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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沐邦(60339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3 14342.20 33.074
2025-06-30 1 其他 3 14535.81 33.520
2 QFII 1 168.95 0.390
2025-03-31 1 其他 4 15335.97 35.366
2 上市公司 1 315.00 0.726
2024-12-31 1 其他 4 15248.01 35.163
2 基金 20 548.60 1.265
2024-09-30 1 其他 5 16956.19 39.10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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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411 11.34 11.34 0 26.46 300.06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顺福商务中心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路证券营业部

20250403 12.56 12.56 0 159.35 2001.44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二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教工路证券营业部

20250401 13.09 13.23 -1.06 152.83 2000.54

买方: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融岛证券营业部

20250117 21.36 21.36 0 100.00 2136.00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二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北街证券营业部

20241230 22.70 22.74 -0.18 200.00 4540.00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心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北街证券营业部

20241216 24.70 24.70 0 113.80 2810.86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皇山南基金小镇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塘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1-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沐邦:关于重大合同违约进展及风险提示的公告
发文单位 梧州市人民政府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8-2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沐邦:关于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廖志远,汤晓春,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8-06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沐邦:关于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毅,廖志远,张忠安,汤晓春,江西沐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豪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6-23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沐邦:关于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廖志远,汤晓春,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8-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邦宝益智受到汕头市金平区市监局行政处罚(汕金市监处字[2021]106号)
发文单位 汕头市金平区市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ST沐邦:关于重大合同违约进展及风险提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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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1-27

处罚对象:

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398 证券简称: *ST 沐邦公告编号: 2026-003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合同违约进展及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进展及主要内容: 2026 年 1 月 23 日, 本案已由梧州市人民政府下发《梧
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书》 ((2026)行决字第 1 号) , 责令公司向广西梧州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路退回 2.7 亿元“10GWTOPCON 光伏电池生产基地财政补
助款” 、 向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管委会财政金融局原路退回 2.4 亿元“重大工业
项目建设扶持款” 并支付违约金 5,100 万元。 公司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履
行上述款项的退还及支付义务。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广西沐邦为本次行政决定的当事
人, 涉及被要求退还已获财政补助与扶持资金, 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涉及金额: 需退还的财政补助及扶持资金合计人民币 5.1 亿元, 并支付违约
金人民币 5,100 万元。
 对公司的影响: 若公司最终履行该决定, 预计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 现
金流及财务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持续积极推进沟通, 审慎应对相关风险, 并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及控股子公司广西沐邦高科新
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沐邦” ) 近期收到梧州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梧州市人
民政府行政决定书》 ((2026)行决字第 1 号, 以下简称“《决定书》 ” ) 。 现将相关
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告知如下:
一、 案件进展情况
2025 年 12 月 20 日, 公司披露了《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合同违约及风险提示的公告》 ( 公告编号: 2025-157) , 公司与梧州市人民政府签署
《10GWTOPCON 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合同书》 , 因项目长期未按约定进度推
进且未能实现投产, 梧州市人民政府于 2025 年 7 月 1 日向公司下发《梧州市人民政
府行政决定事先告知书》 ((2025) 行决字第 1 号) , 责令公司及相关子公司退还已
获得的财政补助及扶持资金合计人民币 5.1 亿元, 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公司依法行
使陈述、 申辩及听证权利, 梧州市人民政府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就该事项组织了听证
会。
二、 《决定书》 主要内容
1、 退款责任: 责令公司向广西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路退回 2.7
亿元“10GWTOPCON 光伏电池生产基地财政补助款” ; 责令广西沐邦向粤桂合作特
别试验区梧州管委会财政金融局原路退回 2.4 亿元“重大工业项目建设扶持款” , 且
公司对广西沐邦的该退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 支付违约金: 责令公司及广西沐邦按照《投资合同书》 第 5.2.2.1 条及第 5.2.2.2
条的约定, 向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 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局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100 万元。
3、 履行期限: 公司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上述款项的退还及支付义
务。
三、 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
1、 财务风险: 若公司最终退还相关款项且支付违约金, 预计将对公司本期及期
后利润、 现金流及财务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项目风险: 本次事项可能导致项目陷入停滞, 对公司在光伏电池领域的战略
布局及产能建设造成重大影响。
3、 法律风险: 公司可能面临因未履行《决定书》 而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
4、 声誉风险: 本次违约可能对公司市场形象及后续融资、 合作等造成负面影响。
四、 公司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正在审慎研究《决定书》 的内容, 积极与梧州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沟通协
商, 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推动项目有序推进, 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
司将审慎评估资金安排, 积极筹措资金, 争取妥善解决此事。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 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
时报》 《证券日报》 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ST沐邦:关于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8-26

处罚对象:

廖志远,汤晓春,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67 号
────────────────────────
关于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沐邦,A
股证券代码:603398;
廖志远,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汤晓春,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第1页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4 年 12 月 28 日,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再次延期并
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将募投项目“10,000
吨/年智能化硅提纯循环利用项目”投产时间延长 6 个月。为了
提高此期间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使用不超过 10,000 万元的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
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2025 年 7 月 31 日,公司披露《关于无法
按期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称,鉴于公司当前涉诉案件较多,且
叠加资金流动性面临一定压力,公司多个经营性账户出现冻结,
暂时无法按期归还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但未在前期披露
的临时补流期限内按时归还募集资金,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7.7.3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第 6.3.15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廖志远作为公司主要负责
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
务总监汤晓春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
第2页
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针对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廖志
远、时任财务总监汤晓春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第3页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8 月 19 日
第4页

*ST沐邦:关于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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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8-06

处罚对象:

刘毅,廖志远,张忠安,汤晓春,江西沐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豪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5〕 160 号
────────────────────────
关于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沐邦, A
股证券代码: 603398;
江西沐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
廖志远,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2-
长、 总经理;
江西豪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方;
张忠安,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汤晓春,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刘毅,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控
股股东江西沐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沐邦控股), 实
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总经理廖志远, 关联方江西豪安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 张忠安在信息披露、 规范运作方面, 有关责任人在
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一)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2025 年 3 月 1 日和 4 月 30 日, 公司披露两次《关于会计差
错更正的公告》, 反映出公司此前披露的相关报告财务信息不准
确。
( 二)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2024 年 2 月至 2025 年 4 月期间, 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预付
给募投项目施工方等供应商( 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关系密
切), 再安排供应商将部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 经过几次划转后
转入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银行账户, 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3-
再将部分资金以往来款形式转回给公司用于偿还借款、 日常经营
等非募投项目, 上述行为构成了募集资金的违规使用。
( 三)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以预付设备款和工程款等方式, 通过第三方向控股股东
和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 其中: 2024 年向控股股东提供资金
16,764.52 万元, 截至 2024 年末, 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
额 10,719.32 万元,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 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余额4,605.63万元; 2024年向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26,065.81
万元, 截至 2024 年末, 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余额 4,845.59
万元,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 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
3,526.25 万元。 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与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
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 四) 年度报告等披露文件存在错误
2025 年 4 月 30 日, 公司披露的《2024 年年度报告》和《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等 6 项公告文件存在多处错误。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 一) 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第六条、 《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第
五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 4 月修订)》
(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2.1.1 条、 第 2.1.4-4-
条、 第 2.1.6 条、 第 2.1.7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2025 年 5 月修订)》( 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指引》) 第 6.3.2 条、 第 6.3.3 条、 第 6.3.8 条等有关规定。
沐邦控股作为公司控股股东, 廖志远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江西豪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张忠安作为公司其他关联方, 实施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第三条, 《股票上市
规则》 第 1.4 条、 第 4.1.3 条、 第 4.5.1 条、 第 4.5.2 条, 《规范运
作指引》 第 4.1.1 条、 第 4.3.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廖志远同时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汤晓春
作为公司财务总监, 刘毅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未勤勉尽责, 对
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2.1.2 条、 第 4.3.1 条、 第 4.3.5 条、 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
在《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 规定期限内, 有关责任主体均回复
无异议。
( 二) 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
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1
条、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5-
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江西沐邦新能源控
股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总经理廖志远, 关联方
江西豪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张忠安, 时任财务总监汤晓春, 时
任董事会秘书刘毅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西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被公开谴责的
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请
你公司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 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 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 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
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
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8 月 6 日

*ST沐邦:关于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6-23

处罚对象:

廖志远,汤晓春,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30 号
────────────────────────
关于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沐邦,A
股证券代码:603398;
廖志远,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
秘书;
汤晓春,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第1页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5 年 1 月 24 日,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2024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 2024 年
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52,000
万元到-42,000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为-144,000 万元到-117,000
万元;预计 2024 年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33,000 万元至 35,000 万元,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
营业收入(以下简称扣除后营业收入)为 31,000 万元至 33,000
万元。同时公告显示,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
确性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2024 年年度业绩预亏更正公
告》显示,预计 2024 年度实现净利润-120,000 万元到-110,000
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为-150,000 万元到-130,000 万元;预计 2024
年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27,000 万元至 28,000 万元,扣除后营业收
入为 27,000 万元至 28,000 万元。业绩预亏更正的主要原因为:
一是经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公司玩具原料销售业务收入由总额法
变更为净额法、光伏业务部分营业收入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相
应调减营业收入;二是前期“公司判断业绩承诺义务人基本具备
偿还能力”审慎性不足,将 2024 年确认的业绩补偿款由 9.8 亿
元调整为 2.39 亿元。
第2页
年度实现净利润-116,212.29 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为-140,665.88
万元;2024 年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27,714.12 万元,扣除后营业收
入 25,827.81 万元。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
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公司股票于 2025 年 5 月 6 日起被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在公司净利润为负的情况下,营
业收入是否低于 3 亿元直接关系到投资者对公司股票是否被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重要判断。但公司业绩预告中关于营业收入是
否低于 3 亿元披露不准确,也未对影响营业收入预计因素进行任
何风险提示,未向市场充分提示公司将触及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此外,预告净利润与实际净利润差异幅度较大,且业绩预告更正
不及时,可能对投资者决策造成重大影响。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5 条、第 5.1.4 条、第
5.1.5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廖志远作为公司主
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汤
晓春作为公司财务事项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
第3页
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
第 4.3.5 条、第 4.4.2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
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
廖志远、时任财务总监汤晓春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西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的
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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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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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宝益智受到汕头市金平区市监局行政处罚(汕金市监处字[2021]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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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8-17

处罚对象: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邦宝益智受到汕头市金平区市监局行政处罚(汕金市监处字[2021]106号),责令邦宝益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并对邦宝益智处以没收玩具产品33套、没收违法所得1,291.00元并罚款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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