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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太立(60352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12-31 1 基金 2 372.08 0.849
2025-09-30 1 基金 10 3517.72 8.024
2 其他 4 1400.90 3.195
2025-06-30 1 基金 89 3480.97 7.940
2 其他 3 1451.88 3.312
3 信托 1 373.17 0.851
2025-03-31 1 其他 5 2334.68 5.325
2 基金 1 335.08 0.764
2024-12-31 1 其他 6 2916.86 6.653
2 基金 31 1007.31 2.29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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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716 10.22 10.22 0 30.77 314.46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福州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50124 8.30 8.30 0 245.99 2041.74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招商证券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30516 14.92 16.61 -10.17 362.28 5405.2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开元路证券营业部

20230509 15.45 16.80 -8.04 323.55 4998.85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开元路证券营业部

20230328 18.85 18.85 0 98.35 1853.9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爱国路证券营业部

20220225 53.72 55.10 -2.50 101.15 5433.99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清凉门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黄山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3-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1号(方钦虎)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方钦虎
公告日期 2022-11-0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司太立:关于对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方钦虎
公告日期 2022-09-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周云曙)
发文单位 黑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周云曙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1号(方钦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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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3-06

处罚对象:

方钦虎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2862	分        类	行政处罚决定;上市公司监管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3年03月06日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11号(方钦虎)
文        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11号(方钦虎)
当事人:方钦虎,男,1965年10月出生,时任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方钦虎短线交易“司太立”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方钦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方钦虎自2020年4月27日至2022年8月3日担任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郭某兰系方钦虎配偶,方某妮系方钦虎女儿。
方钦虎、郭某兰、方某妮名下“方钦虎”“郭某兰”“方某妮”证券账户在2021年9月17日至2022年7月6日期间,累计买入“司太立”股票130,480股,成交金额6,633,031元,累计卖出“司太立”股票99,500股,成交金额4,768,629元,存在将持有的“司太立”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方钦虎作为时任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
对方钦虎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3年3月1日

司太立:关于对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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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1-07

处罚对象:

方钦虎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53号 
─────────────── 
 
 
关于对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方钦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经查明,方钦虎自2020年4月27日至2022年8月3日担
任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2022
年7月29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方钦虎及其配偶郭爱兰、女儿
方佳妮存在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上述人员于2022年1月
21日至2022年7月6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合计买
-2- 
 
入103,080股,交易金额5,012,470元;合计卖出72,100股,
交易金额3,143,104元。根据公司公告,上述短线交易未产生收
益。此外,方钦虎于2022年7月6日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
500股。2022年7月8日,公司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方钦虎及其近
亲属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
易。此外,方钦虎在公司业绩预告披露前1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
的行为,构成业绩预告窗口期违规增持。方钦虎的上述行为违反
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二条,《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4.1条、
第3.4.10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有关责
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浙江司太立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方钦虎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
-3- 
 
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周云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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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9-19

处罚对象:

周云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周云曙)
????当事人:周云曙,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医药”)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周云曙内幕交易“司太立”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周云曙的要求,我局于2022年7月2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周云曙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周云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20年2月,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太立”)总裁胡某与恒瑞医药副总经理沈某平联系,提及司太立的碘海醇注射液和碘帕醇注射液近期将获得药监局批号,司太立没有销售团队,沈某平表示可以通过恒瑞医药帮助司太立销售国内试剂。沈某平向周云曙汇报由恒瑞医药独家代理司太立即将获批的碘海醇注射液和碘帕醇注射液,周云曙授权沈某平持续跟进。
????2020年4月17日,恒瑞医药和司太立共同针对合作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等事项召开视频会议,司太立的总工程师吴某韦、财务总监丁某、销售总监王某华、销售副总经理蒋某华赴上海浦东新区海科路1288号恒瑞大楼参加会议,恒瑞医药参会人员为副总经理沈某平、副总经理杜某新、姚某煌。
????2020年4月21日,恒瑞医药沈某平和司太立总裁胡某电话沟通了双方合作协议。
????2020年4月22日,司太立总裁胡某通过微信将合作协议发至沈某平,当日,两人通过微信多次沟通合作协议的修改事宜。
????2020年4月26日至4月28日期间,沈某平、戴某斌、蒋某梅、孙某平、刘某含通过电子邮件讨论恒瑞医药与司太立的合作协议细节。
????2020年4月27日,沈某平与周云曙电话沟通合同条款,周云曙认为合同问题不大,尽快往前推进。
????2020年4月29日,沈某平发送邮件至恒瑞医药戴某斌、蒋某梅、孙某平、刘某含,邮件中提及周云曙认为合作协议没有原则性问题,恒瑞医药已经与司太立的合作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并拟与司太立签约。胡某通过微信将加盖司太立公章的合作协议照片发给沈某平,沈某平通过微信回复了邮寄地址。
????2020年5月6日,沈某平通过微信将加盖恒瑞医药公章的合作协议照片发给胡某,并发微信“我们法务会和您律师协商公告”。
????2020年5月11日,司太立及全资子公司上海司太立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司太立”)与恒瑞医药签署《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司太立制药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2020年5月13日,司太立披露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药品合作协议的公告》;恒瑞医药披露了《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药品合作协议的公告》。
????综上,司太立及上海司太立于2020年5月11日与恒瑞医药签署《合作协议》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不晚于2020年4月21日,公开于2020年5月13日。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周云曙、沈某平、戴某斌、蒋某梅、孙某平、刘某含、胡某等人。
????二、周云曙控制使用“刘某”账户内幕交易“司太立”
??(一)周云曙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周云曙系恒瑞医药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任职期间授权沈某平跟进与司太立合作事宜,周云曙不晚于2020年4月27日知悉该内幕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周云曙控制使用“刘某”账户情况
????“刘某”账户于2003年10月28日开立于中信建投连云港龙河南路证券营业部(原华夏证券有限公司),资金账户50XXXX68,下挂沪市股东普通账户号A44XXXX270和深市股东普通账户号010XXXX886。“刘某”中信建投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为交通银行连云港浦东支行6222XXXXXXXXXXX0148。刘某为恒瑞医药财务部保险理财分部员工,与周云曙是同学关系,刘某入职恒瑞医药由周云曙办理,两人私人关系密切。
????自2014年1月24日起,“刘某”账户交易的下单手机号除2015年3月4日为158XXXXX800外,其余均为周云曙手机号码180XXXXX777。自2015年1月1日起,除几笔交易对手方名称为“空”的资金往来外,“刘某”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主要是周云曙、赵某人夫妻及“刘某”证券账户。
??(三)周云曙控制使用“刘某”账户内幕交易“司太立”情况
????“刘某”账户在2020年4月29日买入“司太立”,成交22300股,交易金额1,457,560元。4月30日,买入成交4000股,交易金额250,391元。5月6日,买入成交3000股,交易金额189,481元。5月8日,买入成交9000股,交易金额600,450元。5月11日,买入成交7200股,交易金额458,770元。2020年5月13日,45500股全部卖出,交易金额3,429,397元。2020年4月29日至5月11日,“刘某”账户全部为单一买入45500股“司太立”,合计成功买入金额2,956,652元。2020年5月13日,“刘某”账户将持有的45500股“司太立”全部卖出,成交金额3,429,397元,获利450,029.73元。
????“刘某”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间交易“司太立”的资金全部来自周云曙、赵某人夫妻,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8日,共转账存入“刘某”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325万元,全部转入“刘某”证券账户。2020年5月18日,“刘某”证券账户银证转账转出370万元,2020年5月18日至21日期间,“刘某”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划转至周云曙、赵某人夫妻合计250万元,剩余资金存储在“刘某”三方存管银行账户。
??(四)账户交易特征分析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周云曙向“刘某”账户突击转入资金,买入“司太立”一只股票,在内幕信息公开后将“司太立”全部卖出,决策果断,买入意图明显,买入卖出意愿坚决,账户持股单一。“刘某”账户交易“司太立”均为手机委托,委托买入的号码均为180XXXXX777,系周云曙使用的手机号码。周云曙利用“刘某”账户交易“司太立”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点基本一致,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上述违法事实,有司太立及恒瑞医药相关公告、相关证券和银行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通讯记录、上交所数据信息、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周云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行为。
????周云曙代理人在听证和申辩意见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认定周云曙“以他人名义买卖证券”缺乏事实依据。第二,《合作协议》的签署不属于内幕信息。《合作协议》不属于重大合同,《合作协议》不具有非公开性。第三,周云曙不存在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第四,案涉证券账户交易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第五,周云曙已对涉嫌内幕交易行为进行深刻检讨,并自愿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
????经复核,我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周云曙代理人的申辩意见不能成立:
????第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某”账户交易“司太立”的资金均来源于周云曙、赵某人夫妻;在“司太立”全部卖出之后,“刘某”账户银转证转出370万,通过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至周云曙、赵某人夫妻账户累计250万元。“刘某”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司太立”的手机号码均为周云曙的手机号码。周云曙自认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通过“刘某”账户购买“司太立”股票。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周云曙控制使用“刘某”账户内幕交易“司太立”。
????第二,《合作协议》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要合同”,司太立及上海司太立与恒瑞医药签署《合作协议》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所述的内幕信息。司太立与恒瑞医药就碘海醇注射液与碘帕醇注射液的合作在《合作协议》签署之前并未公开。
????第三,周云曙在敏感期内向“刘某”账户突击转入资金,买入“司太立”一只股票,在内幕信息公开后将“司太立”全部卖出,决策果断,买入意图明显,买入卖出意愿坚决,账户持股单一,足见其从事内幕交易的主观意图。
????第四,《证券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周云曙内幕交易“司太立”为法律禁止性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周云曙违法所得450,029.73元,并处以5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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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证监局 ????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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