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华铁应急(60330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19 64212.19 7538.56 45.16 265.54 0.42
2024-11-18 63745.18 6450.53 44.82 250.10 1.71
2024-11-15 60868.68 5711.24 43.17 235.28 1.98
2024-11-14 60188.76 3018.07 42.64 230.69 0.16
2024-11-13 59452.91 3604.35 42.68 237.30 0.63
2024-11-12 59822.63 7257.80 43.21 246.30 0
2024-11-11 59114.21 6615.53 44.30 258.72 0.76
2024-11-08 58552.78 7427.71 43.55 253.90 0.73
2024-11-07 64118.97 10336.81 43.55 260.00 0.35
2024-11-06 60459.35 14282.93 43.21 252.78 1.76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5 43887.46 22.271
2 基金 19 12097.01 6.139
2024-06-30 1 其他 5 37467.72 19.013
2 基金 106 20115.73 10.208
2024-03-31 1 其他 3 21204.24 11.850
2 基金 23 18298.04 10.226
3 信托 1 9659.99 5.399
2023-12-31 1 基金 198 34897.67 19.541
2 信托 1 9659.99 5.409
3 其他 6 9211.17 5.158
2023-09-30 1 基金 32 22901.13 12.863
2 其他 4 11919.38 6.695
3 信托 1 9659.99 5.42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1-12 5.70 5.70 0 36.00 205.2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4-11-12 5.31 5.70 -6.84 125.51 666.46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杭州教工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11 5.30 5.84 -9.25 410.00 2173.0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杭州教工路证券营业部

2024-10-16 4.70 4.95 -5.05 3132.77 14724.02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乍浦路营业部

2024-10-14 5.21 5.21 0 40.00 208.4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4-09-20 4.25 4.23 0.47 877.90 3731.08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4-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法铜)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法铜
公告日期 2024-02-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莘丹丹)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莘丹丹
公告日期 2023-03-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浙江吉通受到杭州市下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下)应急罚[2021]5号)
发文单位 杭州市下城区应急管理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浙江吉通地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2-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世平、李斌)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世平,李斌
公告日期 2020-06-0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伟丽,张守鑫,胡丹锋,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法铜)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4-02

处罚对象:

王法铜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法铜)
〔2024〕37号
当事人:王法铜,男,1967年12月出生,住址:上海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法铜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王法铜通过配资中介薛某借用“陈某云”申万宏源证券账户、“黄某国”金元证券账户和天风证券账户等3个证券账户,交易“华铁应急”“思美传媒”和“汉鼎宇佑”。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王法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
王法铜曾因操纵证券市场被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2018〕104号、〔2023〕25号)、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2018〕16号)。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王法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4月2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莘丹丹)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2-08

处罚对象:

莘丹丹

索引号	bm56000001/2024-00002649	分类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4年02月07日
名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莘丹丹)
文号	〔2024〕16号	主题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莘丹丹)
〔2024〕16号
当事人:莘丹丹,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莘丹丹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4月至2022年8月,莘丹丹借用瞿某青、章某承、潘某香、孙某新、朱某晶、朱某良、傅某根、万某强、沈某琴、王某青、王某珍、邵某、楼某杰、朱某艳、程某、王某根、李某娟、许某萍、孙某江、廖某姣、沈某敏、赵某校等自然人名下的22个证券账户,交易“华铁应急”(曾用名“华铁科技”)。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莘丹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莘丹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2月7日

浙江吉通受到杭州市下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下)应急罚[2021]5号)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3-07

处罚对象:

浙江吉通地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0日,在杭政储出[2019]31号地块居住、商业、商业服务业用房项目Ⅱ期(4#-5#地块)工地障碍物清理平整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1年2月20日,杭州市下城区应急管理局作出(下)应急罚[202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浙江吉通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安全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浙江吉通作出罚款人民币2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世平、李斌)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2-30

处罚对象:

李世平,李斌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世平、李斌) 
〔2020〕107号
 
当事人:李世平,男,1956年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李斌,男,1989年4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李世平、李斌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世平、李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科技)与乾日安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日科技)同为中国基建物资租赁承包协会会员,华铁科技董事长胡某锋与乾日科技董事长郝某涛相识多年。结合华铁科技自身业务及经营发展需求,胡某锋有意根据尽职调查情况考虑收购乾日科技。
2018年5月初,胡某锋授意华铁科技董事会秘书张某鑫组织安排中介机构对乾日科技进行前期尽职调查。5月7日至12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组在乾日科技现场开展前期尽职调查,后形成《乾日科技财务尽职调查报告》,该报告“调查结论”部分明确“经调查,我们认为公司收购方案总体可行”。
5月16日,华铁科技组织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会议主要讨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会上,华铁科技明确表示开展收购乾日科技项目,下一步将安排中介机构进场,并希望该收购于2018年年底完成。6月11日,华铁科技再次组织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会上胡某锋介绍华铁科技拟开展收购项目,计划以发行股份方式于2018年年底完成收购及交割。
6月12日,张某鑫与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前往乾日科技,现场了解收购标的基本情况。6月15日,华铁科技组织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主要讨论6月12日中介机构进场发现的问题,并明确项目时间进度表。会上胡某锋提出,希望收购项目能于10月左右报出。会后,各中介机构安排项目组前往乾日科技开展现场调查。  
10月15日,华铁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筹划收购资产的议案》,同意华铁科技拟发行股份购买乾日科技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10月19日,华铁科技发布《关于筹划收购资产事项的提示性公告》。该公告称,华铁科技正在筹划收购资产事项,该事项涉及公司向乾日科技股东发行股份购买乾日科技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上述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增资的计划”,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5月16日形成,于2018年10月19日公开。胡某峰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情时间不晚于2018年5月16日。
二、李世平、李斌共同内幕交易“华铁科技”的情况
  (一)李世平、李斌与胡某峰关系密切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频繁联络、接触
李世平为胡某锋的舅舅,曾是华铁科技股东。李世平时常会与胡某锋联系并前往华铁科技或者约定地点见面,了解华铁科技发展经营及业务情况,李世平之子李斌(胡某锋表弟)有时也会同行。2018年7月至10月,李世平与胡某锋存在12次通话联系。
   (二)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世平、李斌控制“葛某青”“金某光”证券账户交易“华铁科技”
葛某青为李斌配偶,“葛某青”证券账户于2018年7月24日开立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目山路营业部。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买入“华铁科技”4,451,300股,买入成交金额22,995,813元,资金主要来源于家庭自有资金及李世平借入资金。截至调查日已全部卖出,亏损542,753.45元。李斌承认该账户由其下单操作,李世平知悉该账户交易“华铁科技”情况。
金某光为李世平配偶,“金某光”证券账户于2018年9月27日开立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目山路营业部。该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买入“华铁科技”2,247,800股,买入成交金额9,997,590元,资金主要来自于李世平借入资金。截至调查日已全部卖出,亏损141,996.92元。李世平承认控制该账户并主要由其下单操作。
(三)“葛某青”“金某光”证券账户交易“华铁科技”行为明显异常,与李世平、李斌与胡某峰的联络接触及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1.突击开立账户并单一大量买入“华铁科技”
  “葛某青”证券账户开户次日即开始大量买入并集中持有“华铁科技”,所有买入行为均发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金额占比100%,交易集中度高,较账户近一年内其他股票最大买入金额放大845.43倍。
“金某光”证券账户开户后第5个交易日开始大量买入并集中持有“华铁科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金额占比100%,交易集中度高,较账户近一年其他股票最大买入金额放大7.21倍。
上述交易情况与华铁科技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显背离。
2.买入“华铁科技”时点与李世平、李斌与胡某峰的联络接触时点及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2018年7月20日8:54:46、10:23:21,李世平与胡某锋两次通话联系,同日上午,李世平、李斌与胡某锋见面喝茶聊天。7月24日9:32:46,李世平与胡某锋存在通话联系,同日“葛某青”证券账户开户。8月13日12:41:12,李世平与胡某锋存在通话联系,8月15至17日,“葛某青”证券账户持续买入“华铁科技”392,500股。9月12日21:05:33、21:28:52,二人存在通话联系,9月13至14日“葛某青”证券账户累计买入“华铁科技”597,500股。
2018年10月10日14:45:58、10月11日8:48:15,李世平与胡某锋存在两次通话联系,且二人于上述两日均有过见面,华铁科技于2018年10月15日审议通过本案内幕信息所涉事项并于10月19日公告。“金某光”证券账户于10月11至15日合计买入“华铁科技”2,247,800股。
  综上,李世平、李斌与胡某峰关系密切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频繁联络、接触,突击开立账户并利用大额家庭资金及借款资金单向买入“华铁科技”,二人交易“华铁科技”行为明显异常,与其联络接触胡某锋时点及内幕信息进程高度吻合,二人未对其上述行为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
上述违法事实,有华铁科技本次收购相关材料及公告、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相关银行账户资料、银行转账记录、相关人员通讯记录、询问笔录以及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李世平、李斌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李世平、李斌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李世平承担40万元,李斌承担2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9日

关于对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6-09

处罚对象:

张伟丽,张守鑫,胡丹锋,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56号 
─────────────── 
 
 
关于对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华铁
应急,A股证券代码:603300; 
胡丹锋,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守鑫,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
书; 
张伟丽,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财
-2- 
 
务总监。 
 
经查明,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铁应急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
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并由此被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出具警示函。 
一、公司重大交易事项披露不及时,风险提示不充分 
2018 年,公司原全资子公司新疆华铁恒安建筑安全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恒安)连续12个月内采购比特币“矿机”
及配件累计金额达1.7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62%,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根据公司内部程序要求,
公司于2018年3月、5月先后两次召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
相关议案。上述投资金额达到临时公告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
披露,迟至2019年11月13日经监管问询后才披露比特币“矿
机”的采购情况。 
2019年11月13日,公司同时披露称,前期在2018年年度
报告中,仅以“云计算服务器”指代比特币“矿机”,未充分揭
示比特币“矿机”价格风险波动大等风险因素,信息披露不准确,
且未能充分揭示其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等风险因素,风险提
示不充分。 
二、公司计提大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信息披露不及时 
公司原全资子公司华铁恒安从事比特币“矿机”租赁业务。 
2018年12月末,公司判断华铁恒安拥有的云计算服务器相关固
-3- 
 
定资产出现减值迹象,但无法确定相应减值的具体金额,未及时
予以披露。公司迟至2019年1月15日才披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的公告,对华铁恒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9,750.46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利润的303.03%。公司2018年的归母净
利润为-2,878.12万元,华铁恒安的资产减值是导致公司亏损的
主要原因。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披露问询函回复公告称,
上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额达到临时公告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
时披露。上述公告还补充披露了华铁恒安固定资产减值迹象的发
生时点。公司在固定资产出现大幅减值迹象、可能造成重大损失
时,未及时测算并进行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三、公司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在原全资子公司华铁恒安开展云计算服务器租赁业务
的过程中,存在对项目尽职调查不全面、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简
单、项目合同审核不严谨、相关费用支付不合规等问题,相关内
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披露的公告显
示,公司内部控制具体存在如下缺陷:一是原全资子公司华铁恒
安开展比特币“矿机”租赁业务过程中,2018 年度购置云计算
服务器及相关配套资产合计1.7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5.62%。公司在上述重大投资决策过程中,没有深入
调研项目相关行业的涨跌幅度,仅根据其从事以前行业的经验来
执行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简单,风险控制薄弱。之后相关
项目固定资产大幅减值,减值金额为9,750.46万元,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利润的303.03%,是公司2018年亏损的主
-4- 
 
要原因。二是公司与供应商浙江亿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
同,对项目合同审核不严谨。三是2018年6-12月期间,华铁恒
安在未取得发票的情况下即支付费用共计44.6万元。上述事宜
与其财务制度不符,相关费用支付不合规。 
四、设立募集资金专户未经董事会决议,相关信息披露前后
不一致 
2018年1-4月期间,华铁应急陆续设立了6个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存放募集资金共计3.6亿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100%,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1.61%。经监管问询,公司于
2019年11月13日披露公告称,上述专户由公司出纳提出开户
申请后,经公司财务经理及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张伟丽逐级审批通
过,最后由公司时任董事长胡丹锋批准同意,未经公司董事会批
准。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
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未经董事会审
议,募集资金存放不规范。另经查明,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
披露公告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况。但
2019年11月13日又披露了前述未经董事会决议设立相关募集
资金专户的违规事项。前后信息披露存在不一致,相关信息披露
不准确。 
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交易事项及计提大额固定资产减值准
备事项,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设立募集资
金专户未经董事会决议,相关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上述行为违
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5- 
 
用的监管要求》第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9.2条、第9.10
条、第11.12.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第七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
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胡丹锋
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及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决策人员,时任
董事会秘书张守鑫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兼财
务总监张伟丽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
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有关规
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
的承诺。对于此次纪律处分意向,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规定限期
内表示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
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浙
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长兼总经理胡丹锋、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守鑫、时任董事兼财务总
监张伟丽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6-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六月四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3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