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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德胜(603344)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6-02 20414.99 13353.16 1.08 36.61 0.18
2026-06-01 15071.57 2001.37 0.90 28.64 0
2026-05-29 14484.21 1020.91 0.90 26.04 0.07
2026-05-28 14551.51 1216.75 0.83 25.32 0
2026-05-27 14731.02 1400.82 1.08 32.56 0.62
2026-05-26 15093.44 2028.67 0.46 14.78 0.02
2026-05-25 14838.04 1702.83 1.06 33.62 0
2026-05-22 14573.82 1511.48 1.08 34.56 0
2026-05-21 14899.65 4079.24 1.08 34.33 1.05
2026-05-20 13006.26 1401.73 0.03 0.97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3-31 1 其他 3 423.39 7.836
2 QFII 1 110.43 2.044
3 基金 1 0.10 0.002
2025-12-31 1 其他 4 508.72 9.415
2 QFII 2 237.61 4.398
3 基金 52 33.21 0.615
2025-09-30 1 其他 3 343.27 6.353
2 QFII 3 144.82 2.680
3 基金 1 30.00 0.555
2025-06-30 1 其他 3 464.48 8.596
2 基金 69 35.09 0.650
3 QFII 1 31.34 0.580
2025-03-31 1 其他 1 427.63 7.915
2 QFII 1 33.82 0.626
3 基金 1 21.61 0.40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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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1-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星德胜受到苏州市运输管理处行政处罚(F[2019]05011112499号)
发文单位 苏州市运输管理处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1-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星德胜受到苏州工业园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苏园(消)行罚决字[2019]0636号)
发文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消防救援大队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星德胜受到苏州市运输管理处行政处罚(F[2019]05011112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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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1-13

处罚对象:

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24日,苏州市运输管理处向公司出具“F[2019]05011112499号”《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发行人因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被处以罚款1,000元,发行人已缴纳完毕前述罚款。

星德胜受到苏州工业园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苏园(消)行罚决字[2019]0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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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1-13

处罚对象:

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4日,苏州工业园区消防救援大队(曾用名: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工业园区大队)向公司出具“苏园(消)行罚决字(2019)06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行人因消防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被处以罚款2,000元,发行人已缴纳完毕前述罚款。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消防从业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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