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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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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窦宝森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窦宝森,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
经查明,2019年1月2日和4日,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窦宝森分别买入公司股票
65,300股和122,700股,合计188,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0904%。同月8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作为公司时任董事,窦宝森在公司业绩预告公告前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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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已构成窗口期买卖公司股份的违规行为,
且违规增持的股票数量较大,情节较严重。另经查明,窦宝森在
违规事项发生后承诺未来12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票,未来
如出售此次违规买入的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将归上市公司所有。
公司时任董事窦宝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时任董事窦宝森在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一是增持行为
系履行其公开披露的增持计划,增持行为在公开披露的增持承诺
期内。二是构成窗口期增持主要原因系公司人员工作疏忽所致。
公司未提前明确并告知其将于2019年1月8日披露2018年业绩
预增公告,导致其造成违规。三是违规事项发生后,公司及其本
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就窗口期增持事宜发布补充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
成立:一是相关责任人履行增持计划过程中理应遵守相关规则的
规定,履行增持计划不构成窗口期增持的理由。二是作为公司时
任董事,窦宝森应当知晓公司的业绩情况,且董事会应当对公司
业绩预告作出说明,责任人对业绩预告披露时间的不知情不能成
为其窗口期增持的免责理由。三是对于违规事项发生后承诺不减
持及上缴收益等补救措施,本所在纪律处分中已予以考虑并酌情
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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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
决定:对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窦宝森予
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
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八月五日