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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华铁(60330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26 78981.09 12294.46 26.19 204.54 4.55
2025-12-25 76665.62 6899.77 21.64 162.73 1.51
2025-12-24 80135.19 9311.42 21.09 162.60 0.01
2025-12-23 78630.78 16695.08 37.32 286.62 3.23
2025-12-22 82005.42 16964.43 36.27 282.18 3.72
2025-12-19 83971.76 3514.53 32.62 230.62 0.30
2025-12-18 85554.89 2072.66 33.91 229.57 1.46
2025-12-17 86562.70 3004.53 33.11 227.47 0.34
2025-12-16 87857.67 2747.02 33.91 233.64 3.05
2025-12-15 87553.09 3016.26 30.86 216.95 0.01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3 31677.56 15.864
2 基金 6 3122.33 1.564
3 社保 1 1110.00 0.556
2025-06-30 1 其他 5 35030.22 17.597
2 基金 123 8881.69 4.462
2025-03-31 1 其他 5 36307.61 18.243
2 基金 7 3161.20 1.588
2024-12-31 1 其他 7 41508.33 21.040
2 基金 74 11296.34 5.726
3 上市公司 1 3023.14 1.532
2024-09-30 1 其他 5 43887.46 22.271
2 基金 19 12097.01 6.13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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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805 10.84 10.84 0 26.00 281.84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温陵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50718 11.78 11.78 0 20.00 235.6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温陵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50606 10.30 10.30 0 25.00 257.5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深圳路证券营业部

20250604 10.11 10.11 0 26.60 268.93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20250603 9.70 9.70 0 25.00 242.5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20250516 11.20 11.20 0 30.00 336.00

买方: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深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2-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海南华铁: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祺奥,胡丹锋,郭海滨,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4-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法铜)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法铜
公告日期 2024-02-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莘丹丹)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莘丹丹
公告日期 2023-03-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浙江吉通受到杭州市下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下)应急罚[2021]5号)
发文单位 杭州市下城区应急管理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浙江吉通地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2-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世平、李斌)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世平,李斌

海南华铁: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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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12-27

处罚对象:

张祺奥,胡丹锋,郭海滨,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海南华铁公告编号:临 2025-099
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
司送达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50033),因公司涉嫌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86)。
2025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25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华铁或公司)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
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
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公司重大合同临时公告披露不完整(事项一)
2025 年 3 月 3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华铁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铁大黄蜂,系《算力服务协议》乙方)和杭州某公司(系《算力
服务协议》甲方)签署《算力服务协议》,预计合同总金额 36.9 亿元,其中第
2.3 条约定“甲方将按照自身需要向乙方不定期的按照采购订单(模板)发出采
第1页
购订单。采购订单经甲方发出即生效,双方无需另行签署盖章。采购订单一旦
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订单约定的服务起始日前,如甲方下游
客户单方面解除订单,甲方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订单,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2025 年 3 月 5 日公司披露《关于子公司签署的公告》,但未披
露前述对协议履行有重大影响的条款,公司临时公告披露不完整。
二、公司重大合同重大进展或变化披露不及时(事项二)
前述《算力服务协议》约定计划提交验收时间为 2025 年 4 月底前。华铁大
黄蜂未按期交付,超出交付期限后,与协议对手方开展协商,双方两次签订《算
力服务预交付计划变更申请函》(以下简称《变更申请函》),对计划验收日
期进行延期变更,华铁大黄蜂用印时间分别为 2025 年 6 月 27 日、8 月 29 日。
前述事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五
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的重大进展或变化,但公司未及时披露。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披露《关于子公司终止的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合同、询问笔录、审批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海南华铁重大合同临时公告披露不完整的行为,涉嫌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海南华铁重大合同重大进展或变化披露不及时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时任总经理、董事胡丹锋主导、组织参与案涉《算力服务协议》《变更申
请函》等事项,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
第2页
时任董事长张祺奥,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郭海滨,知悉案涉《算力服务协议》内容,未
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
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对公司重大合同临时公告披露不完整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二、对胡丹锋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三、对张祺奥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四、对郭海滨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对公司重大合同重大进展或变化披露不及时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二、对胡丹锋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三、对张祺奥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四、对郭海滨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我局拟决定:
一、对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以 800 万元罚款;
二、对胡丹锋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三、对张祺奥给予警告,并处以 260 万元罚款;
四、对郭海滨给予警告,并处以 26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
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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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
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
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
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
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
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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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法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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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4-02

处罚对象:

王法铜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法铜)
〔2024〕37号
当事人:王法铜,男,1967年12月出生,住址:上海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法铜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王法铜通过配资中介薛某借用“陈某云”申万宏源证券账户、“黄某国”金元证券账户和天风证券账户等3个证券账户,交易“华铁应急”“思美传媒”和“汉鼎宇佑”。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王法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
王法铜曾因操纵证券市场被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2018〕104号、〔2023〕25号)、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2018〕16号)。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王法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4月2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莘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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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2-08

处罚对象:

莘丹丹

索引号	bm56000001/2024-00002649	分类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4年02月07日
名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莘丹丹)
文号	〔2024〕16号	主题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莘丹丹)
〔2024〕16号
当事人:莘丹丹,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莘丹丹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4月至2022年8月,莘丹丹借用瞿某青、章某承、潘某香、孙某新、朱某晶、朱某良、傅某根、万某强、沈某琴、王某青、王某珍、邵某、楼某杰、朱某艳、程某、王某根、李某娟、许某萍、孙某江、廖某姣、沈某敏、赵某校等自然人名下的22个证券账户,交易“华铁应急”(曾用名“华铁科技”)。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莘丹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莘丹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2月7日

浙江吉通受到杭州市下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下)应急罚[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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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3-07

处罚对象:

浙江吉通地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0日,在杭政储出[2019]31号地块居住、商业、商业服务业用房项目Ⅱ期(4#-5#地块)工地障碍物清理平整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1年2月20日,杭州市下城区应急管理局作出(下)应急罚[202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浙江吉通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安全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浙江吉通作出罚款人民币2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世平、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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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2-30

处罚对象:

李世平,李斌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世平、李斌) 
〔2020〕107号
 
当事人:李世平,男,1956年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李斌,男,1989年4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李世平、李斌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世平、李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科技)与乾日安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日科技)同为中国基建物资租赁承包协会会员,华铁科技董事长胡某锋与乾日科技董事长郝某涛相识多年。结合华铁科技自身业务及经营发展需求,胡某锋有意根据尽职调查情况考虑收购乾日科技。
2018年5月初,胡某锋授意华铁科技董事会秘书张某鑫组织安排中介机构对乾日科技进行前期尽职调查。5月7日至12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组在乾日科技现场开展前期尽职调查,后形成《乾日科技财务尽职调查报告》,该报告“调查结论”部分明确“经调查,我们认为公司收购方案总体可行”。
5月16日,华铁科技组织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会议主要讨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会上,华铁科技明确表示开展收购乾日科技项目,下一步将安排中介机构进场,并希望该收购于2018年年底完成。6月11日,华铁科技再次组织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会上胡某锋介绍华铁科技拟开展收购项目,计划以发行股份方式于2018年年底完成收购及交割。
6月12日,张某鑫与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前往乾日科技,现场了解收购标的基本情况。6月15日,华铁科技组织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主要讨论6月12日中介机构进场发现的问题,并明确项目时间进度表。会上胡某锋提出,希望收购项目能于10月左右报出。会后,各中介机构安排项目组前往乾日科技开展现场调查。  
10月15日,华铁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筹划收购资产的议案》,同意华铁科技拟发行股份购买乾日科技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10月19日,华铁科技发布《关于筹划收购资产事项的提示性公告》。该公告称,华铁科技正在筹划收购资产事项,该事项涉及公司向乾日科技股东发行股份购买乾日科技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上述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增资的计划”,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5月16日形成,于2018年10月19日公开。胡某峰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情时间不晚于2018年5月16日。
二、李世平、李斌共同内幕交易“华铁科技”的情况
  (一)李世平、李斌与胡某峰关系密切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频繁联络、接触
李世平为胡某锋的舅舅,曾是华铁科技股东。李世平时常会与胡某锋联系并前往华铁科技或者约定地点见面,了解华铁科技发展经营及业务情况,李世平之子李斌(胡某锋表弟)有时也会同行。2018年7月至10月,李世平与胡某锋存在12次通话联系。
   (二)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世平、李斌控制“葛某青”“金某光”证券账户交易“华铁科技”
葛某青为李斌配偶,“葛某青”证券账户于2018年7月24日开立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目山路营业部。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买入“华铁科技”4,451,300股,买入成交金额22,995,813元,资金主要来源于家庭自有资金及李世平借入资金。截至调查日已全部卖出,亏损542,753.45元。李斌承认该账户由其下单操作,李世平知悉该账户交易“华铁科技”情况。
金某光为李世平配偶,“金某光”证券账户于2018年9月27日开立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目山路营业部。该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买入“华铁科技”2,247,800股,买入成交金额9,997,590元,资金主要来自于李世平借入资金。截至调查日已全部卖出,亏损141,996.92元。李世平承认控制该账户并主要由其下单操作。
(三)“葛某青”“金某光”证券账户交易“华铁科技”行为明显异常,与李世平、李斌与胡某峰的联络接触及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1.突击开立账户并单一大量买入“华铁科技”
  “葛某青”证券账户开户次日即开始大量买入并集中持有“华铁科技”,所有买入行为均发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金额占比100%,交易集中度高,较账户近一年内其他股票最大买入金额放大845.43倍。
“金某光”证券账户开户后第5个交易日开始大量买入并集中持有“华铁科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金额占比100%,交易集中度高,较账户近一年其他股票最大买入金额放大7.21倍。
上述交易情况与华铁科技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显背离。
2.买入“华铁科技”时点与李世平、李斌与胡某峰的联络接触时点及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2018年7月20日8:54:46、10:23:21,李世平与胡某锋两次通话联系,同日上午,李世平、李斌与胡某锋见面喝茶聊天。7月24日9:32:46,李世平与胡某锋存在通话联系,同日“葛某青”证券账户开户。8月13日12:41:12,李世平与胡某锋存在通话联系,8月15至17日,“葛某青”证券账户持续买入“华铁科技”392,500股。9月12日21:05:33、21:28:52,二人存在通话联系,9月13至14日“葛某青”证券账户累计买入“华铁科技”597,500股。
2018年10月10日14:45:58、10月11日8:48:15,李世平与胡某锋存在两次通话联系,且二人于上述两日均有过见面,华铁科技于2018年10月15日审议通过本案内幕信息所涉事项并于10月19日公告。“金某光”证券账户于10月11至15日合计买入“华铁科技”2,247,800股。
  综上,李世平、李斌与胡某峰关系密切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频繁联络、接触,突击开立账户并利用大额家庭资金及借款资金单向买入“华铁科技”,二人交易“华铁科技”行为明显异常,与其联络接触胡某锋时点及内幕信息进程高度吻合,二人未对其上述行为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
上述违法事实,有华铁科技本次收购相关材料及公告、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相关银行账户资料、银行转账记录、相关人员通讯记录、询问笔录以及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李世平、李斌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李世平、李斌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李世平承担40万元,李斌承担2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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