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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杉锂业(60339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19 29475.07 4060.02 1.88 21.53 0
2024-11-18 29583.19 1708.67 1.88 20.81 0
2024-11-15 33109.23 8408.72 1.88 23.12 0
2024-11-14 31459.62 6847.32 1.88 22.71 0
2024-11-13 31095.67 5881.37 1.88 25.23 0
2024-11-12 30845.94 11977.99 1.88 26.94 0
2024-11-11 25816.44 1822.90 1.88 24.53 0
2024-11-08 26015.11 7380.52 1.88 22.30 0
2024-11-07 24266.45 9036.48 1.88 21.26 0
2024-11-06 20184.50 7788.01 1.88 19.33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3 23213.47 45.313
2024-06-30 1 其他 5 23155.83 45.201
2 基金 44 289.88 0.566
3 QFII 1 106.52 0.208
2024-03-31 1 其他 3 23354.00 45.587
2 基金 2 279.27 0.545
2023-12-31 1 其他 5 23594.18 46.056
2 基金 21 394.03 0.769
2023-09-30 1 其他 4 23031.54 44.958
2 基金 2 279.27 0.54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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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9-28 17.20 17.99 -4.39 119.30 2051.96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区长宁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生态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2-09-23 17.40 18.94 -8.13 43.60 758.64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区长宁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生态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2-09-22 17.65 19.30 -8.55 75.00 1323.75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源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生态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2-09-22 17.65 19.30 -8.55 75.00 1323.75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区长宁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生态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2-09-21 17.70 19.46 -9.04 75.00 1327.5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源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生态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2-09-21 17.70 19.46 -9.04 75.00 1327.50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区长宁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生态大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0-2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永杉锂业:关于对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华融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邵佐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邵佐,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华融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0-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杉杉控股)
发文单位 辽宁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郑永刚,杉杉控股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0-25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永杉锂业:关于对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杉杉控股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0-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永杉锂业: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辽宁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郑永刚,杉杉控股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8-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吉翔股份:关于子公司收到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乌拉特前旗西沙德盖钼业有限责任公司

永杉锂业:关于对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华融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邵佐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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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0-28

处罚对象:

邵佐,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华融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96 号
────────────────────────
关于对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华融
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邵佐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
华融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华融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陕国投·聚宝盆 66 号证券投资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华信金玉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
邵佐,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华融融达期货股份
有限公司-陕国投·聚宝盆 66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华信
金玉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份额持有人。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3 年 1 月 4 日、1 月 16 日,锦州永杉锂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钢石)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与公司股东华融
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达期货)-陕国投·聚宝盆 66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华信金玉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邵佐等签署了《信托收益权
转让协议》,约定将信托份额转让给上海钢石,转让款应在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相关信托份额涉及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9.51%。
同时,各方签署了《信托收益权代持协议》,约定在过渡期内,
邵佐等代上海钢石持有信托收益权。此后,各方于 2020 年 3 月
5 日签署了《信托收益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延长付款
期限并分笔支付。根据公告,经公司向相关信托自然人确认后,
由于上海钢石长时间未支付信托转让款,原来签署的协议不再具
有效力。对于上述股权转让及后续进展事项,上海钢石、相关信
托计划的管理人融达期货未及时向公司告知,存在信息披露不及
时。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海钢石、相关信托计划的管理人融达期货未及时披露股份
转让等权益变动相关事项,邵佐作为相关协议的签订方,对于上
述违规行为也负有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
第 2.23 条、第 11.9.1 条等相关规定。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针对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在规定期限内,上海钢石、邵佐未
提出异议;融达期货提出,已深刻认识相关错误,相关事项系邵
佐个人行为,其事先不知情。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根据公司公告,资产管理计划作为公司
股东,其在公司的表决权由其最终受益人行使,相关受益人签订
的信托份额转让协议涉及公司股权的表决权变化。融达期货作为
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理应采取有效措施
持续关注、及时掌握其所管理的信托计划的收益权及表决权归属
情况变化,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相关方 2019 年签署
《信托收益权转让协议》后,长达近四年均未披露相关事项,融
达期货在此期间始终未核实并披露相关情况,也未提供证据证明
其已采取措施核实相关情况,其所称为个人行为、不知情等理由
不足以减免其违规责任。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纪律处
分决定:
对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华融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及邵佐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
违规事项,提醒相关主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股东
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
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0 月 25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杉杉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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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0-25

处罚对象:

郑永刚,杉杉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3号(杉杉控股)
当事人: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控股),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杉杉控股未按规定履行义务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杉杉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杉杉控股通过宁波炬泰持有吉翔股份股份超过30%
2020年7月之前,宁波炬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炬泰)的控股股东为杉杉控股。杉杉控股控制宁波炬泰,宁波炬泰管理层及工作人员由杉杉控股委派,投资项目由杉杉控股决策,资金由杉杉控股提供或审批,用印和行使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翔股份)股东权利主要由杉杉控股审批。截至2020年7月17日,杉杉控股通过宁波炬泰持有吉翔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173,840,117股,占吉翔股份总股本的34.22%。
二、杉杉控股通过上海钢石收购吉翔股份9.84%股份
2014年6月之后,吴军辉、宋晓玉为杉杉控股代持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钢石)全部股份。杉杉控股控制上海钢石,上海钢石的管理决策由杉杉控股负责,工作人员由杉杉控股委派,资金由杉杉控股提供和审批,证件、印章和财务资料由杉杉控股保管。
2020年7月17日,杉杉控股通过上海钢石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收购陕国投·持盈35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的吉翔股份53,516,410股,占吉翔股份总股本的9.84%。2020年7月30日,完成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杉杉控股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吉翔股份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收购协议、相关文件资料、用印及付款申请单、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杉杉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所述的收购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行为。
对杉杉控股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郑永刚作为杉杉控股董事局主席,全程策划、组织收购事宜,系杉杉控股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杉杉控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由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郑永刚已于2023年2月去世,不再追究其行政责任。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2024年10月22日

永杉锂业:关于对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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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0-25

处罚对象:

杉杉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95 号
────────────────────────
关于对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股
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杉杉控股有限公司,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
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
3 号),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锦州吉翔钼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杉杉控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杉杉控股通过宁波炬泰持有公司股份超过 30%
2020 年 7 月之前,宁波炬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宁波炬泰)的控股股东为杉杉控股。杉杉控股控制宁波炬泰,宁
波炬泰管理层及工作人员由杉杉控股委派,投资项目由杉杉控股
决策,资金由杉杉控股提供或审批,用印和行使公司股东权利主
要由杉杉控股审批。截至 2020 年 7 月 17 日,杉杉控股通过宁波
炬泰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 173,840,117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34.22%。
(二)杉杉控股通过上海钢石收购公司 9.84%股份
2014 年 6 月之后,吴军辉、宋晓玉为杉杉控股代持上海钢
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钢石)全部股份。杉杉控股
控制上海钢石,上海钢石的管理决策由杉杉控股负责,工作人员
由杉杉控股委派,资金由杉杉控股提供和审批,证件、印章和财
务资料由杉杉控股保管。
2020 年 7 月 17 日,杉杉控股通过上海钢石签订股份转让协
议,收购陕国投·持盈 35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的
公司股份 53,516,4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84%。2020 年 7 月
30 日,完成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杉杉控股未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向公司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杉杉控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11.9.1 条等相关规定。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规定期限内,杉杉控股提出,因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政策
理解不到位,未认识到一致行动关系,但知悉相关规范后,已于
2023 年 1 月发布更正公告,披露宁波炬泰与上海钢石为一致行
动人。相关股东对于未完成全面要约事宜,积极商讨解决方案,
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杉杉控股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相关违规事实清楚明确,对法规、政策理解不到位导致违规等理
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及违规责任承担,更正信息披露系违规
行为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商讨解决方案等行为不足以减
免其违规责任,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纪律处
分决定:
对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
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辽宁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主体如对
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
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
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
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0 月 25 日

永杉锂业: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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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0-01

处罚对象:

郑永刚,杉杉控股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永杉锂业	公告编号:临2024-076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控股)于2023年12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22023009号),因杉杉控股涉嫌收购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杉		
杉控股立案。详情可见公司于2023年12月9日发布的《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杉杉控股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63)。		
2024年9月30日,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		
【2024】3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杉杉控股有限公司:		
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控股)涉嫌收购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案,已		
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		
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杉杉控股通过宁波炬秦持有吉翔股份股份超过30%		
2020年7月之前,宁波炬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炬泰)的控股		
股东为杉杉控股。杉杉控股控制宁波炬泰,宁波炬泰管理层及工作人员由杉杉控
股委派,投资项目由杉杉控股决策,资金由杉杉控股提供或审批,用印和行使锦
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锦州吉翔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翔股
份)股东权利主要由杉杉控股审批,截至2020年7月17日,杉杉控股通过宁波
炬泰持有吉翔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173,840.117股,占吉翔股份总股本的
34.22%。
二、杉杉控股通过上海钢石收购吉翔股份9.84%股份
2014年6月之后,吴军辉、宋晓玉为杉杉控股代持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钢石)全部股份。杉杉控股控制上海钢石,上海钢石的管理决
策由杉杉控股负责,工作人员由杉杉控股委派,资金由杉杉控股提供和审批,证
件、印章和财务资料由杉杉控股保管。
2020年7月17日,杉杉控股通过上海钢石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收购陕国
投·持盈35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的吉翔股份53,516,410股,占吉
翔股份总股本的9.84%。2020年7月30日,完成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杉杉控股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
定,向吉翔股份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收购协议、相关文件资料、用印及付款申请单、涉
案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杉杉控股持有吉翔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超过30%,继续进
行收购时,未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郑永刚作为杉杉控股董事局主席,全程策划、组织收购事宜,系杉杉控股未
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杉杉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由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郑永刚已于2023年2月去世,不再追究其行
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公司
实施的处罚决定,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
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
(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
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事项涉及的拟处罚对象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不包含上市公司,不会
对公司的日常运营造成重大影响。本事项不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规规定的退市情形。公司目前经营管理、业务运营及财务状况均正常,
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2、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辽宁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
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日

吉翔股份:关于子公司收到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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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8-29

处罚对象:

乌拉特前旗西沙德盖钼业有限责任公司

1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2-095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巴彦淖尔市生
态环境局下发的《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罚字【2022】3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情况 
2021年4月16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乌拉特前旗西沙德盖钼业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西沙德盖”)尾矿库溢流井发生故障事故,回水泵站尾矿水及泥浆
经直径约1.5m管网溢流,从沙德盖沟至南向北经沙公线公路进入河槽,在此期
间尾矿砂水溢流,下游溢流总长度29.75km,涉水面积266.81hm2。 
公司已于2021年4月19日、5月19日、6月19日、7月21日、8月21
日、9月22日、10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本次事故相关内容,详见《吉翔股份关于子公司尾矿库
溢流井故障事故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吉翔股份关于子公司尾矿库溢
流井故障事故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7、052、065、074、081)、《吉
翔股份关于子公司复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3)。 
本次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
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对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
2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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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处罚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事故无人员伤亡,因事故整改
停产的设备已恢复正常生产运营。 
公司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
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
保障力度,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进一
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特此公告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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