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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0〕 1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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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黄建联,时任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清松,时任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经查明, 2020 年 6 月 16 日, 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披露股东减持计划公告称,时任副总经理黄清松持
有 4,686,905 股公司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1.98%; 时任副总经
理黄建联持有 4,570,150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93%,- 2-
股份来源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取得。 公告中明确载明,
黄清松、黄建联分别计划自 2020 年 7 月 9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
数量不超过 8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384%。 2020 年 7 月
9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黄建联、黄清松分别于 2020 年 7 月 7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 20 万股、 18.9 万股,减持金
额分别为 2,381.2 万元、 2,329.425 万元。
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黄建联、黄清松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在已披露的减持计划期间开始前 2 个交易
日提前减持,提前减持的股份未按规定在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
露计划,且违规减持的金额较大。 2 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八条,《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 第三条、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3.1.4 条、第
3.1.7 条等相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
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黄建联、黄清松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违规
减持系计算日期失误,因误将端午节假期当作正常交易日,相较
已披露的减持计划提前 2 个交易日减持了公司股票;二是意识
到误操作后,第一时间向公司报告,公司于当日提交了相关公告,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是违规并非主观有意为之,实属无意- 3-
过失,不存在掩饰、隐瞒,亦不存在干扰、阻碍调查的行为,股
票账户未有禁止或违规操作的风险提示,违规减持未给市场造成
实际影响。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认为, 黄建联、黄清松作
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份,应当按规定在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其在减
持计划公告中已明确披露减持期间自 2020 年 7 月 9 日起。 责任
人所称系计算日期失误、非主观故意等异议理由均不成立,不予
采纳。 事后及时报告并公告亦不足以减免其责。 但是鉴于本次违
规行为仅涉及减持未履行预披露义务,且事前已就减持事项履行
了一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可对其违规情节及后果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福建安
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黄建联、黄清松予以通报批
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
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
本所业务规则,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 4-
诺书》中做出的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 二○ 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