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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亚科技(60338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4 19550.32 59.911
2 QFII 1 111.13 0.341
2024-06-30 1 其他 3 19422.96 59.521
2 基金 8 3.20 0.010
2024-03-31 1 其他 4 19923.02 61.053
2 基金 2 45.92 0.141
2023-12-31 1 其他 4 19931.85 61.080
2 基金 15 53.37 0.164
2023-09-30 1 其他 4 21030.72 64.44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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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1-06 13.32 13.32 0 122.30 1629.04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爱国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博馆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06 13.32 13.32 0 177.70 2366.96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博馆路证券营业部

2024-04-15 10.16 10.16 0 30.05 305.31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员总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泉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4-01-11 13.34 13.34 0 44.94 599.50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诸暨东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博馆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27 11.93 13.46 -11.37 380.00 4533.4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博馆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梅路证券营业部

2023-09-27 11.72 11.72 0 60.00 703.2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12-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
发文单位 江西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胜春,周晓莲,蒋静,邹庆怡
公告日期 2019-12-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广东骏亚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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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12-24

处罚对象:

刘胜春,周晓莲,蒋静,邹庆怡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306962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
文        号	〔2021〕5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
〔2021〕5号 ???????????????????????
当事人:刘胜春,男,1968年9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周晓莲,女,1973年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邹庆怡,女,1986年6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蒋静,男,1980年8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刘胜春、周晓莲、邹庆怡、蒋静内幕交易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骏亚)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胜春、周晓莲、邹庆怡、蒋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0年9月30日,广东骏亚方参观住友电工电子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友电工),了解住友电工情况,住友电工FPC事业部总经理助理刘胜春参与。
2020年10月14日,住友电工方前往广东骏亚惠州工厂,了解广东骏亚情况以及双方合作意愿,刘胜春参与。
2020年10月23日,在初步洽谈的基础上,广东骏亚董事会秘书通过微信向刘胜春发送了广东骏亚盖章版的《关于股权转让的意向书》,该意向书书面确认了广东骏亚有购买住友电工股权的意向。
2020年10月28日,广东骏亚方就住友电工公司人员数量、待遇水平、工龄状况等人员情况向住友电工方了解情况,刘胜春参与。
2020年11月9日,广东骏亚方与住友电工方确认交易意向,讨论人员接收、系统切换等问题,了解住友电工营收情况,刘胜春参与。
2020年11月16日,广东骏亚方与住友电工方讨论住友电工公司分立、债权债务剥离、员工劳动合同、设备资产、项目交割、定价机制等事项,预定12月份签订框架协议,刘胜春参与。
2020年11月23日,广东骏亚方与住友电工方就合作的方案进行交流和沟通,讨论交易定价、环保、工商变更、劳动合同等事项,刘胜春参与。
2020年11月30日,广东骏亚方与住友电工方就合作方案进行讨论和确认,对交易作价方式达成初步一致意见,刘胜春参与。
2020年12月14日,广东骏亚方与住友电工方主要讨论住友电工分立的税务办理事项以及未分配利润的处置、过渡期财会工作。
2020年12月28日,广东骏亚与住友电工香港电子线制品有限公司(持有住友电工100%的股权)确认并签署重大资产购买框架协议,刘胜春参与。
2020年12月29日,广东骏亚发布《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称,广东骏亚或其全资子公司与合作伙伴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住友电工实施存续分立后承继FPC业务的标的公司100%股权。如本次交易实施时合作伙伴放弃受让标的公司部分股权,广东骏亚或其全资子公司拟受让标的公司100%股权。
上述公告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10月23日,公开时间为2020年12月29日。刘胜春参与广东骏亚此次收购事项,知悉内幕信息的形成、发展进程,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刘胜春、周晓莲利用“刘胜春”“周晓莲”“周某英”账户内幕交易“广东骏亚”股票情况
刘胜春与周晓莲为配偶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胜春授意周晓莲交易“广东骏亚”股票,期间两人存在频繁通讯联络。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胜春与周晓莲利用“刘胜春”“周晓莲”“周某英”账户累计买入“广东骏亚”股票152,000股,买入金额2,663,117元。经计算,卖出后累计亏损74,923.76元。
(一)“刘胜春”账户交易“广东骏亚”股票情况
“刘胜春”账户于2015年1月15日开立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中心路证券营业部。
“刘胜春”账户由刘胜春与周晓莲共同使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胜春”账户于2020年10月28日至12月22日累计买入“广东骏亚”股票131,900股,买入金额2,326,910元。“刘胜春”账户2020年10月28日买入的“广东骏亚”股票系刘胜春下单操作,其余买入由周晓莲下单操作。卖出后亏损82,598元。
(二)“周晓莲”账户交易“广东骏亚”股票情况
“周晓莲”账户于2006年6月12日开立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招商路招商大厦证券营业部。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周晓莲”账户于2020年12月22日累计买入“广东骏亚”股票10,000股,买入金额163,800元,相关买入由周晓莲下单操作。卖出后盈利5,973.25元。
(三)“周某英”账户交易“广东骏亚”股票情况
周晓莲与周某英系亲属关系。“周某英”账户于2015年5月20日开立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招商路招商大厦证券营业部。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周某英”账户于2020年12月24日累计买入“广东骏亚”股票10,100股,买入金额172,407元,相关买入由周晓莲下单操作。卖出后盈利1,700.99元。
三、邹庆怡、蒋静利用“邹庆怡”“蒋静”账户内幕交易“广东骏亚”股票情况
邹庆怡与蒋静为配偶关系,“邹庆怡”“蒋静”账户由邹庆怡与蒋静共同使用,两人共同商量交易股票事宜。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邹庆怡与蒋静利用“邹庆怡”“蒋静”账户累计买入“广东骏亚”股票243,000股,成交金额4,193,986元。经计算,卖出后累计亏损349,838.26元。
(一)邹庆怡、蒋静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胜春联络接触情况
2020年11月21日,刘胜春、邹庆怡、蒋静一起吃饭。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胜春、邹庆怡两人存在5次通话联络。
(二)“邹庆怡”账户交易“广东骏亚”股票情况
“邹庆怡”账户于2015年6月9日开立于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云山西路证券营业部。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邹庆怡”账户于2020年12月4日至12月24日累计买入“广东骏亚”股票237,200股,买入金额4,095,156元,相关买入由蒋静下单操作。卖出后亏损348,692.33元。
(三)“蒋静”账户交易“广东骏亚”股票情况
“蒋静”账户于2016年9月27日开立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蒋静”账户于2020年12月4日至12月24日累计买入“广东骏亚”股票5,800股,买入金额98,830元,相关买入由蒋静下单操作。卖出后亏损1,145.93元。
(四)邹庆怡、蒋静交易“广东骏亚”股票行为明显异常
一是资金变化、买入“广东骏亚”股票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20年12月4日至12月24日,“邹庆怡”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突击转入资金410万元,其中409余万元在2020年12月4日至12月24日用于购买“广东骏亚”股票。2020年12月4日,“蒋静”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突击转入资金10万元,其中9.8余万元在2020年12月4日至12月24日用于购买“广东骏亚”股票。
二是买入“广东骏亚”股票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邹庆怡”“蒋静”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突击大量买入“广东骏亚”股票,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之前,上述两账户从未交易过“广东骏亚”股票。且“邹庆怡”“蒋静”账户买入“广东骏亚”股票的金额,分别为两个账户针对单一股票的最大交易金额,买入金额相比其他股票金额明显放大。
四、刘胜春、邹庆怡、蒋静利用“邹庆怡”账户内幕交易“广东骏亚”股票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胜春授意邹庆怡使用“邹庆怡”账户为其买入“广东骏亚”股票。2020年12月25日刘胜春名下银行账户向“邹庆怡”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资金200万元。
2020年12月25日,“邹庆怡”账户买入128,700股“广东骏亚”股票,买入金额1,996,942元,相关买入由蒋静下单操作。卖出后亏损137,728.09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话记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资金流水、公司披露的相关资料、公司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胜春、周晓莲、邹庆怡、蒋静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刘胜春、周晓莲处以50万元罚款,其中刘胜春承担25万元,周晓莲承担25万元;
二、对邹庆怡、蒋静处以50万元罚款,其中邹庆怡承担25万元,蒋静承担25万元;
三、对刘胜春、邹庆怡、蒋静处以50万元罚款,其中刘胜春承担44万元,邹庆怡承担3万元,蒋静承担3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1年12月20日

广东骏亚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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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12-06

处罚对象: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386        证券简称: 广东骏亚       公告编号:2019-096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12月4日,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
到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市环(惠
城)罚〔2019〕37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行政处罚主要内容 
2019年9月5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收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移交的《监测报
告》,公司涉嫌超标排污。2019年9月11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公司
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一案进行了调查核实。 
经查,公司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三栋)数码工业园25号区,主要从事电路板生
产。根据惠州市惠城区环境保护监测站2019年8月2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惠
城)环境监测(污-水)字(2019)第177号】显示: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1珠三角标准,公司废水处理设施处
理后所测项目铜超标0.6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惠州市环境保
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版)》参照表第19项的规定,惠州市
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公司处人民币玖万元罚款(¥90,000)。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整改措施 
1、在本次事件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安排查找分析事件原因,积极主动
进行整改,落实整改方案,同时全面排查可能造成的隐患。上述问题已经整改到
位,公司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惠州市惠城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公司排污情况
复测达标。 
2、本次行政处罚未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本次处罚金额将计入2019年
当期损益,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
意识,加强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生产过程中持续加强对环保的控
制与监督,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三、备查文件 
1、《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市环(惠城)罚〔2019〕37
号)。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6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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