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大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大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8-30
临海市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6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临罚字[2022]17号),经2022年3月现场检查,认定临海公司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未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主观动因、整改效果等情节,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栽量基准规定》及《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文件处以罚款人民币29,000元
昆山鹿城垃圾发电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4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环行罚[2020]第65号),认定昆山公司存在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固废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的规定,责令昆山鹿城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嘉善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11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善应急罚[2022]106号),经2022年7月现场检查,认定嘉善公司“嘉善生态能源发电扩容工程(二期)项目”于2020年12月投产,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存在安全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嘉善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武义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30日,武义县应急管理局作出(武)应急罚[2022]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武义公司未在卸料平台设置统一协调管理人员,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武义县应急管理局对武义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0-29
福建华立生活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福建华立生活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因开挖山体护坡、建厨房占用林地被浦城县林业局罚款1.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