。
2017年11月24日14点34分54秒至14点36分59秒,账户组以10元至10.47元价格申报买入“海越股份”160笔,共计166.23万股。160笔申报买入价均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60笔(共51.84万股,占比31.2%)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47.27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52.31%,成交金额483.69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9.98元拉抬至10.47元,拉抬上涨幅度4.91%。
2017年11月28日11点18分41秒至11点20分50秒,账户组以10.05元至10.25元价格申报买入“海越股份”159笔,共计119.23万股。159笔申报买入价格均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25.16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78.43%,成交金额255.76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0.02元拉抬至10.25元,拉抬上涨幅度2.3%。
2017年12月18日13点47分14秒至13点49分20秒,账户组以10.56元至10.78元价格申报买入“海越股份”96笔,共计99.33万股。其中,84笔(共66.87万股,占比67.3%)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28.75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72.99%,成交金额307.32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0.5元拉抬至10.78元,拉抬上涨幅度2.67%。
2017年12月21日13点31分47秒至13点32分53秒,账户组以10.5元至10.79元价格申报买入“海越股份”96笔,共计126.13万股。96笔申报买入价格均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24.28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80.08%,成交金额258.82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0.44元拉抬至10.79元,拉抬上涨幅度3.35%。
2017年12月26日9点43分52秒至9点53分17秒,账户组以10.31元至10.67元价格申报买入“海越股份”120笔,共计84.8万股。其中,107笔(共76.37万股,占比90.1%)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59笔(共34.69万股,占比40.9%)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31.98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78.04%,成交金额336.82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0.31元拉抬至10.67元,拉抬上涨幅度3.49%。
2017年12月27日11点14分20秒至11点24分13秒,账户组以10.44元至10.65元价格申报买入“海越股份”270笔,共计36.93万股。其中,252笔(共35.2万股,占比95.3%)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120笔(共23.56万股,占比63.8%)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27.76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76.35%,成交金额291.2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0.42元拉抬至10.65元,拉抬上涨幅度2.21%。
(10)操纵“汇金通”情况
2017年11月13日14点47分36秒至14点50分21秒尾市交易阶段,账户组以18.92元至19.30元价格申报买入“汇金通”216笔,共计43.14万股。其中,180笔(共33.95万股,占比78.7%)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121笔(共22.24万股,占比51.6%)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24.75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54.19%,成交金额470.11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8.9元拉抬至19.28元,拉抬上涨幅度2.01%。
(11)操纵“科林电气”情况
2018年1月25日14点0分23秒至14点29分10秒盘中交易阶段,账户组以22.49元至23.2元价格申报买入“科林电气”130笔,共计92.97万股。其中,122笔(共88.71万股,占比95.4%)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81笔(共60.69万股,占比65.3%)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60.17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61.26%,成交金额1367.61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22.48元拉抬至23.2元,拉抬上涨幅度3.2%。
(12)操纵“新华网”情况
2018年3月15日14点34分7秒至14点44分50秒盘中交易阶段,账户组以22.84元至23.41元价格申报买入“新华网”385笔,共计53.99万股。其中,376笔(共53万股,占比98.2%)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248笔(共27.14万股,占比50.3%)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29.71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51.54%,成交金额684.86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22.84元拉抬至23.37元,拉抬上涨幅度2.32%。
(13)操纵“鼎信通讯”情况
2018年1月8日11点4分17秒至11点9分24秒,账户组以25.44元至26元价格申报买入“鼎信通讯”106笔,共计24.38万股。其中,100笔(共23.32万股,占比95.65%)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58笔(共10.22万股,占比41.9%)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12.21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70.05%,成交金额313.78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25.35元拉抬至26元,拉抬上涨幅度2.56%。
2018年1月10日当天连续竞价阶段(9点31分31秒至14点51分58秒),账户组以26.08元至27.03元价格申报买入“鼎信通讯”765笔,共计150.4万股。其中,732笔(共147.61万股,占比98.1%)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444笔(共84.23万股,占比56%)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131.33万股,占市场成交量38.75%,成交金额3502.12万元。账户组通过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26.11元拉抬至26.78元,拉抬上涨幅度2.57%。
2018年1月16日10点41分01秒至10点47分03秒,账户组以25.21元至26元价格申报买入“鼎信通讯”66笔,共计40.35万股。66笔申报买入价格均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39笔(共31.44万股,占比77.9%)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18.12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76.13%,成交金额466.9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25.18元拉抬至25.98元,拉抬上涨幅度3.18%。
(14)操纵“永吉股份”情况
2017年12月27日9点58分25秒至10点02分05秒,账户组以12.24元至12.50元价格申报买入“永吉股份”126笔,共计95.84万股。126笔申报买入价格均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100笔(共94.07万股,占比98.2%)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95.79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86.63%,成交金额1183.08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2.22元拉抬至12.47元,拉抬上涨幅度2.05%。
2017年12月28日10点24分55秒至10点26分03秒,账户组以12.30元至12.58元价格申报买入“永吉股份”144笔,共计52.04万股。144笔申报买入价均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80笔(共28.31万股,占比54.4%)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26.65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93.97%,成交金额331.69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2.30元拉抬至12.58元,拉抬上涨幅度2.28%。
(15)操纵“振华股份”情况
2018年2月7日11点24分47秒至11点27分35秒,账户组以10.05元至10.50元价格申报买入“振华股份”84笔,共计19.33万股。84笔申报买入价均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66笔(共15.9万股,占比82.3%)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16.03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70.12%,成交金额164.6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0.02元拉抬至10.50元,拉抬上涨幅度4.79%。
2018年2月7日13点13分50秒至13点14分48秒,账户组以10.60元至10.80元价格申报买入“振华股份”79笔,共计24.88万股。79笔申报买入价均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53笔(共16.60万股,占比66.72%)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17.68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73.51%,成交金额190.07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0.50元拉抬至10.80元,拉抬上涨幅度2.86%。
(16)操纵“中马传动”情况
2018年1月30日14点4分56秒至14点8分54秒,账户组以14.81元至15.15元价格申报买入“中马传动”97笔,共计37.88万股。81笔(共29.97万股,占比79.11%)申报买入价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50笔(共15.10万股,占比39.86%)申报买入价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12.87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43.58%,成交金额193.21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4.8元拉抬至15.15元,拉抬上涨幅度2.36%。
2018年2月14日10点41分59秒至10点43分32秒,账户组以12.36元至12.7元价格申报买入“中马传动”27笔,共计61.18万股。27笔申报买入价均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19笔(共56.34万股,占比92%)申报买入价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17.27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95.94%,成交金额216.54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2.36元拉抬至12.7元,拉抬上涨幅度2.75%。
(17)操纵“茶花股份”情况(2017年11月、2018年1月)
2017年11月10日13点46分6秒至14点59分48秒,账户组以17.04元至17.41元价格申报买入“茶花股份”864笔,共计148.03万股。其中,743笔(共105.67万股,占比71.4%)申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418笔(共54.29万股,占比36.7%)申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75.48万股,占市场成交量46.36%,成交金额1300.62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7.01元拉抬至17.38元,拉抬上涨涨幅2.18%。
2017年11月10日14点30分29秒至15点尾市交易阶段,账户组以17.05元至17.41元价格申报买入“茶花股份”810笔,共计124.41万股。其中,707笔(共102.45万股,占比82.3%)申报买入价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382笔(共51.07万股,占比41%)申报买入价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72.26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53.38%,成交金额1245.76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7.03元拉抬至17.38元,拉抬上涨幅度2.06%。
2018年1月23日10点21分9秒至10点45分1秒,账户组以13.3元至13.71元价格申报买入“茶花股份”31笔,共计38.4万股。31笔申报买入价均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26笔(共33.84万股,占比88%)申报买入价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17.48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33.47%,成交金额236.92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3.3元拉抬至13.68元,拉抬上涨幅度2.86%。
上述每个时间段及随后30分钟内,账户组均存在反向申报卖出相关股票的情况。经计算,当事人操纵上述股票共盈利617,370.24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委托交易流水、银行账户流水、IP/MAC地址、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违法行为。谭某1系操纵市场的组织策划实施者。谭某2、徐某辉系操纵市场的辅助人员,协助实施相关交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合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没收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违法所得617,370.24元;对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处以2,469,480.96元罚款,其中,对谭某1处以2,099,058.82元罚款,对谭某2处以246,948.09元罚款,对徐某辉处以123,474.05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12月25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卫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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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12-28

处罚对象:

李卫卫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卫卫)
〔2022〕72号
当事人:李卫卫,男,1986年11月出生,住址: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李卫卫操纵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通)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于2022年8月1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卫卫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账户控制情况
根据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相关资金往来、证券账户交易设备关联、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2017年3月6日至4月24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李卫卫控制“朱军建”等92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汇金通”。
二、李卫卫操纵“汇金通”的情况
操纵期间共计34个交易日,账户组有33个交易日参与该股交易,累计买入43,298,547股,买入成交金额2,133,686,514元,累计卖出43,107,047股,卖出成交金额2,152,889,884.79元。操纵期末,账户组持有“汇金通”220,500股。账户组所持余股现已全部卖出。账户组实际盈利合计20,702,846.4元。
1.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操纵期间,账户组自2017年3月6日开始集中买入该股,于3月22日持流通股达到峰值11,087,961股,占总股本比例达9.5%,占流通股本比例达38%,操纵期间共18个交易日账户组持股超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操纵期间,账户组交易该股的数量占该股市场成交量的比例平均为14.54%,共11个交易日的成交占比超过20%,3月31日成交占比达到峰值50%,其中,账户组申买数量占市场申买量比例超20%的交易日有14个交易日,峰值达到32.9%;账户组申卖量占市场申卖量比例超20%的交易日有8个交易日,峰值达到42.02%。
操纵期间,账户组在2017年3月6日至3月14日共计7个交易日内,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大量申买。期间,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阶段申买数量的比例为65.95%,对应的成交数量占市场连续竞价阶段总成交量的比例为20.42%。
操纵期间,账户组存在反向交易的交易日共计24个,反向交易量占账户组成交量的68.32%。其中,反向交易占账户组成交量比例超过50%的交易日为17个,占比超过90%的交易日为5个,最高比例为98.38%。
2.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操纵期间,账户组存在对倒的交易日共计18个,对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交易日为2个,最高为11.09%。
操纵期间,“汇金通”股价呈现急涨急跌形态,3月6日至3月27日,“汇金通”股价持续上涨,阶段涨幅高达69.12%,与同期上证综指(上涨1.51%)相比偏离67.61%。此后,3月28日至4月24日,“汇金通”股价快速下跌,阶段跌幅高达44.20%,与同期上证综指(下跌4.21%)相比偏离-39.99%。
综上,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4月24日期间,李卫卫控制“朱军建”等92个证券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集中交易“汇金通”,并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汇金通”,影响“汇金通”的股票价格。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情况说明、有关合同、交易所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李卫卫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市场违法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李卫卫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事先告知关于账户组控制的认定与事实不符,李卫卫对于绝大多数账户不具有决策权,主要涉及的账户包括他人出借给配资中介而配资中介指认出借给李卫卫的账户、他人指认李卫卫提供交易指令的账户、资管计划或信托计划等机构户,主要理由包括仅他人指认不能认定账户控制,提供投资建议、他人“跟仓”行为不等于账户控制,曾用相关账户交易其他股票、交易趋同不能推定账户控制,机构户的资金来源和利益归属与李卫卫无关等等。
其二,以卖一价左右申买是正常交易行为,且多数案涉账户买入卖出同时存在,案涉交易行为不符合操纵市场交易模式。
其三,无证据证明主观操纵意图或动机。
其四,股票价格波动并非完全因当事人的交易行为。
其五,违法所得应限于李卫卫实际所得。
综上,李卫卫认为违法行为不成立,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其一,本案通过资金往来、交易设备关联、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指认、证券账户交易特征等多方面证据,综合认定李卫卫实际控制案涉证券账户关于“汇金通”的交易决策,账户收益归属、配资协议签署主体、机构户相关协议约定等并非判定证券账户控制关系的唯一标准。同时,我会调查获取的询问笔录,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当事人关于其他人“纯属单方面推卸责任的说辞,不应予以采纳”的说法以及李卫卫“仅提供投资建议,不享有交易决策权”的说法并无相关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其二,案涉交易行为构成市场操纵。一方面,根据涉案期间账户组的成交占比以及申买占比,集中申买期间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占比以及对应的成交占比,涉案期间账户组反向交易占比等交易情况,已足以证明市场操纵行为,本案并非根据当事人所述以“卖一价左右申买”进行判断。另一方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也并非简单的先买后卖,操纵行为人有可能通过反向交易、对倒交易等行为,营造股票交易活跃的假象,以达到吸引其他投资者跟风入场的目的。
其三,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主观操纵意图。根据对案涉连续交易、拉抬、反向交易、对倒等客观指标的分析,结合部分询问笔录关于李卫卫交易“汇金通”的相关描述,充分表现了李卫卫要将“汇金通”股价拉抬或维持在高位的主观操纵意图。
其四,操纵期间“汇金通”股价明显呈现急涨急跌形态,尤其在账户组集中拉抬期间,“汇金通”股价涨幅明显。因股票价格变动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当事人所称“汇金通”股价波动并非完全因其交易行为致使,并不影响本案操纵行为的认定。
其五,违法所得是指当事人实施市场操纵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违法收益,而非操纵行为人的实际获利,当事人与其他人的利益分配问题,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不是确定处罚金额的依据。
综上,我会对李卫卫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李卫卫违法所得20,702,846.4元,并处以20,702,846.4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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