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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沐邦(60339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3 14342.20 33.074
2025-06-30 1 其他 3 14535.81 33.520
2 QFII 1 168.95 0.390
2025-03-31 1 其他 4 15335.97 35.366
2 上市公司 1 315.00 0.726
2024-12-31 1 其他 4 15248.01 35.163
2 基金 20 548.60 1.265
2024-09-30 1 其他 5 16956.19 39.10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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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411 11.34 11.34 0 26.46 300.06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顺福商务中心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路证券营业部

20250403 12.56 12.56 0 159.35 2001.44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二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教工路证券营业部

20250401 13.09 13.23 -1.06 152.83 2000.54

买方: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融岛证券营业部

20250117 21.36 21.36 0 100.00 2136.00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二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北街证券营业部

20241230 22.70 22.74 -0.18 200.00 4540.00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心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北街证券营业部

20241216 24.70 24.70 0 113.80 2810.86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皇山南基金小镇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塘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3-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
发文单位 江西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廖志远,张忠华,张忠安,汤晓春,黄美亮,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3-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沐邦: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西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廖志远,张忠华,张忠安,汤晓春,黄美亮,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3-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沐邦:关于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西沐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廖志远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3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毅,廖志远,张忠华,张忠安,汤晓春,黄美亮,江西沐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2-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沐邦: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西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廖志远,张忠华,张忠安,汤晓春,黄美亮,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1-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沐邦:关于重大合同违约进展及风险提示的公告
发文单位 梧州市人民政府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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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3-25

处罚对象:

廖志远,张忠华,张忠安,汤晓春,黄美亮,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1号  
当事人: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邦高科或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东阳大道18号。
廖志远,男,1987年3月出生,沐邦高科实际控制人,时任沐邦高科董事长,住址:南昌市红谷滩区。
张忠安,男,1976年5月出生,时任内蒙古豪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豪安)董事长,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汤晓春,男,1967年8月出生,时任沐邦高科财务总监,住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张忠华,男,1967年10月出生,时任内蒙古豪安总经理,住址: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
黄美亮,男,1985年4月出生,时任内蒙古豪安财务总监,住址:南昌市红谷滩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沐邦高科、廖志远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沐邦高科、廖志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沐邦高科定期报告及非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度、2024年上半年,沐邦高科子公司内蒙古豪安通过虚构硅料、孙公司江西捷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锐机电)通过虚构单晶炉销售业务的方式,分别虚增营业收入515,501,182.75元、198,230,088.50元,虚增营业成本356,356,430.66元、123,236,733.84元,虚增利润总额159,144,752.09元、74,993,354.66元。内蒙古豪安、捷锐机电上述行为导致沐邦高科2023年、2024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515,501,182.75元、198,230,088.50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1.17%、45.49%;虚增营业成本356,356,430.66元、123,236,733.84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26.09%、21.81%;虚增利润总额159,144,752.09元、74,993,354.66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36.60%、46.50%。沐邦高科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同时,2023年12月9日,沐邦高科披露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提交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以及2024年2月29日披露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分别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沐邦高科2023年半年度财务数据和2023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
二、沐邦高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24年度沐邦高科与实控人廖志远及其他关联方张忠安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累计发生额为120,388.22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8.98%,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廖志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16,764.52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96%。截至2024年12月31日,廖志远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10,719.32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48%。其他关联方张忠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103,623.70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1.02%。截至2024年12月31日,张忠安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4,473.79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79%。截至2025年11月末,廖志远、张忠安占用公司资金本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沐邦高科未按规定在相关临时报告中予以披露,也未在沐邦高科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沐邦高科《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沐邦高科公告、相关财务凭证、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销售合同、发票以及出库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一是沐邦高科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二是沐邦高科披露的《募集说明书》以及《上市公告书》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三是沐邦高科未及时披露实控人廖志远及其他关联方张忠安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也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沐邦高科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廖志远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实施并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就沐邦高科上述违法行为,廖志远、张忠安、汤晓春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忠华、黄美亮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
二、对廖志远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50万元罚款;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沐邦高科实施未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违法行为,处以450万元罚款。
三、对张忠安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四、对汤晓春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五、对张忠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六、对黄美亮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廖志远、张忠安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廖志远、张忠安分别采取6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6年 3月18 日

*ST沐邦: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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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3-21

处罚对象:

廖志远,张忠华,张忠安,汤晓春,黄美亮,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398 证券简称:*ST 沐邦公告编号:2026-026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52025003
号)。因公司涉嫌年报等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虚假披露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6 日披露的《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0)。
公司实际控制人廖志远先生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 0252025005 号)。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廖志
远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披露的《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8)。
2026 年 2 月 27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西
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6〕1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6 年 2 月 28 日披露的《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
2026年3月20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江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
1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邦高科或公司)。
廖志远,男,1987 年 3 月出生,沐邦高科实际控制人,时任沐邦高科董事长。
张忠安,男,1976 年 5 月出生,时任内蒙古豪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
豪安)董事长。
汤晓春,男,1967 年 8 月出生,时任沐邦高科财务总监。
第1页
张忠华,男,1967 年 10 月出生,时任内蒙古豪安总经理。
黄美亮,男,1985 年 4 月出生,时任内蒙古豪安财务总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沐邦高
科、廖志远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
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
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沐邦高科、廖志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沐邦高科定期报告及非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2023 年度、2024 年上半年,沐邦高科子公司内蒙古豪安通过虚构硅料、孙公司江西
捷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锐机电)通过虚构单晶炉销售业务的方式,分别虚增
营业收入 515,501,182.75 元、198,230,088.50 元,虚增营业成本 356,356,430.66 元、
123,236,733.84 元,虚增利润总额 159,144,752.09 元、74,993,354.66 元。内蒙古豪安、捷锐
机电上述行为导致沐邦高科 2023 年、2024 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 515,501,182.75 元、
198,230,088.50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31.17%、45.49%;虚增营业成本
356,356,430.66 元、123,236,733.84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26.09%、21.81%;虚增
利润总额159,144,752.09元、74,993,354.66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36.60%、46.50%。
沐邦高科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同时,2023 年 12 月 9 日,沐邦高科披露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提交募集说明书(注
册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以及 2024 年 2 月 29 日披露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分别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沐邦高科 2023
年半年度财务数据和 2023 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
二、沐邦高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24 年度沐邦高科与实控人廖志远及其他关联方张忠安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累
计发生额为 120,388.22 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8.98%,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其中,廖志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6,764.52 万元,占当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7.96%。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廖志远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 10,719.32 万元,
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48%。其他关联方张忠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03,623.70
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1.02%。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张忠安占用公司资金余
额为4,473.79 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79%。截至 2025 年 11 月末,廖志远、张忠
安占用公司资金本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沐邦高科未按规
定在相关临时报告中予以披露,也未在沐邦高科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沐邦高科
第2页
上述违法事实,有沐邦高科公告、相关财务凭证、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相关人员的
询问笔录、销售合同、发票以及出库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一是沐邦高科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
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
行为。二是沐邦高科披露的《募集说明书》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存
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三是沐邦高科未及时披露
实控人廖志远及其他关联方张忠安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也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沐邦高科 2024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
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廖志远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
指使公司实施并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就沐邦高科上述违法行为,廖志远、张忠安、汤晓春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忠华、
黄美亮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元罚款。
二、对廖志远给予警告,并处以 8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
以 350 万元罚款;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沐邦高科实施未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关联交易的违法行为,处以 450 万元罚款。
三、对张忠安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四、对汤晓春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五、对张忠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六、对黄美亮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廖志远、张忠安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
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廖志远、张忠安分别采取 6 年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
第3页
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
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
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
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
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赣处罚字〔2026〕1 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第 9.8.1 条规定,公司股票于 2026 年 3 月 2 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根据江西证监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其中涉及的违法
违规行为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会对
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
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第4页

*ST沐邦:关于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西沐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廖志远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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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3-20

处罚对象:

刘毅,廖志远,张忠华,张忠安,汤晓春,黄美亮,江西沐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37 号
────────────────────────
关于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江西沐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暨时任董事长廖志远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沐邦,A
股证券代码:603398;
廖志远,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第1页
长、总经理;
江西沐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
张忠安,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内蒙古豪安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汤晓春,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忠华,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内蒙古豪安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黄美亮,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内蒙古豪安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刘毅,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6〕1 号)、《关于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江西
沐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廖志远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2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廖志远、控股股东江西
沐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邦控股)在信息披露、规
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公司定期报告及非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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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度、2024 年上半年,公司子公司内蒙古豪安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豪安)通过虚构硅料、孙公司江西
捷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锐机电)通过虚构单晶炉销
售业务的方式 , 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515,501,182.75 元 、
198,230,088.50 元 , 虚增营业成本 356,356,430.66 元 、
123,236,733.84 元 , 虚增利润总额 159,144,752.09 元 、
74,993,354.66 元。内蒙古豪安、捷锐机电上述行为导致公司 2023
年 、 2024 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 515,501,182.75 元 、
198,230,088.50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31.17% 、
45.49%;虚增营业成本 356,356,430.66 元、123,236,733.84 元,
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26.09%、21.81%;虚增利润总额
159,144,752.09 元、74,993,354.66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
的 536.60%、46.50%。公司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
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同时,2023 年 12 月 9 日,公司披露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提交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以及 2024 年 2 月 29 日披露的《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分别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公
司 2023 年半年度财务数据和 2023 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
(二)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24 年度公司与实控人廖志远及其他关联方张忠安之间的
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累计发生额为 120,388.22 万元,占当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28.98%,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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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廖志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6,764.52 万元,占当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7.96%。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廖志远占用
公司资金余额为 10,719.32 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48%。
其他关联方张忠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03,623.70 万元,
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1.02%。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张
忠安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 4,473.79 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79%。截至 2025 年 11 月末,廖志远、张忠安占用公司资金本
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未按
规定在相关临时报告中予以披露,也未在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
中披露,导致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未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公司实际控制人廖志远实际控制浙江宝之梦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宝之梦),宝之梦为公司关联方。2023 年度公司与宝
之梦发生关联交易,但公司未披露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四)重大仲裁、诉讼事项披露不及时
2025 年 12 月 20 日,公司披露《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的公告》显示,经公司自查,2024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9 日期间,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新增诉讼、仲裁事项 140 起,涉及的诉讼和仲裁金额合计
9.23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3.98%。上述公告
显示,诉讼事项将极大加剧公司的财务压力,对公司当期及期后
利润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据公司统计,截至 2025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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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累计诉讼金额已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公司未
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仲裁、诉讼事项。
(五)重大合同进展披露不及时
2022 年 7 月 21 日,公司披露《关于与梧州市人民政府签订
投资合同书的公告》显示,2022 年 7 月 20 日,公司与梧州市人
民政府签署《10GW  TOPCON 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合同书》
(以下简称《项目投资合同书》)。2022 年 8 月 3 日、2022 年 8
月 19 日公司分别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项目。
2025 年 12 月 20 日,公司披露《关于重大合同违约及风险
提示的公告》显示,公司与梧州市人民政府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
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书》后,于 2023 年 12 月 19 日签署补充合
同及资金扶持协议,梧州市人民政府据此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
别拨付财政补助款 2.7 亿元、项目建设扶持款 2.4 亿元,合计 5.1
亿元。2025 年 7 月 1 日,因项目长期未按约定进度推进且未能
实现投产,梧州市人民政府向公司下发《梧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决
定事先告知书》((2025)行决字第 1 号),责令公司及相关子公
司退还已获得的财政补助及扶持资金合计 5.1 亿元,并承担相应
违约责任。截至公告披露日,最终行政处理决定尚未作出。2025
年 7 月 28 日,为进一步推动项目实施,公司与梧州市人民政府
签署《10GW-N 型高效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建设运营补充协议
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书》),约定公司应于 2025 年 8 月 4 日
前将首笔资金 1.5 亿元汇存至项目资金专用账户。2025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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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日,因公司未能履行该义务,公司收到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
(梧州)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履行〈10GW-N 型高效光伏电
池生产基地项目建设运营补充协议书〉资金汇存义务的函》,指
出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资金汇存义务,要求公司尽快支付 1.5 亿元
款项,并按照《补充协议书》约定支付违约金 1,365 万元,后续
违约金将继续计算。公司未及时就上述重大合同涉及的款项拨付
与返还、签署补充协议及违约事项等重要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控股股东未履行增持承诺
2024 年 8 月 16 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
的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沐邦控股计划自 2024 年 8 月 16 日起
12 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票,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不超过 1 亿元。2025 年 8 月 16 日,公司披露《关
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增持结果公告》称,截至
2025 年 8 月 16 日,增持承诺期届满,控股股东沐邦控股累计增
持公司股份 0 股,累计增持金额 0 元,未完成本次增持股份计
划。
(七)未披露股权转让协议
2024 年 1 月 5 日,沐邦控股与铜陵高新企航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高新企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沐邦控股将其持有的公司 17,816,994 股股份转让给高新企
航,该事项涉及控股股东持有股份发生较大变化,属于《证券
法》第八十条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披露,而公司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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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6 月 6 日才予以披露。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综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及非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股权转让协议,
多笔重大仲裁、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进展披露不及
时,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第四十五条,《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6 条、第 6.3.1 条、第 6.3.7 条,《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
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6 条、第 2.1.7 条、第 2.2.6
条、第 4.1.3 条、第 7.4.1 条、第 7.4.2 条、第 7.7.8 条等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公开披露拟增持公司股份,是其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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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承诺,为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理应严格遵守、及时
履行。但沐邦控股未按照前期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增持
计划完成率为 0,严重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违反了《股票上市
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4.5.1 条、第 4.5.2 条、第 7.7.5 条
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廖志远作为公
司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实施并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
占用公司资金的违法行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廖志远、子公司内蒙
古豪安董事长张忠安、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汤晓春是公司相关违法
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子公司内蒙古豪安总经理张忠华、子
公司内蒙古豪安财务总监黄美亮是公司相关违法行为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廖志远、张忠安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认定,实际控制人廖志远对公司
未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负有责任;沐邦控股作为公司控股股东,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及时告知公司,未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廖志远作为公司董事长,知悉相关信息,但未履
行报告义务,对相关违规负有责任。
此外,廖志远同时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是公司主
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日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时任财务总监汤晓春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董事
会秘书刘毅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
对公司重大仲裁、诉讼事项披露不及时,重大合同进展披露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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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负有相应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
第 4.5.1 条、第 4.5.2 条、第 4.5.3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针对上述部分违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于
2025 年 8 月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主体作出公开谴责(〔2025〕160
号),本次不再重复处理。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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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江西沐邦新能源
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廖志远,时任
财务总监汤晓春,子公司内蒙古豪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长张忠安,子公司内蒙古豪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张忠
华,子公司内蒙古豪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黄美亮予
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会秘书刘毅予以通报批评,并公开认定
廖志远、张忠安 6 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西省地方
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
公开认定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
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
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
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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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
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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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沐邦: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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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2-28

处罚对象:

廖志远,张忠华,张忠安,汤晓春,黄美亮,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398 证券简称:*ST 沐邦公告编号:2026-014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52025003 号)。因公司涉嫌年报等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虚假披露等违法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
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6 日披露的《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0)
公司实际控制人廖志远先生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 0252025005 号)。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
廖志远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披露的《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118)
2026 年 2 月 27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以
下简称“江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6〕1 号)。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廖志远、张忠安、汤晓春、张忠华、黄美亮: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邦高科或公司)、廖志远涉嫌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已调查完毕,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
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依法享有的相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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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沐邦高科、廖志远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沐邦高科定期报告及非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1、沐邦高科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 年 4 月 15 日,沐邦高科与内蒙古豪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豪
安)股东张忠安、余菊美签订《股权收购协议》,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张忠安、余菊美
合计持有的内蒙古豪安 100%股权。同时沐邦高科与张忠安、余菊美签订《业绩承诺补
偿协议》及《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张忠安、余菊美承诺内蒙古豪
安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和 2025 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分别为 14,000 万元、16,000 万元、18,000 万元和 20,000 万元。如内蒙古豪
安每年度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不足承诺净利润数的 90%(不包括本数)即内蒙古豪安在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分别实现的实际净利润不足 12,600 万元、
14,400 万元、16,200 万元、18,000 万元,则张忠安、余菊美需进行现金补偿。
由于光伏行业产能扩张,光伏产业链价格持续下行,内蒙古豪安经营业绩持续承压,
2023 年初,业绩承诺义务人、内蒙古豪安董事长张忠安与内蒙古豪安总经理张忠华决定
通过内蒙古豪安及其子公司江西捷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锐机电)虚构硅料
和单晶炉销售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以达到业绩承诺指标。
2023 年度、2024 年上半年,沐邦高科子公司内蒙古豪安通过虚构硅料销售业务、
捷锐机电通过虚构单晶炉销售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其中,
虚增营业收入515,501,182.75元、198,230,088.50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1.17%、
45.49%;虚增营业成本 356,356,430.66 元、123,236,733.84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成
本的 26.09%、21.81%;虚增利润总额 159,144,752.09 元、74,993,354.66 元,分别占当期
披露利润总额的 536.60%、46.50%,导致沐邦高科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5 年 3 月 1 日,沐邦高科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将 2024 年一季度对甘肃潮讯
志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 160 台单晶炉业务收入进行冲回。该交易的会计差错更
正影响 2024 年第一季度、2024 年半年度、2024 年第三季度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与合并利
润表的变动,导致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2024 年半年度、2024 年第三季度营业收入、
净资产、净利润均分别减少 198,230,088.49 元、51,205,015.99 元、51,205,015.99 元。
2、沐邦高科非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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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2 月 16 日,沐邦高科披露《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2022 年 8 月 19
日,沐邦高科披露《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公告》。2023 年
12 月 9 日,沐邦高科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提交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
称《募集说明书》)。2024 年 2 月 21 日,沐邦高科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
况报告书》。2024 年 2 月 29 日沐邦高科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 14.18 亿元,并同步
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沐邦高科上述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一是沐邦高科2023年上半年通过虚构单晶炉销售业务虚增收入76,477,876.02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1.94%;虚增利润总额 31,097,548.15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
总额的 238.17%。沐邦高科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沐邦高科 2023
年半年报财务数据。
二是沐邦高科 2023 年前三季度通过虚构硅料和单晶炉销售业务虚增收入
145,061,946.81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4.27%;虚增利润总额 56,687,368.57 元,占
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35.59%。沐邦高科披露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
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 2023 年三季报财务数据。
(二)沐邦高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24 年 2 月至 12 月,沐邦高科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廖志远组织、指使沐邦高科以
预付工程款等方式转出部分资金,经工程施工方后,资金最终转至实际控制人廖志远控
制的相关主体账户。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4 年,廖志远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6,764.52 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96%。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廖志远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 10,719.32 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48%。截
至 2025 年 11 月末,廖志远占用公司资金本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
2024 年 2 月至 12 月,沐邦高科孙公司捷锐机电董事长张忠安通过捷锐机电以预付
设备款等方式转出部分资金,经设备商后,资金转至张忠安实际控制江西宽度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宽度)等主体,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4 年,
张忠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103,623.70 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1.02%。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张忠安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 4,473.79 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4.79%。截至 2025 年 11 月末,张忠安占用公司资金本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
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沐邦高科未按规定在相关临时报告中予以披露,也
未在沐邦高科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沐邦高科《2024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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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沐邦高科公告、相关财务凭证、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相关人员
的询问笔录、销售合同、发票以及出库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一是沐邦高科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
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
述违法行为。二是沐邦高科披露的《募集说明书》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公
告书》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
款和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三是沐邦高科未及时披露实控人廖志远及其他关联方张忠安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也未
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21 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沐邦高科 2024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
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
法行为。廖志远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实施并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的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廖志远作为沐邦高科董事长,在沐邦高科《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
告》《2024 年年度报告》以及《募集说明书》上签字并承诺保证相关文件真实、准确、
完整,未勤勉尽责,组织、指使公司实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是沐邦高科上述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忠安作为业绩承诺义务人、内蒙古豪安董事长、捷锐机电董事长,全面负责内蒙
古豪安和捷锐机电的经营管理业务,通过虚构硅料和单晶炉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利润以达
到承诺业绩,通过内蒙古豪安、捷锐机电与其控制的主体进行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
交易。张忠安虽未担任沐邦高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其行为与沐邦高科
信息披露违法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沐邦高科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汤晓春作为沐邦高科财务总监,在沐邦高科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
半年度报告》《2024 年年度报告》以及《募集说明书》上签字并承诺保证相关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沐邦高科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忠华作为内蒙古豪安总经理,负责内蒙古豪安经营管理,参与决定通过虚构硅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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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单晶炉销售业务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以达到业绩承诺指标,并具体负责协调相关企业
配合实施虚假业务销售合同签订、验收单盖章以及虚假货物运输交接单等行为。张忠华
虽未担任沐邦高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其行为与沐邦高科上述定期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沐邦高科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黄美亮作为内蒙古豪安的财务总监,全面负责内蒙古豪安和捷锐机电的财务管理工
作,参与虚假硅料销售以及配套物流运输合同条款的设计,安排虚假业务回款资金划转
路径。黄美亮虽未担任沐邦高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其行为与沐邦高科
信息披露违法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沐邦高科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元罚款。
(二)对廖志远给予警告,并处以 8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以 350 万元罚款;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沐邦高科实施未披露非经营性资
金往来关联交易的违法行为,处以 450 万元罚款。
(三)对张忠安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四)对汤晓春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五)对张忠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六)对黄美亮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廖志远作为沐邦高科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主要负责人。在收购内蒙古豪安后,理应全面掌握内蒙古豪安的经营情况,持续跟
踪关注内蒙古豪安规范整合及业绩实现情况,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子公司内蒙古豪
安及孙公司捷锐机电在经营管理与会计核算等方面的管控;同时作为沐邦高科实控人,
组织、指使公司实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张忠安作为业绩
承诺义务人、内蒙古豪安董事长、捷锐机电董事长,全面负责内蒙古豪安和捷锐机电的
经营管理业务,通过虚构硅料和单晶炉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利润以达到承诺业绩。同时张
忠安隐瞒其实际控制江西宽度等主体,通过内蒙古豪安、捷锐机电与其控制的主体进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
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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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拟对廖志远、张忠安分别采取 6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
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
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 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
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
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
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依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
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
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6〕
1 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9.8.1 条规定,
公司股票自 2026 年 3 月 2 日起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其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
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最终处罚结果
以江西证监局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会
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
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
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及时、准确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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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
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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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沐邦:关于重大合同违约进展及风险提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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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1-27

处罚对象:

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398 证券简称: *ST 沐邦公告编号: 2026-003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合同违约进展及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进展及主要内容: 2026 年 1 月 23 日, 本案已由梧州市人民政府下发《梧
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书》 ((2026)行决字第 1 号) , 责令公司向广西梧州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路退回 2.7 亿元“10GWTOPCON 光伏电池生产基地财政补
助款” 、 向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管委会财政金融局原路退回 2.4 亿元“重大工业
项目建设扶持款” 并支付违约金 5,100 万元。 公司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履
行上述款项的退还及支付义务。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广西沐邦为本次行政决定的当事
人, 涉及被要求退还已获财政补助与扶持资金, 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涉及金额: 需退还的财政补助及扶持资金合计人民币 5.1 亿元, 并支付违约
金人民币 5,100 万元。
 对公司的影响: 若公司最终履行该决定, 预计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 现
金流及财务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持续积极推进沟通, 审慎应对相关风险, 并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及控股子公司广西沐邦高科新
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沐邦” ) 近期收到梧州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梧州市人
民政府行政决定书》 ((2026)行决字第 1 号, 以下简称“《决定书》 ” ) 。 现将相关
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告知如下:
一、 案件进展情况
2025 年 12 月 20 日, 公司披露了《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合同违约及风险提示的公告》 ( 公告编号: 2025-157) , 公司与梧州市人民政府签署
《10GWTOPCON 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合同书》 , 因项目长期未按约定进度推
进且未能实现投产, 梧州市人民政府于 2025 年 7 月 1 日向公司下发《梧州市人民政
府行政决定事先告知书》 ((2025) 行决字第 1 号) , 责令公司及相关子公司退还已
获得的财政补助及扶持资金合计人民币 5.1 亿元, 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公司依法行
使陈述、 申辩及听证权利, 梧州市人民政府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就该事项组织了听证
会。
二、 《决定书》 主要内容
1、 退款责任: 责令公司向广西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路退回 2.7
亿元“10GWTOPCON 光伏电池生产基地财政补助款” ; 责令广西沐邦向粤桂合作特
别试验区梧州管委会财政金融局原路退回 2.4 亿元“重大工业项目建设扶持款” , 且
公司对广西沐邦的该退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 支付违约金: 责令公司及广西沐邦按照《投资合同书》 第 5.2.2.1 条及第 5.2.2.2
条的约定, 向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 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局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100 万元。
3、 履行期限: 公司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上述款项的退还及支付义
务。
三、 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
1、 财务风险: 若公司最终退还相关款项且支付违约金, 预计将对公司本期及期
后利润、 现金流及财务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项目风险: 本次事项可能导致项目陷入停滞, 对公司在光伏电池领域的战略
布局及产能建设造成重大影响。
3、 法律风险: 公司可能面临因未履行《决定书》 而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
4、 声誉风险: 本次违约可能对公司市场形象及后续融资、 合作等造成负面影响。
四、 公司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正在审慎研究《决定书》 的内容, 积极与梧州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沟通协
商, 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推动项目有序推进, 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
司将审慎评估资金安排, 积极筹措资金, 争取妥善解决此事。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 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
时报》 《证券日报》 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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