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号
时间:2021-03-31 来源:
当事人:贺华强,男,1967年6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月山镇。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对贺华强限制期买卖“顶点软件”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贺华强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贺华强是深圳达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达峰)实际控制人。贺华强通过其控制的广发证券账户、平安证券账户和深圳达峰平安证券账户三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从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3月14日陆续买入“顶点软件”股票。2019年3月14日,账户组买入“顶点软件”21,200股后,合计持有“顶点软件”6,026,131股,占“顶点软件”总股本比例首次超过5%。贺华强在账户组持有“顶点软件”股票比例达到5%时,未履行报告义务,也未停止交易,于2019年4月1日开始卖出“顶点软件”股票(2019年3月14日买入21,200股后至2019年3月31日未交易“顶点软件”股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金往来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贺华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行为。
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贺华强控制的账户组交易“顶点软件”股票涉案期间,超比例持有“顶点软件”股票比例较低,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无主观故意,请求减轻处罚。
福建证监局经复核后认为:福建证监局已经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等因素,量罚幅度相当,故对贺华强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贺华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0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福建证监局备案(传真:0591-88011301)。到期不缴纳的,福建证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