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9日,天津新港海关向发行人子公司天津爱玛车业下达了“津新关缉(叁)查/违字[2019]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天津爱玛车业于2018年10月19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后经天津爱玛车业自查发现申报数量与实际数量存有出入,因该中报不实情形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该局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向天津爱玛车业下达了“津新关缉(叁)查/违字[2019]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天津爱玛车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