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方同华,王磊,闫久江,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7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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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珍宝岛,
A 股证券代码:603567;
方同华,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闫久江,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磊,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一、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4 年 8 月 8 日,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
公告》称,公司对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
度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主要财务指标及 2023 年年度报告的分
季度主要财务数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本次差错更正的原因包括:
一是 2023 年前三季度部分贸易业务中获得的商品所有权存在瞬
时性,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从按“总额法”核算调整为按“净额
法”核算;二是 2023 年发生 8 亿元左右的中药材贸易业务逾期
时间较长,考虑到应收账款风险,公司与相关客户解除了购销合
同,据此将 8 亿元的中药材在 2023 年半年度进行了退回处理。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分别调减营业收入 268,725,958.82 元、
1,036,395,237.84 元、1,384,287,958.87 元,调整额分别占更正前
金额的 17.54%、40.06%、40.33%;分别调减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 17,556,278.03 元、241,010,667.15 元、258,830,507.98
元,调整额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的 6.91%、70.06%、54.39%。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
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
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多期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影
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
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方同华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
披露事项的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闫久江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
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负责人王磊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
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
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书》中作出的承诺。
针对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方同华、时
任总经理闫久江、时任财务负责人王磊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