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54号
───────────────
关于对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百傲化学,A
股证券代码:603360;
刘宪武,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长兼董事会秘书;
王希梁,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刘宪武、王希梁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8号)、《关于对大连百傲
-2-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9号)
查明的事实,2020年5月至2021年2月,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原材料预付款形式向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大连优瑞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瑞化工)累计转出
资金3,100万元,占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00%,上
述款项未有对应货物交付。另经查明,截至2021年3月31日,
上述款项已全部收回。2021年11月3日,公司就上述资金占用
事项予以披露,相关款项系用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的生产
经营。
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董
事会秘书刘宪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能合理规范公司资金往来
行为,利用其控制的优瑞化工在无交易实质的情况下与公司发生
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资金占用违规负有责任。公司时任财务总
监王希梁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并保障
公司依法合规运作,也未能及时制止、纠正公司的相关违规行为,
对公司资金占用违规负有相应责任。上述有关人员的行为违反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书》中做出的承诺。同时,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宪武还违反
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上海证券
-3-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4.3.1条
等有关规定。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提出如下异议理由:一是本次资金占用
违规是由公司自查发现,在发现后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进行汇报。二是占用资金发
生额及占比较小,占用持续时间较短,且占用资金已足额返还。
三是占用资金为部分日常经营资金,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未造成
影响,未造成公司股票价格异动,因此对资本市场也未造成实际
影响。四是公司已采取一系列补救整改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大连
通运投资有限公司收购优瑞化工,并将公司与优瑞化工之间的所
有交易纳入关联交易统一管理。公司管理层对部分内部控制制度
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采购部门、财务部门等关键部门开会落
实,加强了相关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培训。
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有偿或无偿拆借资金给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公司资金被违规占用事实清楚。公司提出
的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资本市场未造成实际影响的异议理由
不能成立。公司主动自查发现、积极整改等行为系违规事实发生
后采取的补救措施,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本次纪律处分已对
违规行为涉及金额、占用时间、主动自查、积极偿还等情节予以
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
条、第16.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4-
对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董事
会秘书刘宪武、时任财务总监王希梁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及上
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